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督到懷孕關四年 畫圖最重關七年~~~~~~
推 ericvbnm: 口交是性器接觸也是性交行為 101.9.99.222 02/09 18:08
> 查了一下刑法的定義,感覺滿多漏洞可鑽XD刑法對性交的定義,不列在221的妨礙性自主那邊,而是擺在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一款包含一般性交、肛交、口交
第二款包含用手指、拳頭、按摩棒「進入」或「接觸」陰道跟肛門(拿按摩棒
桶嘴巴不包含在此)
至於「非正當目的」,當然是要排除肛門鏡之類的場合,否則肝膽腸胃科
要用「沒有違法性」或「得當事人承諾」來排除「照肛門鏡=性交」這種
荒謬結論,它在構成要件上就直接排除了。
基本上刑法典應該沒什麼漏洞,有性交或猥褻就221-229,就算不構成猥褻也還有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不行可能也會構成強制罪,真的要罰
不會找不到法律。
問題通常都在「舉證」這件事情上,而不是「法條不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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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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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猜拳輸了含小GG!少女漫畫家作品惹議一點也不好笑,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了 第 221 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10
Re: [新聞] 動漫迷於公開場合唱千本幼女 戀童歌詞引論戰你們誤會了,對幼性交只是 「性侵案件中符合『性交』定義且受害者年齡在14歲以下」的數字。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8
Re: [閒聊] 通姦除罪化現役徵信業者來分享一下看法 首先我認為通姦罪除罪化對於婚姻的生態改變不會影響太大, 有些人的論點是有通姦罪的存在只要去找檢察官或警察就可以提告, 而除罪化反而要花律師費,這論點基本上是錯誤的。 首先姦這個字跟性交是不一樣的,法律對於姦並沒有明確解釋的定義,6
Re: [閒聊] 憧憬成為魔法少女後面會做愛嗎?看了一下漫畫 這部真的有做愛耶! 被關在小房間的兩人 被迫接吻X
Re: [新聞] 漫畫家夫婦含兒陰莖還繪成作品上傳被起訴 恐面臨7年重刑這件事情是構成刑法上性交的定義的。刑法認為男男、男女、女女,任何一方以 陰莖或其他異物進入他人口腔、陰道、肛門的行為,就構成性交。 但是法律沒說的就不算數,所以可以用手玩兒子雞雞,或著媽媽用胸部幫兒子夾 ,只要不要符合法律定義的性交就好。 --3
[討論] 國考刑法 妨害性自主 性侵?強姦?強暴?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司法官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現實生活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2
Re: [問卦] AI coser會漸漸取代真人coser嗎當然會啊 看看母豬換臉所產生的獨立舔屄立法司法,新修刑法第十條第八款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一款性交:(原始)性交、肛交、口交 二款性交:金手指神功、舔鮑、毒龍鑽
X
Re: [問卦] 男同是猴痘高風險族群?刑法第十條就有規定了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兩個男生當然可以性交X
[閒聊] 國考刑法 妨害性自主 性侵?強姦?強暴?小弟目前正在準備司法官國考 剛好複習與練習到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的章節 想到這一個章節其實跟現實生活有很大的關連 所以提供一些實例法律問題給本版看眾參考 一來可以提升看眾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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