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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108年刑法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108年刑法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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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
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
(B) 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
(C) 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妨害秘密罪
(D) 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

答案:A

請教各位,甲若不成立竊盜罪會成立什麼罪?(應該也不是侵占)

祝各位司律一試順利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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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1.162.13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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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sienhour (219.81.162.134 臺灣), 08/03/2022 18:55:13

HAHAUCCUQQ08/03 19:00普通竊盜罪

Kamehame08/03 19:24他是臨時起意才偷的 所以是普通竊盜(題幹是先著手321加

Kamehame08/03 19:24重事由才著手竊盜)

esienhour08/03 20:32感謝!原來這題這麼深

Kirihime08/04 17:24加重是要自始就有加重構成要件和基本構成要件的故意,可

Kirihime08/04 17:24以和結合犯做比較

esienhour08/05 07:17所以結合犯不需要一開始具備構成要件?

Kirihime08/05 13:05以強盜殺人為例,可以強盜完突然臨時起意殺人滅口,實務

Kirihime08/05 13:05是這麼認為的,但學說的話就解釋成既然結合犯是排除實質

Kirihime08/05 13:05競合的怪立法,就應該嚴格解釋自始就有殺人與強盜故意

Kirihime08/05 13:06這點的代表主張學者-王皇玉老師

Kamehame08/05 13:35應該說沒有學者像實務一樣只要有時空間有密接性管你一開

Kamehame08/05 13:35始有沒有犯意都給成立結合犯

Kamehame08/05 13:36不過這應該是不得不的結論吧 畢竟你在審案件的時候誰知

Kamehame08/05 13:36道你一開始有沒有強盜跟殺人的犯意都具備了又不能把腦袋

Kamehame08/05 13:36打開看

Kamehame08/05 13:37所以就只能從他外在表現去推論 這應該是理論跟實務的距

Kamehame08/05 13:37離吧 雖然學者很幹醮這一點就是了

esienhour08/05 14:06有點深,謝K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