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一說一 為何要抓著反質詢定義清楚不放?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銘言:
: 有一說一 為何要抓著反質詢定義清楚不放?
: 乍聽之下 好像有道理
: 但仔細想想 根本在鑽牛角尖
因為人類產生恐懼的情緒 通常在疑慮之後
而無知永遠是疑慮的前提
民進黨就很會利用群眾的這種特性
煽動情緒 最終達成恐懼動員
大部分的群眾是不可能知道
法律明確性的要求跟法律本身欠缺穩定認定標準
是完完全全的兩件事
在上個月的憲法法院
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就已經提到
是否構成“侮辱” 涉及到行為人之語言習慣道德修養
發言時的各種脈絡 甚至是被害人的社會結構地位
一併考量後 適用的結果可能不同
所以適用範圍可能過度擴張
以刑罰處理個案時要適度限縮
但用侮辱兩字立法本身並不違憲
法院縱然是欠缺穩定標準
也是在個案中斟酌權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
這本就是任何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涵攝時的必經過程
不要求法文毫無解釋空間 只能有一種完美定義
否則就違憲
但長久以來一直有法律人拿法院一下有罪一下無罪
在鼓吹除罪化
也沒想過要是遇到對方有錢的話 嘴死人就便宜得很
回到這次的爭議“質詢”
就算是前檢察官吳宗憲口條也是很差
完全講不清楚上面的差別 給記者做文章
一般認為質詢就是對質詢問
反質詢就是官員反向質詢立委
這樣的立法絕對沒有違反文義明確性要求
否則現行法就已經違憲
民進黨怎麼八年來從不去釋憲
說我們的官員根本不該接受任何質詢
加上受規範者是去國會的高級官員
還不是一般深斗小民或基層公務員
對於是否構成反質詢絕非難以預見
但是不是一旦做反質詢就要應該處罰鍰
雖然這部分一定有疑慮
但也是要先立法
上法院讓法官認定這樣的行為是否可罰
比如說用反問引導出實際的答案
用問題類比答案或點出立委詢問的荒謬之處
累積案例後才能知道何者是該罰 何者是不該罰
這些狀況唸過台大法律系的某些人故意不講
甚至是故意講得很嚴重
到底是什麼居心也就可想而知
以同養O 再來一次
: 因為法律名詞本來就不是科學名詞
: 是會隨著人的想法而改變的
: 舉例說明比較快
: 「一種記錄、分析、總結、組織、討論及解釋訊息的、有插圖或無插圖的、硬抄或平裝的: 、加套或不加套的,包含有前言、介紹、目錄表、索引的用以增長知識、加深理解、提升: 並教育人類大腦的裝置,裝置需要視覺、有觸碰的感官形式使用。
: 上面是某物的定義 大家猜猜是什麼?
: 答案就是書
: 問題來了 這是電影三個傻瓜裡 天才男主角的定義
: 我敢保證全世界人要他自己講 書的定義 沒有任何一個人講的會跟他一樣
: 不像今天 你問一公尺的定義 隨便google 就可以得到一個唯一的定義
: 「一公尺等於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 秒之間所行走的距離」。
: 反質詢定義? 如果法條真的什麼名詞都要定義到完美才能立法
: 那就不會有同一句罵人的話 甲法官判是公然侮辱罪 又法官判語氣辭 不罰了啦
: 法案立了後 真有人搞反質詢 自然會被糾正 糾正後還不聽 硬要繼續反質詢
: 到時各位就會知道什麼叫反質詢了啦
: 也只有白痴會更你抬槓 只要對質詢者的回話用了問句就叫反質詢
: 以前有某位鄉民說得好 反質詢的內容並不重要 其實反質詢的本質就是拒絕回答問題而己: 不然對方一直用問句來回答你的問句 還拿他沒皮條 那還質詢個屁
: 大概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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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嗎?翁曉玲對陳建仁質詢時,都會嘴
反質詢嘴以上對下了…
學公衛的就明顯的聽出學法律的在胡扯…
名為國會改革,實為沒有自我節制的國會
擴權…
鋼鐵人不就有演,從國會議員借勢借端替
競爭軍火商對手開聽證會,進而國家沒收
私人財產…
惡法亦法,選民吃飽太閒讓立委架一把刀
在自己脖子上…
林北是官,你在教朕做是嘛
兩面刃 媒體側翼都是DPP的人 KMT蠢到自砍
機率大於官員被關 不知在恐懼甚麼
55
[討論] 所以反質詢的意思到底是什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二讀通過的條文 加進了官員不得反質詢得規定 我就很好奇 反質詢這個詞翻遍台灣的法典跟法學教科書 完全找不到意思是什麼X
Re: [新聞]國際記者會藍委稱反質詢定義立法後再交代把人家回應簡化後帶風向的時間又到了 來自己聽聽當時吳宗憲立委怎麼說的: (37:25開始) 吳宗憲: 所謂反質詢這個部分 因為一直以來其實國會應該是立法權監督行政權4
Re: [問卦] 可以立法叫法官大法官來立院質詢嗎看完范斐琪找來的憲政專家意見以後 我認真的認為 台灣應該取消質詢 而改成全聽證 因為台灣的質詢已經變成作秀了4
Re: [問卦] 公然侮辱除罪化? 憲法法庭宣判結果曝光就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的內容來看: 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 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1
[問卦] 所以反質詢的定義是什麼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二讀通過的條文 加進了官員不得反質詢得規定 我就很好奇 反質詢這個詞翻遍台灣的法典跟法學教科書 完全找不到意思是什麼4
Re: [新聞] 「反質詢」藍委稱立法後再交代定義? 你不知道質詢的定義嗎? 我沒看過哪一部法律有特別定義質詢 質詢的定義就是A質詢B 反質詢的定義就是B質詢A4
Re: [新聞] 「反質詢」藍委稱立法後再交代其實我國就算是「刑法」, 都還是容許有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 就像是「侮辱」、「誹謗」中的「名譽」、「猥褻」物品、「義憤」。 本來就是靠實務去累積出來的,也沒被認定違憲。 所以並不是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就違憲。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X
Re: [討論] 吳宗憲:關於反質詢,立法完成後會再交所以你回答一下 公然侮辱人者,處..... 什麼是侮辱? 這算不算法明確性原則的違反? 要叫綠捷刪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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