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死囚黃麟凱槍決 歐盟聲明呼籲台灣全面廢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田習如布魯塞爾16日專電)法務部在台灣時間晚間10時槍決死囚黃麟凱,歐: 盟對外事務部在中歐時間晚間9時半發表聲明,呼籲台灣暫停執行死刑,並走向全面廢除: 死刑。
: 歐洲聯盟對外事務部(EEAS)聲明指出,在台北遭處死的黃麟凱被判決謀殺兩人,歐盟對: 此犯行予以最強烈的譴責,並向受害者家屬表示誠摯慰問。同時,歐盟重申反對在所有情: 況下的死刑。
: 歐盟認為死刑是一種不人道且可恥的懲罰,代表對人類尊嚴的最終否定。證據清楚表明死: 刑對於威懾或減少犯罪的作用非常小,或者根本沒有作用。
: 因此,歐盟呼籲台灣採行並維持事實上的暫停執行死刑,並尋求一致的政策,以朝向全面: 廢除死刑。(編輯:楊昭彥)1140117
: 歐盟這群左膠又出來了 先承認中華民國是個國家吧
: 還想干涉內政喔 我們又不是成員國 管太多了
: 我看這些人連台灣在哪都不知道
都說是「對外事務部」了,人如其名就是負責與歐盟本身沒有關聯之事務的單位(簡單來講,可以是國交之類的)
難道能期望他們不發聲譴責之類的嗎?
且法務部在前一天晚間的記者會上,另聲明且表示不接受記者提問如下:
一、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於符合法律規定及執行要件,自應依法執行
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就目前定讞之死刑判決,如符合113憲判8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二、黃OO所犯係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等之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
死刑判決定讞之黃OO因與前女友A女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A女住處,因偶遇A母,為避免殺害A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A母後,猶蟄伏於A女住處,對A女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A女(詳附件:黃OO犯罪事實簡要)。
原確定判決認黃OO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三、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酌113憲判8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本部
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OO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因而將黃OO之死刑案卷陳報本部。
四、本部依法詳實覆核,再次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
本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OO死刑案卷後,由本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五、本部基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依法執行死刑
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本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來源: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31525/post
至於廢死團體早前聲稱「已經遞交非常上訴狀」部分,相信他們應該是不知道「只有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之『檢察官』或『辯護人』得要求上訴」之規定,而他們是真的知道《刑事訴訟法》嗎?
早已經沒有「違背法令」之情況,還想拖延到廢除死刑的一天的話,他們大概是不會知道被害者家屬的痛,更不可能是可以促進和解的推動者,在這情況下聽他們不斷「嘶吼」還得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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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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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死刑未違憲司法院全文連結: - 如題 我國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宣示判決,10
[轉錄] 台灣人權促進會:黃麟凱死刑違法執行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FB 3.轉錄內容︰7
Re: [問卦] 廢死聯盟要發聲明了?!!!違法執行 無異恣意殺人 民間團體針對法務部再次執行死刑譴責聲明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 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X
[爆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請暫停執行死刑【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三條,請執行檢察官暫停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 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 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8
[討論] 憲法法庭4/23言詞辯論「死刑」司法院今天傍晚公告 4月至7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案件 4/23星期二早上10點到下午4點 憲法法庭進行「死刑」言詞辯論 會出席憲法法庭的包含死刑犯的律師跟法務部官員4
[黑特] 黃麟凱槍決違憲了吧?團體表示,憲判8提供黃麟凱在內的37位死囚新的救濟選擇,並具體指示這些死刑確定終 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也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 作成的義務。 團體認為,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屬於祕密,而包含黃麟凱在內的37位死囚,至5
[問卦] 死刑的條件現在是不是有標準?各位先進晚上好 今天是釋憲後的第一次死刑 根據法務部的說法是黃麟凱殺人案發生於2013年10月1日,當時具現役軍人身分黃麟凱因不滿王姓前女友分手 ,且催討其盜領的款項,因而萌生殺意。當天他先潛入王姓前女友家中,勒斃前女友的母 親,待前女友返家後,再對其性侵並殺害,黃麟凱歷審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被判處死刑3
Re: [新聞] 快訊/黃麟凱槍決 廢死聯盟轟「違法執重點是,法務部可能違憲了 『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2024年才剛釋憲而已 賴清德和法務部馬上執行死刑 完全推翻大法官所做的釋憲- 雖然有點晚發了但還是好奇 小弟才疏學淺 想請問全文重點是啥 裡面有涉及政治 所以我怕超過 就今日政治文(1/1)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全文如下: 違法執行 無異恣意殺人 民間團體針對法務部再次執行死刑譴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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