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DPP議員周雅玲詐助理費1388萬 只判8月
※ 引述《CenaC (王葛格加油!!)》之銘言:
: : 一、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認為周雅玲藉人頭助理取得助理薪資,並將此費用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實質關聯之事項,且支出費用1388萬大於詐領之補助款1362餘萬,因此法院認定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並不該當。但仍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 : 差別在哪?
: : 1.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用在私人用途(雙眼皮貼等)
: : 2.高虹安沒有認罪
: : 3.周雅玲不構成貪污
: : 看一下判決書沒有很難啦,上面那個判決字數也不多~
: 四、訊據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均堅決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節錄部分判決書內容
主 文
周雅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周雯瑛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爰審酌被告周雅玲曾連任臺北縣議會第15、16屆議員、新北市議會第1、2、3屆議員,理當以其資深議員經歷及選民之託付善盡民意代表之責,被告周雯瑛為被告周雅玲之胞妹及公費助理,為配合周雅玲申報人頭助理,2人均明知未實際聘用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人擔任助理,竟共同向新北市議會不實申報該6人為公費助理之犯行,紊亂新北市議會撥付議員助理費補助款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周雅玲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被告周雯瑛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輕重(被告周雯瑛顯係依被告周雅玲之指示為之,參與程度較輕),暨被告周雅玲於本院自陳大專畢業,現為議員,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周雯瑛於本院陳明大學畢業,現擔任周雅玲議員公費助理,經濟狀況小康(本院卷二第2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周雯瑛量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條件緩刑 內容不貼了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 因為所以,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跟四在講檢察官跟被告的主張
五、經查:
講法官援引法條跟見解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周雅玲、周雯瑛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此部分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與本案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均坦承犯行
跟檢察官起訴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部分 均否認犯行
最後法官見解: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周雅玲、周雯瑛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此部分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以上可以共存 不相違背
你再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嗯哼
--
他只看得懂民進黨該死這幾個字
笑死 1300萬
均坦承犯行 是說2人均坦承,不是說多罪均坦
承
是阿
CenaC是不是又 又見獵心喜了呢 CC
是公務員登載不實 兩人均認罪
詐取財物是兩人皆否認
不是兩罪均坦承
不過你也不用裡他 因為他就是來抬槓的
說不定是真的不懂
就貪幾千萬,認個罪,有黨證,法官就判
幾個月啊。有甚麼好貼的
哈哈 不敢貼第四點
有心虛成這樣嗎 太好笑了 連判決書都可以
選擇性閱讀
sinon 他看不懂啦
我本來是來糾錯的 但是他們硬要送頭 是在
說中央社跟自由時報報導錯誤嗎
我三跟四不是一起略過了嗎....真是槓精
sinon是在說你看不懂....笑死
CenaC 中文能力低落又一例證 XDDDDDDDDDDDDD
笑死我了 被誤認友軍
超級好笑
藍白數字 文字都不行 怎麼辦
CenaC的智力逐日退化
好慘 被電爛 腦力差就閉嘴
畢竟小草蔥粉都是挺貪污的阿
小蔥草看不懂啦!請安安二審堅持清白關到
死
吸那吸,嘻嘻嘻
3X
首Po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詐領助理費1388萬元 竟只遭判8個月 高虹安只是貪11萬元而已...居然要要關7年 這到底標準是什麼??? 那些說最低七年的塔綠班蟑螂人呢?爆
依據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1451刑事判決 周雅玲議員判刑八月原因如下 一、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認為周雅玲藉人頭助理取得助理薪資,並將此費用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實質關聯之事項,且支出費用1388萬大於詐領之補助款1362餘萬,因此法院認定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並不該當。但仍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差別在哪?16
,? :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 差別在哪? 周雅玲案件是她請了五個人當助理 但是這五個人各自有理由不方便領薪水3
還有一個重點差異: 低薪高報 在周雅玲的案子裏,檢察官、法官並沒有查到有低薪高報的情況 高虹安的案子裏,主要會認定高有貪污的事實並不是加班費,而是低薪高報,高虹安辯稱 薪資多少是由他這個雇主來認定,但如果真的是薪資,為什麼是由高虹安拿去私用? 所以 就明顯有低薪高報的情況2
沒發現高虹安貪的金額從46萬降成11萬了嗎? 因為法官幫高虹安把立委職務有點相關的都扣掉了 私人使用的剩下11萬. 而周雅玲也是相同標準,算下來金額是0 所以不是11萬 vs 1388萬,而是11萬vs 0萬.4
既然你都找到判決書了 我也直接給大家連結 大家也不需要花時間找了 判決書: 四、訊據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均堅決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這段話是記載在判決書裡的 我照著貼 不像你是自己寫的 而且還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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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綠議員詐領助理費1388萬判8個月 藍委批有周雅玲議員是利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補助款,13年來總計1362萬餘元(2009~2021) 被起訴的罪名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最後一審判決只有刑法第214條成立,貪汙治罪條例不成立,因此判8個月有期徒刑, 胞妹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6
Re: [新聞] 綠議員詐領助理費1388萬判8個月 藍委批有好了啦,連國民黨這種當初檢舉高虹安貪汙的豬隊友的話也在信 拜託回去看判決書啦 首先是周雅玲與胞妹周雯瑛的部分,當初就是貪汙不成立被告詐欺, 而且周雯瑛有實質擔任公費助理外, 周雅玲也實際私聘議員助理工作,1
[討論] 浮報助理費也是違法的喔不是說真的有聘用就合法喔 浮報也是違法 比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參照 節錄- 我來查查歷年判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3號 案件事實:被告為高雄縣議會議員,明知乙雖擔任其公費助理,惟薪水僅為新臺幣23,000 元,非向議會申報之40,000元,而與乙議定每個月自願繳回17,000元,致生實際受領薪資 與名冊所載不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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