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案屢遭爆料被酸「偵查大公開」 最
※ 引述《SEVENxELEVEN (原田都愛♥)》之銘言:
: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 北檢持續偵辦柯文哲京華城弊案,然而卻有週刊、名嘴不時曝光偵查消息,引發外界質: 疑檢察官洩露案情、違反偵查不公開,立委更為此質詢檢察總長邢泰釗。對此,最高檢: 察署28日表示,將立法院、媒體報導等資料發交高檢署調查,若查出檢察官違反偵查不: 公開,違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檢察署發佈之「一一三年度第四十三號」通報原文:
近日多位立法委員質詢認司法機關偵辦柯OO案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社會各界頗為重視最高檢察署辦理情形如下:
一、邢總長:「偵查不公開是辦理刑事案件相關人員的基本倫理與道德,也是法律責任」,最高檢察署已於10月25日將立法院及媒體相關報導資料,發交臺高檢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依法查明事實真相
近日部分媒體報導偵辦柯OO案之內容,引發立法委員質疑相關人士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嫌,坊間各級民意代表、媒體、檢察官等在各項媒體與論壇,表達質疑與關切。邢總長表示:「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基本倫理與道德,也是歷次檢察長(官)會議及專案會議的集體共識」,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及回應社會各界對偵查不公開之疑慮,最高檢察署已於10月25日將立法院及媒體相關報導資料,發交臺灣高等檢察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依法查明真相。
二、最高檢察署將彙整研析現行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法令規範缺失及防止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具體作為與措施,陳報法務部參酌,俾利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最高檢察署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及規範,函請各檢察機關就檢察官偵辦案件過程、新聞發佈內容與方式、與媒體交流關係及防範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措施等提供相關改進意見。最高檢察署將綜整研析各方意見後,陳報法務部作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改進參考。
三、為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應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違反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司法院頒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四、最高檢察署呼籲: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這是基本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國人如發現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不法事證,歡迎提供資料檢舉,檢察機關必做好身分保密並依法嚴辦。
最後一段話,怎感覺有點蹊蹺...
呼籲知情者提供檢舉資料,但向誰提出,卻沒有說清楚、彷佛「半天吊」的感覺
這樣還真不曉得該怎樣提供吸引性因素...
而且到今天才「受到驚動」,似乎也為時已晚了
被傳到不要再傳後,才來出手收拾殘局,似乎有本身的不對勁之處(但是怎樣的「不對勁」,現階段不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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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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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段時間曾經有爆料過的名嘴跟記者
結論大家都沒有違法,媒體個人杜撰
司法人最厲害的地方可以寫幾十萬字然
後還是沒回應問題
全部都先抓去羈押 再慢慢找證據
北檢不予證實 (然後媒體爽YY繼續編故事)
根本沒解決問題啊!媒體編故事都不用受罰XD
一定會幫你保密身份 窩信了
把一個人的名聲整個搞爛之後再說要查..
真的把人當傻子耶
以檢調弄柯的手段,真要查會查不到?笑死
明天鏡週刊照樣上菜
就越來越失控 化糞池都出來了 假設我
暱名舉報說證據在化糞池裡 檢警要不要
下去開挖?
沒人檢舉代表一堆人都散布假訊息,無作為??
地院:不予證實
這年頭就是不要弄到党,否則查到你天翻地
覆,如果是党的人,查到收錢也可以壓七年
,要不是新老闆開綠燈也不會辦,重點是辦
了還不能搜,以免牽連不必要的党員
司法就是個只有党能侵犯的皇后,侵犯完法
律人還要說好爽
直接偵訊鏡週刊寫稿記者 扣手機電
腦...辦案還需要人教嗎?
丟人現眼
人家內部都馬知道鏡檢的哪一位了
裝神弄鬼以為不知道喔,笑死人,垃圾
就演戲而已 當真?
笑死,沒抓幾個檢察官去關,都是嘴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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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不管他們在做什麼? 都有觸犯我國法律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7
[討論] 楊文科一直在迴避問題新竹縣長楊文科因為涉及竹北天坑案,與建商互動密切,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所以前陣子 就被檢調抓去偵訊了 昨天有新聞媒體再次採訪他,結果他只用一句「偵查不公開」,說自己不評論,就跑了,有 夠誇張 問題是,「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對象明明就不包含當事人,可以看依刑事訴訟法所授權制定5
[問卦] 記者是不是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偵查不公開的話題現在沸沸揚揚, 大家說記者偵查大公開, 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4
[問卦] 一直喊「偵查不公開」的人在想什麼?這陣子聽了好多人都在喊偵查不公開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 1.海監船不是武裝船舶........ 2.今天的情勢是我們政府自己惡搞出來的 3.大陸漁船從發現到出事以及海巡CP1051完整航跡圖到現在都不敢公布 海巡從哪裡開始追的?怎麼追?在漁船左側還是右側?漁船何時改變航向 由原先的北北東往南南西行駛改變成由西南西往東南東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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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取得偵查資料算圖利嗎?偵查不公開 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 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 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也就是說身為檢察官是禁止把偵查資料透露給其他人知道的。- 就跟被告主張偵查不公開一樣, 法律沒這東西,但是很好用。 被告不想跟你說,就用偵查不公開。 告不贏又想讓你閉嘴,就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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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震驚!在台灣倡議核電竟違反國家法律!?61
[問卦] 感覺愈來愈多人離開台灣了….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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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急尋哪裡可以蓋核電廠和存放核廢料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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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台電公告'供電吃緊' 今天還能開空調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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