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留美女碩士偕男友殺父 判無期徒刑
※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江姓女碩士在美國留學時,不滿擔任國小保全的父親不再資助生活費,竟與張姓男友回: 台後,持鐵鎚打死父親再棄屍荒野,一、二審認為江女、張男有教化可能,判處兩人無: 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零二號刑事判決」完整內容:
壹、上訴人即被告江○○所犯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上訴人即被告張○○所犯共同殺人
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定江○○、張○○(下合稱被告2人)確有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
犯行,分別論處江○○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張○○共同殺人罪
刑。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江○○所犯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及張○○所犯共同殺人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江○○亦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所
犯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張○○則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所
犯共同殺人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另就遺棄屍體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詳如後述「貳」)。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第一審量刑妥當,因而駁回檢察官及被告2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俱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
三、現代刑罰之目的,基於特別預防、積極預防等理念,不再局限、滯留於單純應報之思維中,而更寓含有矯治、改善行為人人格危險性之積極預防目的,其核心任務毋寧在於對行為人施以再社會化,使其達於規範內化之目標,以利更生。有鑑於此,法律就刑罰之量定,為實現個案裁判之妥當性,以達成刑罰之積極目的,賦予法院裁量權。故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苟法院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原審於量刑時,已經逐一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鑑定結果,審酌略以:被告2人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渠等留美求學失利,因其人格特質,未能深刻自我省思,順利找回生活秩序,竟捨此不為,卻將一切挫敗歸責於江○○之父母,復未能理性溝通,多次騷
擾江○○之家人,致其家人不堪其擾,逐漸採取消極迴避態度,被告2人因此對江○○之
父母極度怨懟,萌生報復念頭,計劃殺害被害人,並著手準備行兇工具,於案發當日至被害人任職保全工作之校園欲找被害人理論,因遭被害人言語指責,其2人竟起意執行殺害計畫,分由江○○趨前抓住被害人之手臂,張○○則手持攜至現場之鐵槌,連續重力敲擊
被害人之左側頭部3、4下,甚且被害人初遭張○○持鐵鎚敲擊頭部倒臥地上後,仍一息尚
存,竟再由張○○持鐵鎚敲擊被害人頭部2、3下,執意致被害人於死,被害人深夜隻身一
人,孤立無援,面對行兇,於驚駭之過程中死亡,死狀極為悽慘,被告2人手段極為兇殘,江○○為被害人長女,卻與張○○以上開方式共同冷血弒親,惡性極為重大,且其2人
犯後無任何積極救治被害人之行為,甚且返回被害人住處欲找曾○○,意圖對曾○○不利
未果,始返回行兇現場清理血跡及相關跡證,手段殘酷、泯滅人性,實令人駭異,被告2人所為剝奪被害人之生命,造成無可挽回及難以彌補之損害,致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家庭的破碎,永難磨滅且無止盡之傷痛,被害人家屬多次表達無法原諒被告2人,被告2人雖均坦承殺害被害人之犯行,惟關於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行兇過程中江○○有無
阻止張○○,有無打算呼叫救護車等節,仍有卸責之詞,難認已有深刻自我反省,雖張○
○已經賠償,然仍未獲得該被害人家屬之宥恕各情等有利及不利之量刑因子,堪認江○○
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張○○所犯殺人罪,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其具體犯罪情節、所
犯之不法與責任,已達極為嚴重程度,被告2人犯後亦難謂已有深刻自我省思,然考量行為人之矯正、再社會化及再犯可能性(或稱更生改善可能性)之因素時,依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鑑定,被告2人皆有矯治教化可能性、再社會化可能性,仍能期待其2人透過矯正機關矯治,於服刑過程,建立自我覺察、深省,達到内心覺醒,建立正確價值觀,情緒控管與衝動控制能力,避免再犯,故綜合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後,認江○○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張
○○所犯殺人罪固屬情節重大之犯罪,惟尚未達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
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始屬相當者,國家不應輕易以刑罰權予以剝奪,故不選科死刑,以符合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之精神,因認第一審就此部分各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核屬妥適,而予維持等旨。足見原判決就被告2人所為,已具體依卷存事證就法定各項裁量事由,兼顧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維持第一審量定之刑,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核屬事實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張○○之上訴意旨,仍稱其所犯殺人罪責,較江○○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責為輕,且江○
○改變難度較高,而張○○已為相當之賠償云云,指摘原判決量刑不公,全然無視於原判
決所審酌之張○○係預謀攜帶鐵槌到場且下手行兇之犯罪情節,無非係摭拾量刑事由之其
