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30年以上五層樓以下?
最近好多同溫層在說珊珊反駁的京華城案,在34-2條裡的條文有提到:這個條文明文規定,要「30年以上」、「5層樓以下」的合法建物才能適用,京華城是18年建物,樓高超過5樓,並不符合這個規定。
像林智群律師就清楚點出問題,所以這個那麼明確的違規,罪證確鑿。
怎麼大家還會吵成一團,各說各話?還是有別的但書可解釋?請問有人可以解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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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黨都自己出來做造謠圖卡了,下面的當然
→
繼續凹阿
噓
超過5樓,所以不用等30年
推
因為很多智障在或或或或或或或
推
下一步就是重新定義標點符號跟文法了
→
因為有白癡看不懂中文
推
因為在民眾堂,讀書是犯法的
推
果然馬上有吃屎柯粉報到
推
民眾堂不收識字的
推
有腦子怎麼會當草
推
會思考的不收 這樣就合理了~
推
信仰造成硬拗
→
那已經不是理性討論了,純粹信仰行為
噓
又不是要講給你看的
推
因為有大多點不符 不只這一項
58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回一下台灣省施行細則34-2條文字解讀 你回覆的分號但是( ; ) 其實大致方向沒有錯 但是正確解讀應該是「表其前後詞句具同一地位。」 這是依據「法規標點符號用法表」23
[問卦] 基隆NET案,螢真律師也做一集解釋了基本上就是說,基隆市政僅有停車場的所有權 2-4樓所有權是建造人 至於市府拿出的合約中規定的依促參法的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條規定 物權的確是屬於甲方(基市府)的 但依這條法的規定,是原始存在的建物,非後續增建65
[討論] 珊珊國昌要不要去面對面跟謝律師辯論剛剛看新聞面對面 討論到民眾黨的論述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謝律師說他看到第一句就不願再討論下去了39
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說是違反都市計畫法24條,一直很好奇是違反了什麼,於是查看了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24條看起來寫的很籠統,而且沒有提到容積率,於是我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關鍵字去找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2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剛剛好奇Google 了一下第34-2條 感覺有一個前提是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好奇京華城到底有沒有符合30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阿? 對京華城實在不是很熟,太難到沒去過 感覺他好像是商場?但是他本身的建物目的到底是不是商場或是公寓大廈?10
Re: [新聞] 民眾黨喊京華城20%容獎沒違法 律師我法盲鋼鐵狂草想問一下 化簡一下法條,假設: A=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B=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6
Re: [討論] 七七的內容跟民眾黨有衝突先不提台北市是直轄市跟人家講啥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是在搞啥鬼 34-2的前提是啥?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 這個是大前提 在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 > 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1
Re: [新聞] 民眾黨喊京華城20%容獎沒違法 律師此法條不適用台北直轄市 這是不爭的事實 不要為了要護航阿北圖利犯法 可以睜眼說瞎話到這種地步 再來你說的「或」並不是概括所有建物X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三十四條原文長這樣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 立法理由是X
Re: [新聞] 民眾黨喊京華城20%容獎沒違法 律師或或或或或或或或 林智群律師讓人失望了 法律用詞單字解釋 「或」的意思 從相關條件裡面,擇一即可的意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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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中天還是繼續被關台好了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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