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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關於起訴書的寫法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關於起訴書的寫法作者
Berotec
(咦)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4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練)》之銘言:
: 請問政黑讀書會
: 關於以前官員的受賄案件
: 有沒有案例關於賄款的金流交付方式是用某時地來描述的
: 一直以為證據力的東西都要具備人,事,時,地,物
這不是證據的部分

這在起訴書是屬於「犯罪事實」的段落
: 今天的起訴書算是創舉嗎?

完整版的起訴書後面會有證據清單
假如犯罪事實有ABCDEFG
證據清單假設從1-100
會分別敘明 證據編號1-5 6-10 11 12 13-17 之類(舉例) 是為了證明哪些待證的犯罪事實

大概是這樣

不是創舉

很多犯罪行為 有實施 但因為查不到

所以起訴書甚至有看過寫「於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 實施XX犯行」

反正只要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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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900530 12/26 16:22你講的是對的

CCWck 12/26 16:23詐騙案,幾乎都寫由姓名不詳之人提領帳戶

yakultsundae 12/26 16:23沒錯 知道你有做 但時間難特定

yakultsundae 12/26 16:23有時候 證人記憶或證物無法明確時間

ronnielo 12/26 16:49真的是這樣 詐騙案件很常看到不詳時地、

ronnielo 12/26 16:49不詳之人的寫法

tommy508 12/28 00:28要用不詳的說法是否需搭配金流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