[課業] 法定代理人只承認債權,不承認物權行為?
假設一個情況,甲父送給18歲的乙子一台電腦,
乙子又將電腦賣給鄰居丙,並為交付。請問:
一、甲父能否承認乙丙的債權行為,而不承認物權行為?
二、或是反過來,承認乙丙的物權行為,而不承認債權行為?
若可能的話,請試述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認權後,乙丙間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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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有點胡思亂想的情況,有可能發生嗎?
照理來說,法定代理人要承認,就是債權和物權行為都承認。
我來試著自問自答好了。
在第一個情況,甲承認乙丙的債權契約,而不承認物權契約,
在物權契約不生效力的情況下,丙對電腦是無權占有。
在第二可情況,甲承認乙丙間的物權契約,就是承認所有權移轉給丙,
可是又不承認債權契約,故債權契約不生效力,那丙對電腦的占有是不當得利囉?
請問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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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認了買賣契約丙就有合法占有權源了啊,民法348
買賣契約有效,出賣人乙有義務交付,但丙因此而有請求權.... 但物權行為不被承認,相當於尚未合意交付該物,丙的占有仍合法嗎?
2.承認物權契約丙就取得所有權了啊,物權無因性...
取得所以權。但物權無因性,但乙方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對嗎?
重點實務不會有人這樣承認吧,一整個就是使限制行
為人承受不利益的情形
嗯嗯,這只是學理上討論的假設情況。甲父可能有148的權力濫用。
分別承認有意義嗎?後續仍要767,179...
物權無因性 基礎理論念一下好嗎
會因為無因性取得所有權沒錯,但不排除179吧?債權契約不
生效,一樣無法律上原因吧
嗯,我也是這麼想。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68.140 臺灣), 10/02/2020 11:01:57他就取得所有權了 怎麼會無法律上原因
所謂無因性的「因」是指原因行為,也就是債權行為。
想太多了啦真的
……就是因為物權無因性而取得所有權,怎會無法律上原因
???179的其中一個作用就是拿來調和無因性的吧,債權物
權要分開來看不是嗎?
除了物權無因性,不當得利的理論基礎原po要不要再詳讀
?除了無法律原因還有不等價,就是一方受損失一方獲利
益,乙在買賣中有收錢了啊,而且同前幾樓的,甲承認就
有法律上原因了。不知道你唸到民訴了沒?這狀況會直接
被打掉吧
請問D大,你提到民訴的部分,指的"直接被打掉"是顯無理由駁回起訴嗎? 還是?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00.226 臺灣), 10/03/2020 21:21:13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90.255 臺灣), 10/03/2020 23:55:12取得所有權不表示就不構成不當得利吧,乙收錢丙收電
腦在買賣契約不生效力的情況,不是就構成乙對電腦丙
對價金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嗎?物權無因性讓物權行為
效力不受債權行為影響,不表示因為物權無因性就不構
成不當得利吧?
會因為無因性取得所有權沒錯,但不排除179吧?債權契.
.. 我和f大看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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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法律人的邏輯是不是很神奇?書上看到的 甲向乙購買一瓶飲料,甲交付給乙2個十元硬幣,乙交付給甲一瓶飲料。請問以上有幾個 法律行為? 答案是4個 分別是15
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7
[課業] 物權無因性 為何又變有因?物權無因性: 物權因合意.交付.登記生效後 不受債權瑕疵影響 但這一題 甲積欠丙債務,為避免其A屋被強制執行,與乙約定假裝做成買賣,並移轉所有權。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7
[請益] 民法選擇題關於占有甲是 A 地之所有人,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乙,並交付乙占有,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交付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返還所有物 (B)甲得請求丙返還占有物 (C)丙對甲是有權占有 A 地 (D)丙對甲是無權占有 A 地6
Re: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5
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4
Re: [新聞] 獨/警衛代收蛋糕卻誤以為「住戶心意」吃我民法再怎麼爛也看出你瞎寫一通 : 1.蛋糕的物權? : 按民法373條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 此限。-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