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延押不看新證詞? 沈政男批司法隨
大家暗安
有鄉民說為什麼不先放出去
然後再監聽讓柯屁露出馬腳
根據網路上找到一篇的資料
(只po個人覺得有趣的段落)
檢察官可以在起訴後續行偵查嗎?
檢察官在「偵查完備」後,可能會做出以下幾種處分,「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理。若檢察官隨便偵查,隨便起訴,全部都丟給法院來審裡,這樣會相當耗費司法資源,也會造成民眾的困擾。所以只有在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該刑事案件,才能提起公訴。
續行偵查的例外?法院命檢察官續行偵查?
但是起訴後,檢察官再進行調查行為,還是有可能有合法的情形。舉例來說,若檢察官真的隨便查查就起訴,那該怎麼辦呢?為督促、監督檢察官,我國有起訴審查的制度設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這時的補正,就可以說是合法的允許檢察官在起訴後仍可為相當程度的調查行為。
資料出處
https://i.imgur.com/Q1oMJGS.jpeg
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1473
--
※ PTT 留言評論
79
[問卦]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起訴=有罪?起訴又稱“提起訴訟” 是指檢察機關或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擁有請求法院確認刑事責任是否存在和適用刑罰權對犯 罪進行懲罰的團體或者個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對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對犯罪事實進 行確認並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行為。 最主要是檢察官依偵查所得,如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就要起訴,至於被告是否犯罪及應![[問卦]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起訴=有罪? [問卦] 是不是很多人以為起訴=有罪?](https://i.imgur.com/ZRNEpLmb.jpg)
52
Re: [新聞] 李文宗不認罪!指替柯文哲做公關 才回朱今天才發現,「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九十一號」刑事裁定全文已經公開了,而 對於「公道自在人心」的得證評價,留待各位自行探索吧。 再從過去說現在,已經隱約可見「心存感激」一詞,究其是多麼的不合理... 順帶一提,早前只有揭露「全案調查完畢,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另外在一月十五日 (大概)的時候,僅公開判決日期、無連結。![Re: [新聞] 李文宗不認罪!指替柯文哲做公關 才回朱 Re: [新聞] 李文宗不認罪!指替柯文哲做公關 才回朱](https://i.imgur.com/LaSE7Snb.jpeg)
28
[轉錄] 黃國昌FB: 辯護人團隊痛電北檢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國昌FB 3.轉錄內容︰24
[問卦] 刑訴法161:檢方應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及方法刑事訴訟法 161條 1.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問卦] 刑訴法161:檢方應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及方法 [問卦] 刑訴法161:檢方應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及方法](https://i.imgur.com/XIS93phb.png)
16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9
Re: [新聞] 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刑3個月惹議 二檢察官PO文指出,其實部分輕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檢察官審酌,就可以依照「微 罪不舉」之法理,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沒有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職權不起訴 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7
Re: [問卦] 檢察官可以完全沒證據硬起訴嗎?檢察官亂起訴可以告他嗎? 有甚麼法律可以限制檢察官權力的? 如果沒有不就他想告誰就可以告誰 完全不需要被監督 ※ 引述《ppu12372 (高能兒)》之銘言:2
Re: [新聞] 自家人也看不下去!朱亞虎獲緩起訴 法請問被緩起訴的被告,有可能在同案無新事證的情況下再被起訴嗎? 原則上檢察官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該被告。 這是基於 「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 的原則,也就是刑事訴訟中禁止重複起訴 、重複審判同一事實的保障。 說明更具體一點:1
Re: [討論] 青鳥怎麼看鄭文燦涉貪有串供、逃亡之虞其實裁定日期是「四月二十三日」,只是因為今天才上傳的關係,所以被媒體誤指成「四 月二十四日」才發佈 不過這部分就算了,主要先觀察所給予的理由: 二、經查(經訊問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