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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49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 時間: Tue Nov 19 10:47:28 2024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75.216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2dRqFtgiRd4s
: 推 shirman: 笑死,最後還是情緒化那套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啊,對了,上面我講那個你作為主管請下屬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提飲料那個例子,放心,那天你上週刊,週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刊也會把你寫成用兇惡臉孔強迫下屬提飲料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自己分清楚事實和媒體煽情化文筆的差別吧 101.10.11.251 11/19 11:28: 推 kbsidd: 怎老跟公園大媽一樣,理講不清就情緒發言 118.161.143.40 11/19 11:30

我這邊貼具體法條

你在那邊天下大亂

要不你也拿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出來討論啊

結果你拿出的是:你叫你小孩搬東西???

我一直在等你扔出特殊要件-實質違法性

再來電你

結果沒想到程度差成這樣

擠不出專有名詞,連查都懶

還在那邊幻想媒體周刊怎麼報導我

阿幹,我是誰啊,勞動部大官啊?

還是菊系人馬有後台有背景啊?

還是我她媽整天狗幹下屬錄音檔還被流出啊

報導我?

根本笑死




說回原題啊

強制罪客觀構成要件是

1.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2.對人或物實施
3.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的結果

回到本事件看

主管動輒以謾罵修辱對待下屬

考績大權在他手裡

甚至正常公文能不能完成,都要看他臉色願不願意簽名

算不算強暴脅迫?

對人就沒啥好說了

再來點讚、拿飲料算不算使人行使無意義之事?

要不你解釋看看

點讚拿飲料是怎樣的有意義啊

是怎樣屬於部屬的義務範圍啊



主觀構成要件是-為強制行為的故意

這也沒啥好說的

你自己聽聽錄音就知道是不是有意為之

還是非常偶爾的情緒無法控制?



而特殊要件是-實質違法性

律師解釋是:

侵害的利益非常輕微、可以不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罰的話,這個行為就不具備實質違法性。

你叫小孩搬東西他們的損失利益是啥?

你小孩要告當然也是可以告

這是他個人權益

但成案的機率我怕小點

可是情況如果變成

你整天叫你小孩搬東西,搬到他身體精神都無法負荷

最後決定在你房間自殺給你看

你覺得你小孩被你玩死了

這損失利益還能不能算是輕微?

如果你覺得輕微

在你家發生的話,記得自己觀落陰跟你小孩說啊





說實在我根本就懶得在這件事情之上花甚麼理性去判斷

一個人都死在辦公室裏頭了

前面還有一狗票的爆料,跟錄音檔流出

然後勞動部的結論是

沒人霸凌

主管只是出於善意

會死,是因為死者對自己要求太高

看這種垃圾結論

幹他媽的我還需要跟你們這群護航者講三小法律?講三小構成要件?

這破事跟他媽民進黨政府也不見得有任何關係

也不見得會衝擊民進黨執政

就這麼樣的一個事件

你們也要護?

就沒想過你們越是護航

只是讓這個事件的性質變得更加惡劣?

變得更噁心嗎?

恭喜

你們用幾句推文

就讓原本看到這新聞心情已經很惡劣的我

心情更加的惡劣了

坦白說,我有點想吐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75.21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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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yhelm 11/19 14:43你不想吐 來政黑幹嘛?

lono 11/19 14:45民進黨把中國制度帶來臺灣 統畜黨狂喜

shirman 11/19 14:46笑死,你拿主管考績說是強暴威脅,小孩在

shirman 11/19 14:46你照顧下自然更是強暴威脅,受你強暴威脅

shirman 11/19 14:46而被強迫搬東西,自然可以告你強制罪

shirman 11/19 14:46然後大家看看,自己講不出東西來,整天詛

shirman 11/19 14:46咒別人死小孩,這叫人性? 藍粉想吐的話,

shirman 11/19 14:46照照鏡子就可以了

怎麼了怎麼了?怎麼開始情緒了啊? 不要這樣嘛,就是被我抓出來公開洗臉而已啊 沒啥啊 全部構成要件我都拿出來了 結果你在那邊小孩被你強暴威脅 阿幹,後面的特別構成要件是不會看逆? 阿不是自詡為知識分子? 阿不是很愛嗆人法盲? 就這? 笑死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1/19/2024 14:51:17

iam0718 11/19 14:50綠色只要主子還執政 死誰哪有差

iam0718 11/19 14:51改天死刑犯全都出來他們還高潮人權彰顯

shirman 11/19 14:55你是不是看不懂我在說啥,我就是拿你邏輯

shirman 11/19 14:55來示範這樣生搬硬套構成要件根本不會成立

shirman 11/19 14:55,你如果覺得小孩的舉例很離譜,回頭看看

shirman 11/19 14:55自己想套人強制罪是什麼德性

我原文就說了特別要件 你沒在看啊 當然,我也不排除你看不懂的可能性 那我這邊再好心的教你一次 單純叫你小孩搬東西 不符合實質違法性 因為損害利益太輕微 但你把你小孩弄到都在你房間自殺給你看了 然後你說這樣的損害利益很輕微 不符合強制最特別要件 那你就觀落陰跟你小孩說吧 要不然哩

shirman 11/19 14:55還有先情緒性發言,詛咒別人死小孩的是你

shirman 11/19 14:55自己,拜託別套到別人頭上

我詛咒三小了? 你自己提小孩搬東西為例 在那邊講天下大亂 阿幹,我就直接回你實質違法性不具備 那甚麼情況才具備? 就你把人都給逼死了自然具備了 現在就是有人自殺了 你還要硬扯三小損害利益輕微 我不叫你去跟你小孩說,還能怎麼辦?

