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
※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講道理
: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 例如第50-2條: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看起來好像ok
: 仔細想想
: 完全不對
: 首先
: 來接受調查詢問的人
: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會說這是爭議點,是因為你沒有實務經驗,
伯祥也沒有實務經驗。
有看過美國犯罪調查片吧,
想一想,當警察/detective 去敲門說想知道一些事情時,
被問的人,是證人身份?還是被調查人身份?
台灣的法學教育很大的錯誤,就是以法官的身分在看整個法律,
教也是這樣教,
以為一切都是上帝視角,
以為從程序的開始,誰是證人誰是犯人都已經清楚,
事實上不是,上帝視角只存在台灣的課堂,
一切的模擬試題,永遠都是以事實已經明確為前提,
但現實生活是:同樣的證據,每個人講的故事內容都不同。
所以你才會問說:到底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有實務經驗的非法官,一眼就會知道我在說什麼,
在案情的調查剛開始時,所有被問話的人,都叫做「關係人」,
傳票上這樣寫,
警察的通知書也是這樣寫。
同理,去立法院聽證的,當然也是關係人
《- 當然未必用這個詞,也許連抬頭都沒有。
開始主張不自證己罪時,才會開始有米蘭達原則,
也才有找律師的問題。
不要被那種沒實務經驗的法律系教授唬得一楞一楞的。
--
塔塔 你是法律教授嗎 你懂三小
沒錯 這就是關鍵
話只講一半,關係人之後還是要擇情轉成證
有一説一 還是更生人更有法律經驗
人或被告,分別踐行個別的告知義務
不然咧? 全世界都這樣做,是因為本來就只能這樣做。
※ 編輯: court0043 (49.216.177.168 臺灣), 05/27/2024 23:17:23所以立委是法官?警察?
你寫信問一下尤美女、顧立雄、鄭麗君, 還有一狗票, 他們從民國101年就一直在推國會調查權了, 你連Netflix都不看,不是我的問題。
法學教授跟更生人比經驗差多了
感覺都是公聽會有好好討論就可以解決
的
您認真了 塔綠斑不管這個 黨說了算
所以這次修法有告知義務的規定嗎?有分別
情形規定被調查人或證人的權利嗎?
報導者整理的,應該是有。
塔塔 本來就有說謊的權力
如果你可以說謊 那還調查個洨喔
看你的言論,你才是沒有實務經驗的那位
只懂半套就拿來護航
我已經婊過你太多次, 懶得跟你廢話。
叫ㄧ般人和部隊來給立委調查,是藍白
此次版本才加入的,怕人講嗎?
當事人及目擊者對案情的不同敘述,每個人
只為自己的利益講出看似合理的敘述,往往
不是事情真相
本次修法草案,經認定為證人者,立委沒有
告知拒絕證言權的義務;經認定為被告者,
(修正,經認定為被調查人者),主席還是有
權拒絕他請律師
沒實務經驗,就多聽少講廢話, 前面已經講了,報導者整理出來的也給你了, 就是從主張不自證己罪開始,才開始準用刑事訴訟法, 這種法一看就是有實務經驗的人訂的,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集吳宗憲就是前主任檢察官, 一看就知道出自他的手。
這才是問題所在
黃國昌一直唬爛大家說被調查人就可以請律
師,問題是條文根本沒有這麼規定,條文只
說這是主席裁量,經天就算主席認定他是被
調查人後,仍然拒絕他委任律師,依照程序
也是完全合法的
*今天就算*
我才說,你這就是半調子還要打臉衝胖
從「主張」不自證己罪開始啦, 已經講三次,請自己看電視。
被告有說謊的權利,證人沒有說謊的權利,
所以 僞證罪只處罰證人,不處罰被告,因
為要被告不說謊,違背人性
重點是沒有告知義務好嗎?你是不是對刑訴
法完全不熟,不熟還拿刑訴程序護航哩
證人轉被告 只是 檢察官的偵查手段,先設
定為證人,逼你說實話,不然有僞證罪
吳宗憲不就是那個到現在還不知道台灣已經
沒有判例制度,說以後會有判例充實見解,
而完全不知法明確性為何物的智障嗎?
笑死人,你不告知證人可以不自證己罪,證
人怎麼知道什麼時候可以主張此特權?
你真的完全不懂刑訴欸
可憐的書呆子~
狗策的話如大便糞水一樣 一閃即逝
你講的就是最大的問題
你引用的又不是聽證的規定
聽證規定在59-1以下,先搞清楚法條體系在
洗地好嗎
好啊,你講啊, 另外分一篇文來講啊,專門批評我也可以, 還是你只負責來講我說的不對, 但條文內容到底怎樣不對,一句話都說不出來? 黑熊部隊的?
看報了解法案,就容易出現你這種半水桶的
哪裡不對?大家現在爭執的是聽證的程序,
也就是59-4請律師的規定,還有59-5拒絕證
言的規定,你引用45~53-3護航,整天都搞
錯了,還問我哪裡不對?
*整篇都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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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講道理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例如第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看起來好像okX
一開始是證人,如果被發現有幹壞事,就會變成被調查人阿 跟檢察官一樣咩,先傳喚你來當證人,然後發現供詞疑點重重,轉成嫌疑人阿 有那麼難嗎?司法已經行之有年了,沒有那麼複雜啦 講更簡單的 好人=證人, 壞人=嫌疑人1
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依照監察法的規定 被調查的彈劾對象 接受監委調查的時候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我查過相關 監察法 監察法施行細則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都沒說 被調查人 被監委調查詢問的時候 可以請律師陪同耶 那被調查人如果在監委詢問下不詳實答覆 還可以提案糾彈哩
爆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20
Re: [討論] 高虹安出庭稱是小兔要求大家捐加班費的你的「一般」是怎樣的一般?立法院加班費請領率達97%就可以證明所有立委都浮報加班 費來當公積金? 你如果是法官,可以憑著沒有證據的「一般」來反駁檢方的調查舉證喔? 立法院一屆一百多個委員,助理超過千位,一個「一般」的慣行居然找不到一個人出來幫 高虹安作證。藍綠不幫忙就算了,同黨另四位委員和幾十個助理呢?5
Re: [新聞] 警方追殺徐巧芯違停案警員 民進黨立委看現在是針對爆料者的案件,不是針對警察自己的案件, 那警察就是證人角色。 證人是有作證義務的。違反作證義務是要被處罰的。 至於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就兩種, 1. 自證己罪- 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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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美國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也是中共指使的嗎美國德國聽證會因為會上刑罰 所以使用條件會相對嚴苛 德國的聽證會是具有強制性的且不能拒絕出席或證言2
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法院傳喚作證的證人也沒律師 然後有緘默權的是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除非你認為立法院的證人也是犯罪行為人 但立法院調查的是行政院的"行政疏失" 而非實際做法律上的審判4
Re: [新聞] 鼓吹被告說謊 法界酸政治味濃笑死 哪些司法實務人士傻眼 有種具名阿 檢察官 法官 這麼善良 被告啥說你就信啥 可能嗎 就算他真的百分百說實話 你們他媽會信? 哪個律師會要求當事人在被告席上通通說實話2
Re: [新聞] 刑訴法修法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現行法和草案有差嗎? 有差 兩者的差別就像明金城 和金城武一樣 想像一下你是公訴檢察官 在一般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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