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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時間推噓 X 推:2 噓:4 →:6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我覺得你好棒知道引用條文
: 識字真好
: https://i.imgur.com/SlVkp2w.jpeg

: 你更提出43條暫時處分的規定
: 也很棒,識字真好
: https://i.imgur.com/xb9ceuG.png
: 可是識字的你卻忘了看上面的法條內容
: 因為憲法訴訟法一條專門針對關於判決的規定
: 正好這條就是第30條
: https://i.imgur.com/C722jno.png
: 所以很遺憾的告訴你
: 你識字但你沒看前文的規定
: 所以讓你以為暫時處分是特別規定

我想搞不清楚狀況的是你
裁定和判決在法律上是專有名詞,兩個代表的意思完全不同
意思是,憲訴法第三十條只有講判決,那就跟裁定無關
暫時處分的裁定依然回到沒修正的憲訴法第43條規定
沒有你說的卡死問題

畢竟翁曉玲和黃國昌現在的法律程度太差了
大概沒發現這個問題
有夠可笑

: 問題是新增定的內容
: 規定參議不得低於10人
: 和迴避大法官人數與得到審理案件的規定啊!
: 這兩條卡死你的43條規定啊!
: 特別還有不得審議的規定
: 鍾小平 你覺得識字好,但沒看全部內容好嗎?
: 鹹濕 鹹濕 鹹濕

我覺得你比較丟臉
隨便GOOGLE一下也知道裁定和判決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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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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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san 01/23 16:42人家卡提諾大法官

xiue 01/23 16:45不覺得翁曉玲跟謝宜容長得很像嗎ww

antistar 01/23 16:47你會估狗,那你有看30條第4項嗎?

第四項怎樣? 第30條就跟暫時處分的裁定無關啊 不懂法律就去念書 不是在這邊丟人現眼 更好笑的是第四項「超過」7人「以上」 笑死 法律上超過和以上又是衝突的概念 所以這到底是超過 還是以上啊 水準真的有夠差的 法律系大一新生都不會搞混超過和以上

※ 編輯: rahim03 (36.237.214.167 臺灣), 01/23/2025 16:48:25 ※ 編輯: rahim03 (36.237.214.167 臺灣), 01/23/2025 16:50:49

antistar 01/23 16:52http://i.imgur.com/GUTuMjt.jpg

antistar 01/23 16:53你的智商是不是看不懂適用之是什麼意思

antistar 01/23 16:53

antistar 01/23 16:55而且超過7人這是第5項,你的智商是不是

antistar 01/23 16:55很難看懂中文?

我是看前面那篇引用的 好吧沒看到這項是我的錯 不過立法院為什麼程度這麼差? 第5項到底是超過 還是 以上?

hyhyhy 01/23 16:55小草快去念書

※ 編輯: rahim03 (36.237.214.167 臺灣), 01/23/2025 16:56:51

antistar 01/23 17:37所以是誰丟人現眼?誰比大一還不如?講

antistar 01/23 17:37清楚啊

luba2 01/23 18:49翁上人大概法學緒論被死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