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沈柏洋的「暫停法律」方法可行嗎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相關感念大概就是
: 就是憲法訴訟法中的43條
: 這條就是對有疑慮的法條實行暫時處分凍結6個月啊。
: 而且人家也說只先暫停相關的法律
: 又不是全部法律暫停的意思
: 之前國會違憲法案的時候
: 就是被先暫停過啊
: 怎麼一群沒發過文的推文部隊都忘記了
前提是需要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且需要符合所有條件:
一、「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有可能因為法律之繼續施行,而預期將導致「難以回復 之重大損害」
二、有急迫之必要性
(換句話說,不是只要具備了相當前提,便可以任意聲請停止執行)
三、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阻止(防免)
同時別忘了,第四項有明定,裁定超過六個月時,應無視「案件完成判決」或評議決定撤銷原裁定(法律上是寫「符合任一條件」),而自動失效
在南韓的背景來看,憲法法院才於十月宣佈停止適用《憲法法院法》規定,以避開「憲法法院因修法、缺額,造成其無法審理案件的窘境」
但該裁定並未提到有效期限,所以是否能比照套用,目前還是一個謎。
: ※ 引述《Xenia1050 (尼亞)》之銘言:
: : 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 :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 :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 :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
: : 請問可行嗎
回到頭來:
這做法的前提是多數決為五人,而如果評議表決中出現「四對四」的僵局時,要如何定奪勝敗(應行之裁決)呢?
現行法律既然沒有提到,相信需要當局深思一番了...
不過南韓也是相同情況(目前為六人,多數決需要四人),因此可以先觀察彈劾案審理結果,之後再審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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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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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 請問可行嗎1
沈柏洋提的暫停法律想法 跟老蔣當年提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幾乎一樣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一、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3
引述《Xenia1050 (尼亞)》之銘言: : 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6
其實以現在的法律狀態,這樣的解釋是非常有可能的,因為根據釋字601號解釋: 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 當事人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 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 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3
再補充一點,由於這個案件,行政院並非直接利害關係人,所以原則上是沒資格聲請釋憲 及聲請暫時處分的,唯一有資格的就是司法院和那四百多件未結案件的當事人,如果以每 一個當事人可以請三位律師來算,最多會形成1200:3的對立場面,立法院要獨自應對來 自這四百多個案件當事人的連番攻擊,到時聲請人應該會滿到法庭外,然後相對機關的代 表應該屈指可數,如果透過直播畫面傳遞出來,那該是一個多麼精彩的畫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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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Q:暫時處分成立是否代表所繫屬本案將勝訴(成立)? A:不一定 暫時處分成立的部分,只代表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8
Re: [黑特] 如果最後大法官解釋是合憲怎麼辦講的沒錯啊,申請釋憲的假處分其實就是第一關,不用等到釋憲結果出爐。 而且看條文大法官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關係人說明。說不定届時就先看到國蔥去跟大法 官解釋了。 假設大法官不同意給假處分,那藍白大概就先宣布勝利。 當然就算給假處分,也不代表釋憲結果就是如何。7
[討論] 昨天準備程序的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呵呵 看到一堆人在嗆黃國昌的反質詢定義 昨天的庭明明是「暫時處分」的準備程序 重點根本不在反質詢定義是什麼 而是討論聲請暫時處分是否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暫時處分的要件6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憲法訴訟法第43條原文: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 、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請問罰鍰並且有行政救濟手段,是有什麼不可回復性?6
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5
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4
[討論] 國會法案有可能被判暫時處分嗎依照法規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看起來要被判暫時處分的要件4
Re: [討論] 覆議案後然後呢?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十天後賴清德就要公佈國會改革法2
Re: [問卦] 大法官宣判的理由合理嗎完全不合理 憲法訴訟法第43條-1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 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 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2
[黑特] 韓國大法官碰到國會卡人事就凍結法律我看最近還在吵憲法訴訟法修法 吵憲法法庭審理有大法官人數要求 韓國最近也有類似狀況 憲法法庭法規定 9名大法官至少7人出席才能審理案件
爆
[討論] 柯:USB可能別人灌資料 但確實只有我會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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