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翁曉玲:依新法「憲訴法釋憲」不可裁定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我覺得你好棒知道引用條文
: 識字真好
: https://i.imgur.com/SlVkp2w.jpeg
: 也很棒,識字真好
: https://i.imgur.com/xb9ceuG.png
: 因為憲法訴訟法一條專門針對關於判決的規定
: 正好這條就是第30條
: https://i.imgur.com/C722jno.png
: 你識字但你沒看前文的規定
: 所以讓你以為暫時處分是特別規定
我想搞不清楚狀況的是你
裁定和判決在法律上是專有名詞,兩個代表的意思完全不同
意思是,憲訴法第三十條只有講判決,那就跟裁定無關
暫時處分的裁定依然回到沒修正的憲訴法第43條規定
沒有你說的卡死問題
畢竟翁曉玲和黃國昌現在的法律程度太差了
大概沒發現這個問題
有夠可笑
: 問題是新增定的內容
: 規定參議不得低於10人
: 和迴避大法官人數與得到審理案件的規定啊!
: 這兩條卡死你的43條規定啊!
: 特別還有不得審議的規定
: 鍾小平 你覺得識字好,但沒看全部內容好嗎?
: 鹹濕 鹹濕 鹹濕
我覺得你比較丟臉
隨便GOOGLE一下也知道裁定和判決是不一樣的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214.167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人家卡提諾大法官
→
不覺得翁曉玲跟謝宜容長得很像嗎ww
噓
你會估狗,那你有看30條第4項嗎?
第四項怎樣? 第30條就跟暫時處分的裁定無關啊 不懂法律就去念書 不是在這邊丟人現眼 更好笑的是第四項「超過」7人「以上」 笑死 法律上超過和以上又是衝突的概念 所以這到底是超過 還是以上啊 水準真的有夠差的 法律系大一新生都不會搞混超過和以上
※ 編輯: rahim03 (36.237.214.167 臺灣), 01/23/2025 16:48:25 ※ 編輯: rahim03 (36.237.214.167 臺灣), 01/23/2025 16:50:49→
你的智商是不是看不懂適用之是什麼意思
→
?
→
而且超過7人這是第5項,你的智商是不是
→
很難看懂中文?
我是看前面那篇引用的 好吧沒看到這項是我的錯 不過立法院為什麼程度這麼差? 第5項到底是超過 還是 以上?
噓
※ 編輯: rahim03 (36.237.214.167 臺灣), 01/23/2025 16:56:51
小草快去念書
噓
所以是誰丟人現眼?誰比大一還不如?講
→
清楚啊
推
翁上人大概法學緒論被死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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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我覺得司法院這個聲明稿對黃國昌及其 支持者來說過於困難,我覺得有必要用 白話文跟他們說明一下。 Q:暫時處分裁定居然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太~~~離~~~譜了~~~![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 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https://i.imgur.com/BpDusG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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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
[問卦] 卡提諾法學派教裁定=判決大法官學著點如題 卡提諾法學派出手就是不一樣 直接教大法官看清楚 法律是這樣的 裁定=判決1
Re: [討論] 沈柏洋的「暫停法律」方法可行嗎前提是需要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且需要符合所有條件: 一、「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有可能因為法律之繼續施行,而預期將導致「難以回復 之重大損害」 二、有急迫之必要性 (換句話說,不是只要具備了相當前提,便可以任意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