shirman 11/19 14:55最後,我沒自詡知識份子,你覺得我講話很

shirman 11/19 14:55有知識,那是你自己的刻板印象

我沒這樣認為啊 你對我的文章主旨有嚴重的認知障礙

shirman 11/19 14:55拜託不要自己腦羞了就把自己的情緒投射在

shirman 11/19 14:55別人身上

shirman 11/19 14:55什麼公開洗臉,那都是你自己在想像,別人

shirman 11/19 14:55看來就是另一件尋常的網友吵架而已

怎麼講甚麼都有反應 看起來非常在意呢 是採到尾巴了嗎?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1/19/2024 15:03:55

shirman 11/19 15:10@@你真心相信後面有人自殺,前面就能構成

shirman 11/19 15:10強制罪喔?

shirman 11/19 15:10你這個聽不懂,那我按照你邏輯舉另一個例

shirman 11/19 15:10,就你前面不敢回的例。

你真的對我的文章有嚴重的認知障礙啊 我不敢回? 就我覺得回起來沒意思 你提小孩提重物我不就回你了嗎?

shirman 11/19 15:10你是主管,你叫你下屬幫你提東西,隔天你

shirman 11/19 15:11下屬就自殺了

shirman 11/19 15:11這樣構不構成強制罪?

有因果關係為什麼不構成? 請問客觀要件三項哪項不符合? 主管要件一項哪裡不符合? 特殊要件一項,人都死了,還算是利益損害輕微嗎? 你只會問,連分析都沒有 你有臉笑人家藍白自詡知識啊? 有臉笑人法盲啊? 你逼死下屬後被告強制罪,法官判決書這樣寫的啊?

shirman 11/19 15:12還有什麼踩到尾巴,拜託,別自慰成這樣,

shirman 11/19 15:12難怪你文章才3推,其中2推還是我推的

shirman 11/19 15:12就這種程度你想自慰說公開洗我臉,還不符

shirman 11/19 15:12合「公開」這個要件呢

呵呵,看看,真的講點啥你都要回 看來是戳中了 且要講公開啊? 我國法令對"公開"的定義 是看推文人數多寡? 還是看場所平台是否可以供不特定人觀看瀏覽呢? 你自己想想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甚麼定義就知道了 你真的是講甚麼就被打臉甚麼.....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1/19/2024 15:27:25

antistar 11/19 15:38認真說,別浪費太多時間在笨鳥身上,他

antistar 11/19 15:38們的智商就是這樣

antistar 11/19 15:41推很少是因為智障鳥的智商講不出東西,

antistar 11/19 15:41把就當做沒人理由說公開三小的,真的有

antistar 11/19 15:41夠瞎的自慰方式

笑點在於 他們很高傲的說別人都白癡 但要他們說點甚麼 又沒有足夠的知識量來對應 結果就是罵人法盲 結果用社會經驗來辯駁 我實在不知道該說啥 說佩服好了

shirman 11/19 16:14「提飲料逼死下屬構成強制罪,法官這樣判

shirman 11/19 16:14

shirman 11/19 16:14這可是你說的喔,麻煩判例拿出來,謝謝

是我說霸凌屬下要他們做無意義的事情,最後導致人被逼死 我從主客觀與特殊要件解讀 是構成強制罪 但"法官這樣判"是你塞在我嘴裡的 笑點在於 我前面才說

: 你逼死下屬後被告強制罪,法官判決書這樣寫的啊?

你是詞彙量太少,連這玩意也要抄?

shirman 11/19 16:17拜託,我這邊講公開自然是依據社會經驗,

被笑法盲的我引用法條 找出成立的主客觀及特殊構成要件 然後笑人的那個用"社會經驗" 你真本事 讓我吐完後又笑了

shirman 11/19 16:17你不過一個4推的文章都要跟我辯說有沒有

shirman 11/19 16:17公開洗到臉,就好比在荒野跟我吵架然後說

shirman 11/19 16:17打臉我了,是不是牛皮被戳破了才要一直跟

shirman 11/19 16:17我辯這個啊?你很在意這點?

笑死 前面嗆違啥法被打臉 又再嗆不符合該法又被打臉 現在一路退縮到,跟我扯PTT論壇算不算公開? 結果毫不意外又被打臉 沒看另外一個k乖乖躲起來了? 就你這麼老實

shirman 11/19 16:21下一句是不是要回「因為有人要一直出來給

shirman 11/19 16:21我打臉」?

猜的真準 且還不斷提供新笑料給我 感謝你的無私奉獻

shirman 11/19 16:21光是這個話題你就回了我兩篇文,還一直跟

shirman 11/19 16:21我槓

你的聰明智慧與辯才無礙不能只有我看到

shirman 11/19 16:21誰才是被戳中的那個啊?

你啊,要不然哩 崩到談法律變成談社會經驗哩 有種你就法律層面好好說明 幫按讚與拿飲料算是死者應盡義務 有種你就法律層面好好說明 都被逼死了,損害利益還算輕微 你問我,我都算是有問必答了 我問你半天,怎麼你連個屁都放不出來啊?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1/19/2024 17:37:40

c00jsw00 11/19 17:47不夠要出來面對法律責任

kbsidd 11/19 18:11除了情緒發言與跳針,你還會啥(聳肩)

hamasakiayu 11/19 18:31會拿法條嗆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