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249條第一項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問題
民訴249條修法後
第一項是程序要件不符合裁定駁回
第二項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及濫訴判決駁回
第二項明文得不經言辯駁回但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第一項則只寫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那我想問的是程序要件不合法得否給予言辯再駁回?
還是以法條及權利保護請求權說的體系解釋
既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得不經言辯判駁
那程序要件不合法的裁駁解釋上為應不經言辯裁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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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7.17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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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1.200.67.171 臺灣), 03/02/2021 00:25:56
推
不需要經言辯
那解釋上是應不經言辯還是得不經言辯..?
※ 編輯: M4Tank (1.200.67.171 臺灣), 03/02/2021 12:51:53→
...程序都不合法怎麼可能還排言詞辯論?! 法院又不是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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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項 看原告講的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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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一看就讓法官翻白眼/丟筆的胡扯 判駁前再給一次機會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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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重講一次 要是再瞎主張就掰 (不知道怎麼主張請叫律師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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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就是實體主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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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 應該說第二項比較像是第二關程序面的感覺 不算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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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因為要249全部符合過關才真的開始審實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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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條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推
一開始法院跟被告可能開了幾庭都沒發現,之後被告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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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開庭聽兩造當面講,所以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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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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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249條第一項本來就沒有排除第234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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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的結構,總則到分則,是有其內在邏輯的意義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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