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 一、舊法情形
: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B.放著不管導致死亡,依違反保證義務,構成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有期徒刑。
: C.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掐死,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任何稍有智慧的人都會選擇A。
: 二、新法情形
: A.趕快送醫,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B.放著不管導致死亡,依違反保證義務,構成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有期徒刑。
: C.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掐死,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者刑度完全相同,任何稍有智慧的人都不會選擇A,甚至有可選擇C以湮滅證據,幼童: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
: ※ 引述《z1976 (崴崴)》之銘言:
: : 以下是現行法條:
: :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 :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以下是今天三讀通過的法條:
: :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 4.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
: :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 : 6.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
: : 新法第三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只涵蓋到前兩項,沒有致死的部分
: : 而致死的部分,最低十年,沒有加重二分之一的敘述。
胡說八道的廢文
你根本邏輯壞死
只問你一句
為什麼要保障凌虐?
笑死人
你的可笑邏輯簡直就是想要捍衛凌虐權
你他媽不要有任何凌虐
管你他媽A到Z都沒自己的破事好嗎!
現在修法就是從根本上杜絕任何一丁點凌虐意圖
--
蛤
那最低刑期下修是怎樣 tell me
你比較好笑吧!人家是著眼保護幼童生命
,指出立法的瑕疵。
笑死,如果之後還是有虐童表示法案失敗
了嗎?
自己毫無邏輯,真的可憐。
誰保障凌虐?人家是告訴你你修的法律
是在鼓勵殺害幼童,藍白自己邏輯爛到
極點用民粹修法還不思考一下。刑法越
修洞越多都你們這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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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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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一、舊法情形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gSguCk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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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19
推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1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223.137.186.173 07/19 02:42 笑死!你到底會不會問問題啊!![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MNNVtN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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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 56 :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 565
終於知道青鳥口中「殺掉比較划算」的說法,是從哪裡自行解讀出來的了。 ——— 有殺人犯意: 272-1殺人罪: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272-1以虐待手法殺人罪(虐殺):七歲以下死刑/無期![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E53N5u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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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 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 存4
deegs10221: 你的例子不是有無送醫嗎?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有送醫自然會有中止犯跟準中止犯的問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題,不敢提這點喔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自己舉了一個超級法盲的例子沒意識到27.51.89.230 07/21 05:29 → deegs10221: 啊? 27.51.89.230 07/21 05:29![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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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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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 : :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meee.com.tw/sZzb1HW.jpg)
爆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昨日修法總結: 民進黨未反對刑法272條修正「殺死未滿7歲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未滿7歲者施虐致 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會處罰未遂犯;預備施虐致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如果行為人本身就打算用施虐殺死未滿7歲小孩可以判死刑、無期。處罰預備犯跟 未遂犯![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https://i.imgur.com/iycgsv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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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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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想問一種案例 犯人原無殺害意圖,凌虐孩童致重傷未死 最後因害怕孩童死亡,被判處以「凌虐方式殺害」 最後選擇直接殺害孩童 而孩童的直接死因與凌虐的傷害無關8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支持上街!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未曾有大規模街頭訴願行動! 訴求須納入通盤系統性檢討社會保護網,人力與資源配置,兒福中介機構權責。 另外是大家最關心的刑度問題: 虐童致死已在2019年調整刑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但我自己覺得這部份司法與民眾最大認知差異就是新聞中所提![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3/13/4606549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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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凌虐致死比殺人不嚴重根本反邏輯我發現很多人都在說殺人比較嚴重 一直說一個有意圖 一個沒有意圖 根本是反邏輯 第一兩個結果都是死亡 第二 殺人能夠理解有殺人意圖6
[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民進黨主張修286條於比例原則有問題 然後一堆人跟著講這一句 那你們是主張改在272條 ?我解釋一下差別在哪 刑法272條是針對刑法271調的普通殺人罪訂定 要符合271調殺人罪 必須要「同時」符合 主官跟客觀兩個條件 客觀很簡單,有人被殺死就成立![[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 [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https://i.meee.com.tw/V4MXzo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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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正確說法應該叫做凌虐致死罪 其實已經有接近的 只是都針對特定對象 而不是普及於所有人之間 再者對於凌虐的定義 好像都比較難量化![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https://i.imgur.com/YDiblq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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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有沒有 凌虐人犯罪的卦阿?如題 刑法 第126條 第1項 1.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10條 第7項
Re: [討論] 紅孩兒: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沈伯洋今年3月20號發文()以下原文照登: 一堆人不懂法律很正常。但是記者把這個做成新聞?一點都不正常。 刑法271條:殺人罪 刑法277條:傷害罪、傷害致死罪 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