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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108年司律一試-刑訴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108年司律一試-刑訴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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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顧朋友道
義,向乙恐嚇取財,應量處重刑外,並請求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審理中,甲坦承未經同意而拿走財
物,但否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否認有竊盜之惡習,且堅稱:「乙並非其好友,平日常藉故予以
羞辱」等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就被訴恐嚇取財之事實,不負證明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
(B) 甲與乙究竟是否好友,涉及科刑情狀之輕重,屬嚴格證明之對象
(C) 甲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屬於犯罪事實之內容,須經嚴格證明
(D) 甲有無恐嚇取財之習慣,係強制工作之基礎,並非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答案:B

問題:為何選項B的科刑只須自由證明即可,反而對人身自由限制較輕微的強制工作靠自由證明還不夠?

祝各位本週六即將登場的一試順利通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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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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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ck08/03 22:26會影響到犯罪成立的才要嚴格證明吧

sky232718908/03 22:31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

sky232718908/03 22:31受嚴格限制。而法院可就調查證據的方法與程序,享有較

sky232718908/03 22:31為充分的選擇自由,原則上可以使用所有的證據資料來證

sky232718908/03 22:31明。好友關係的證明有需要那麼嚴格?

CCWck08/03 22:36107台上2198

CCWck08/03 22:36倘為單純科刑情狀之事實,諸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

CCWck08/03 22:36行為人之品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之態度等等,則以

CCWck08/03 22:36自由證明為已足。

steverxxx08/03 22:40一試你就記程序事項自由證明 犯罪事實

steverxxx08/03 22:40嚴格證明就好

esienhour08/03 22:44B為程序, D為犯罪事實?

leptoneta08/03 23:39好友與否根本不重要

a2339508008/03 23:42有學者批評科刑只須自由證明即可

ghoul12508/03 23:59D選項或許是因為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但有濃厚自由刑

ghoul12508/03 23:59的色彩,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跟受刑人無異。

sky232718908/04 00:11判斷D比判斷B更需要嚴謹的證明,原po先記結論吧,以後

sky232718908/04 00:11回頭看,這種問題都是膝反射秒殺的送分題,難的還在後

sky232718908/04 00:11頭呢...

Audien08/04 01:56甲跟乙是不是好友跟犯罪事實無關

ikariamman08/04 12:32強制工作跟幾乎跟刑罰一樣耶 我看你要+365了

wcc022008/04 12:44對了,離題一下,強制工作已被宣告違憲,溫馨提醒

esienhour08/04 16:34違憲!感恩

esienhour08/04 16:36強制工作不是下班回家?難道是要關在裡面?

Kirihime08/04 17:25除卻實體事項,都不用嚴格證明,不然法院一個案子可能要

Kirihime08/04 17:25審10年

wcc022008/04 17:55強制工作男性在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則在高雄女子

wcc022008/04 17:55監獄;表面上說不是刑罰,但實質上越來越接近刑罰,這也

wcc022008/04 17:55是違憲理由之一,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wcc022008/04 17:56強制工作是不能隨意離開的。

esienhour08/04 18:16謝w大

Kamehame08/04 19:00強制工作的釋字有請林鈺雄老師去當鑑定人 不得不說老師p

Kamehame08/04 19:00pt做的很好XD 蠻推薦大家去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