中片段,對原審刑罰裁量權之整體行使,遽予評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業已揭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法院於個案量刑時,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 等旨(上開憲法法庭判決主文第1項、理由第67至70段、第83段意旨參照)。而我國刑法第57條量刑事由,於死刑案件之審酌,得區分為與犯罪行為事實相關之「犯罪情狀」即犯罪的具體情節(例如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及與犯罪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即罪犯的個人情狀(例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必先審查「犯罪情狀」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是否為適用死刑之範疇,再綜合犯罪行為人之人格與社會生活情形之「一般情狀」,考量得否求其生。亦即,若依「犯罪情狀」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即無適用死刑之餘地。如依「犯罪情狀」可選擇死刑,法院仍應綜合考量「一般情狀」,有無可減輕或緩和罪責之因素,使之保留一線生機。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雖係選擇死刑之「必要條件」,然非「充分條件」,不能僅因犯罪情狀極度嚴重,即科處死刑;若所犯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尚難以行為人之一般情狀具惡劣性,即科處死刑。
原判決本此意旨,就檢察官於第二審上訴求處被告2人死刑,何以認為無理由,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予論述、說明:綜合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之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後,認尚未達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始屬相當者,國家不應輕易以刑罰權予以剝奪,故不選科死刑,以符合現階段刑事政策以及公政公約之精神等旨,並無違法。檢察官之上訴意旨猶執教化可能性之鑑定有所侷限,要非得據以判斷行為人往後之未來情狀,被告2人已受國內外高等教育多年,猶不知倫常凶殘殺害至親,如何教化期能重返社會等語,指摘原判決違誤,核係就原判決已妥適論述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原判決就江○○犯罪之動機、目的,已就其辯稱係因被害人及曾○○要求赴美探親要
搭頭等艙、需支付江○諄將來赴美求學之全額費用、被告2人將來結婚禮金及工作薪資均
歸被害人及曾○○所有,始欲協助江○○辦理助學貸款,且被告2人返國後,欲與被害人
談判時,曾遭被害人拿手機錄影及報警,而曾○○更動手推張○○,並叫人恐嚇張○○云
云,詳敘何以不足採憑之旨,且核諸卷內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資料,亦未見與江○○
所為上開辯詞有何關連,江○○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未究明被害人及曾○○在江○○留
美期間,未曾資助金錢,反而以各種名目向被告2人索討金錢、更指使第3人出言恐嚇及動手推打張○○,因此張○○方攜帶鐵鎚以為防身云云,核係就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
未憑卷證資料,再以自己的說詞,空言爭辯,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六、再原判決就江○○犯後之態度,已載述:江○○於第一審審理時雖辯稱案發時有阻止
張○○,及想叫救護車云云,惟因其從未曾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主張
此節,且案發當張○○攻擊被害人倒地時,被害人仍一息尚存,江○○儘可阻止憾事發生
,豈有捨此不為,反攜帶行兇工具前往被害人住處,欲再加害曾○○,因無法入內,復返
回行兇處滅證之理等旨,核無違誤,而本件殺人結果既已發生,豈有適用中止未遂規定之餘地,江○○上訴意旨仍謂其在張○○攻擊被害人時,確有拉扯張○○手臂要求其中止攻
擊行為,已因己意中止而盡防止犯罪完成之誠摯努力,應依中止犯規定減刑云云,核係仍以相同的說詞,又曲解法律,對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之職權行使,任加指摘,亦非合法。
七、刑事上訴制度係當事人對於下級審判決不服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本件檢察官及江○○於原審均僅就第一審判決關
於江○○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已如前述,原判決因認其審理範
圍只限第一審判決關於江○○所犯共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量刑部分,並援引第一審判
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等部分,以為第二審審查之基礎等旨,自於法相合。江○○上訴
意旨竟翻異改稱其並無殺人犯意,且與張○○並非共同正犯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誤,顯係
就檢察官及上訴人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即量刑)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形同飛躍請求本院就第一審關於該部分採證認事及適用法律等節,進行審判,既與當事人自行設定上訴攻防範圍之旨有違,且使上下審級之救濟機制,形同虛設,難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有何違法或不當所為之具體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八、原判決就江○○關於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剌激、犯後態度等之辯詞,已詳
述其無足採取之理由,更敘明江○○所為逆倫弒父犯行,係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之旨,
均如前述,則原判決未認江○○有何情輕法重之情節,而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
自屬當然。江○○之上訴意旨,猶稱其本件弒親犯行堪可憫恕云云,無非就原審量刑職權
之適法行使,妄為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九、綜合前旨及其餘之上訴意旨,徒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內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綜上,本件檢察官、被告2人此部分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上訴人即被告張○○所犯遺棄屍體罪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張○○不
服原審關於所犯共同遺棄屍體罪之量刑部分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8日提起上訴,其嗣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並未敘述此部分之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由上述內容看來,社會的「復仇」心理即為不應當、沒必要存在,如此理解應該沒錯吧?
