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
媽的 一堆人到底在吵三小
什麼立法院怎麼可以把自己當行政機關處以人民罰鍰了
什麼立法院處行政罰鍰被撤銷立委怎麼不下台
一堆奇怪的言論都出現了
這是釋字585協同意見書
惟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對於立法調查權的間接否定,到
了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已經改變,該號解釋開宗明義即強
調:「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
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
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至於此一調查權行使的方
式,理由書又特別強調:「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
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
7
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
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
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
制手段」
大法官早就已經從五權分立走向三權分立
也在釋字裡面確認了立法院不只有文件調閱權
並且也可以科處罰鍰
現在在這邊幹幹叫說什麼立法院怎麼可以把自己當行政院的
是不是曝露了自己才是法盲啊
再來
說什麼行政機關行政處分被撤銷 要被處罰的
立法委員如果處分被撤銷要下台
wtf???
什麼時候你看過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被認定成違法處分撤銷
機關要負擔賠償義務
你是可以提起國賠啦
但你首先要證明你的損失啊
法條內沒有說承辦 機關首長要下台負責捏
一堆人在推文裡面拼命秀下限...
--
貼完整篇 下面切掉是什麼不敢讓我看?
自己不會去看釋字585號跟他的協同意見書喔 你可以自己去找出反對意見洗我臉啊 還要當巨嬰是怎麼回事
違反協助調查意願=反質詢?
罰20萬到死=合理罰鍰
釋字585還是柯建銘去申請釋憲的 笑死
立法調查權是為了立法不是查弊 藍白自己
把調查權導去查弊的
你管目的是什麼 重點就是大法官早就確認立法院可以有行政罰鍰權力
※ 編輯: kunnsei (163.32.216.83 臺灣), 05/27/2024 11:05:01所以呢? 官員可以說謊怎麼了嗎?
cschuan所以為什麼你反對立法院查弊?
行政部門有弊案被揪出來對一般人民不好嗎?
對啊 為什麼要反對查弊?
調查清楚弊端,才能針對問題立法呀
查弊對你有什麼不好嗎
因為立法院的貪汙犯很多啊
大家不相信貪汙立委阿
為什麼不是檢察官查
tomandnico所以你就很相信我們的官員認為
不用強化監督可以讓他們繼續一切保密黑箱?
不過同份釋憲文也說行政機關有行政特權不提
供資料,只能院際協商(吵架)
檢察官的頭頭是司官院 司法院長是誰給?
*法務部 打錯 所以法務部長民選嗎?
還是監察院長民選的?
誰跟你說已經三權分立了
我說的是大法官釋字解釋逐漸往三權分立方向靠 不過不重要 重要的是大法官解釋了立法院可以裁罰罰鍰
監察院連陳宗彥瞟妓都能彈劾不過
你覺得這合理嗎?
你覺得弊案只有立法委員可以抓?
尾巴搖起來,錢就進來的造謠咖
撇開憲法問題 那是大法官決定
你有覺得弊案都可以去按鈴
所以釋憲之後,319真調會就拿不到行政機關的
資料了
給立法院多一點調查權 讓它們查弊
如果你不相信司法 那是因為你有顏色
有甚麼不好?
那換一邊的司法就換另一群人不信
我們的司法和監察院都在總統手下
根本沒有監督的作用
立法院是民選機構 最能代表民意
立法院政黨色彩更重 能查弊?
何況他也指示調查權 到底在怕什麼?
立法院法定職權沒有”查弊”,那是監察院才
有,立法院只能就預算案、法律案或人事同意
案範圍進行相關調查。
另一群人是立法委員 是我們民選的
差很多
話只講一半幹嘛 585也有說 民眾可拒絕啊
可拒絕什麼 話講清楚啊 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出席 對啊 現在也有相關規定啊 然後主席裁定認為你這個 不正當 你去提起救濟啊 問題在哪 否則真正有問題的也說我這個不能回答 那才有問題吧
我覺得最可笑的是 當年很大聲的憲改的
查弊跟民意有什麼關係 我說你有罪就有罪
是在獵巫嗎
民進黨 現在只能用五權憲法當浮木
連林濁水那種深綠大老都看不下去
即便是三權也不行好嗎
有罪是法院判的 罰鍰是585釋字 難懂?
立法院本來就不能判刑好嗎
一直無窮迴圈 立法院不能判刑 要說多少
次?
他是調查權
立法院的職責之一是監督官員
如果官員亂幹 他沒調查權怎麼知道
還是立法院現在連監督官員都不行了?
這邊就造謠大本營
不用抱太大期望 別忘了大法官也是總統
覺得官員亂幹 就去請檢調調查啊
的人 寫寫違憲作文太簡單
就問一句 這裡有人覺得監察院有用嗎
根本沒法制衡阿
又回過頭來講剛剛解釋過的
一直無窮跳針
他媽的一堆人要嘛法盲要嘛造謠成性 現在還在立法院判刑 幹!
※ 編輯: kunnsei (163.32.216.83 臺灣), 05/27/2024 11:24:16哪為何不推司法改革跟監察改革去查弊 要
用國會改革才能查弊?
立法院制衡手段還少嗎 直接不給預算不就
好了
那就把監察院廢了啊 民進黨說廢要多久
我贊成啊 廢啊
一個人貪汙你直接讓政府空轉喔 你有腦
民進黨也說要國會改革啊 8 年前啊
如果你說檢調不中立 那個造謠做票的小草
也沒被起訴啊
民進黨說了多少 他們自己當年的期望
然後都落空了?
那為什麼先進國家有聽證調查
8年前他們就說要改革國會 8 年過去了
釋字585也說可以調查?
只有你們捏著監察院覽趴不放?
呵 渣男都比民進黨有良心
還好意思說監察權改革和國會改革
現在最沒看法改革國會和憲法的就是DPP
抱著當年他們斥之以鼻的憲法 拚面舔
國會改革很好,但民進黨唯一反的真正理
由就是太多爛事怕被挖出來,還要以後不
能上下其手了
*最沒辦法
講個笑話 當年的國民黨都走出來願意改
革了 民進黨現在竟然用五權憲法當浮木
誰現在願意改革 誰在胡搞亂掰
白癡都看的出來
理由書也要貼啊
科處罰鍰 立法院是有行政救濟制度?
又一個沒看法條內容來秀下限的....當然有救濟制度
※ 編輯: kunnsei (101.9.199.19 臺灣), 05/27/2024 12:55:28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爆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64
[討論] 藐視國會罪到底有沒有牽扯到人民?委員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第 11001056 號)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 52 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揭示: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然該號解釋亦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28
Re: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根本亂解釋 那句根本不是說其他機關受憲法保障不能被調查 是指其他機關的獨立職權,立法院不能插手 像是檢察官正在調查的案件,立法院不能說要取代檢察官的職權,調閱這個案件的文件 : 2.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 : 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10
Re: [新聞] 國會改革 喊確保說謊權 綠營林志潔惹議→ amyyamada: 111.250.68.126 04/05 19:01 林志潔教授,要不要翻翻看585號釋憲案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9
Re: [新聞] 「蔥師表」引發熱議 柯建銘怒斥黃國昌「要講幾次585號釋憲文啦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 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3
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 苗博雅:未設制衡恐影響民我隨便一個路人甲去網路上google就可以電翻你這段言論 目前通過版本: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 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X
Re: [討論] 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的難處?大法官解釋早就承認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 塔綠班還在那些國會聽證調查權違憲 必須要修憲的唬爛論調 釋字585 當初連說藏電鄭麗君有提過要做國會聽證調查權的修法改革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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