且「中止犯」的作法,從此案表面上根本看不出來,否則就不會有這種殺害親屬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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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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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看韓江的素食者
你就知道有些事情是情有可原的XD
不想判死就拼命找理由 這個案子假設是死
刑上訴絕對是發回更審 現在無期定讞對於
院方和被告可以說是雙贏
人民輸慘了,還要養這二個禽獸。
不判死的理由竟比案發過程的篇幅還要多
已經三審了啊
弒親+預謀,這樣都還可以只判無期,法條
果然只是參考用的
二三審僅針對一審疏漏做裁量非重新審查
預謀+直系血親+手法兇殘,然有可教化
、再社會化可能性???
台灣現在司法主流是加害者保護主義
一堆北七 兩個人欸 這樣判過重好嗎
被法律人玩了不知道喔 去參考以前
的例子 人家在玩威權的把戲看不出來
換成老子殺兒子你自己看看會不會20年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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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無法獲得緩刑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 (一) 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一些重罪是不可緩刑的,像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法院把 法定本刑一減再減,從十年減到二年,才可以宣告緩刑,這種機會很少,因為減刑也要有 法律上理由,不是想減就可以減的。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14
Re: [新聞]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我細看了一下, 最高行政法院是用裁定駁回 程序面直接踢回, 實質面根本沒審 ---> 因為他說, 你要指謫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違反哪一條法律啊,....不是原來的主張在講一次阿 這應該是上訴時候的常識吧??? 感覺這次上訴審浪費了 ---> 沒有指謫他 "判決矛盾","違反論理法則"之類的3
[請益] 刑訴395有關刑事訴訟法 第395: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384: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1
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裁判字號】111,侵上訴,7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
[請益] 104年刑事訴訟法考題疑義甲經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之殺人未遂罪,判處 8 年有期徒刑,甲提起 上 訴,第二審法院定期審判,然而審判期日之傳票於審理前五日始送達甲收受。但 甲並未 異議,仍到庭陳述,並參與辯論。之後,第二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甲 之上訴。試 問,此第二審判決是否合法? 請教各位大大1
Re: [新聞] 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推 mystage: 最後用刪去法判的啊,把兒童自噴的可能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性刪掉,也沒找到外力的證據,所以推測 110.28.99.195 01/28 17:59 → mystage: 為男子加害。我認為合理 110.28.99.195 01/28 17:59 adsl15888: 推測可以當證據判刑? 當然可以- 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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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桃捷公司違法解雇2名司機員 法院判兩造隔壁棚有人提了這個案子 一查發現 乖乖 五月才剛最高法院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主文 原判決廢棄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18 號民事裁定
爆
[爆卦] 愛河爆
[問卦] Threads:我們是什麼很賤的人嗎?還要上街爆
[問卦] 兩兆風電算失敗收場嗎?爆
Re: [新聞] 柯文哲辭職信全文遭曝光 收信人周榆修「還沒收到」:大爆
[問卦] 我要學測 你以為我很愛上街頭嗎?74
[問卦] 為何大部分日妹比台女正?90
[問卦] 為什麼89在台灣能成功當人氣網紅?爆
[爆卦] 統神FB72
[問卦] 耶誕城那麼狂的嗎?71
Re: [新聞] 「返台爽用健保」掰了!停復保制度今起廢62
[問卦] 八年不修現在杯葛,怎麼反駁?44
[問卦] 台達新聞鬧成這樣股價還是大漲?!41
[問卦] 國家要完了,結果股市大漲500多點?40
[問卦] 阿北的錢找不到的話 先偷放再查不就好了23
Re: [問卦] 罷免連署需要身分證 你真的OK??26
[問卦] 高雄人:只有高雄可以超越高雄25
[問卦] 美式賣場的吸引力31
[問卦] 被詐騙報警後收到傳票,說被告想和解24
[問卦] 國共內戰結局是南北分治會怎樣?23
[問卦] 說到高雄就會想到什麼?18
[問卦] 統神是輸不起嗎22
[問卦] 打拳,臉面對地板,雙手互護頭,這是無12
[問卦] 統神是做效果吧?15
Re: [問卦] 國家要完了,結果股市大漲500多點?17
[問卦] 做出當下最優解卻導致滿盤皆輸的局面12
[問卦] 女生瑜伽褲配長襪是不是很神秘的穿搭?15
[問卦] 移民美國的朋友說台灣是人間寶地?12
[問卦] 統神這體力是鬼吧?!26
[問卦] 杜魯門炒掉麥克阿瑟是正確決定7
[問卦] 在台灣吃牛排是不是什麼很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