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11萬貪汙的算法
※ 引述《erspicu (.)》之銘言:
: 可以從6分看起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a2nhc631ho
: 2.被判刑的重點 跟 公積金制度 要求薪資回捐無關
: 3.所謂的貪汙 是指 黃惠玟 陳奐宇 王郁文 這幾個人低薪高報
: 黃惠玟 7萬四
: 陳奐宇 4萬154元
: 王郁文 8200
: 總計11萬多
: 但低薪高報 法律實際案例判例就是 登載不實 偽造文書來處理
: 這多出來的錢都是用於公務和公基金辦公室實際需要運作上
: 而高虹安如果有暫時挪用墊費 都會詳細記錄登記 並且歸還墊款
: 並且高虹安為了維持辦公室必要之公支經費運作 還自費補償80萬以上
: 重點就是 有登載不實 有低薪高報 這點高虹安承認
: 她有說她願意接受的指控 就是這樣 但說她貪汙 她無法接受
: 低薪高報的差額 用於公務支出上 其中有暫時墊款 有紀錄也有歸還紀錄
: 所以根本沒有任何款項流入私人用途
其實主要是有沒有用在職務(立委)上
非職務用途的話,基本上都會被當作私人用途
衛生棉、雙眼皮貼、洗頭什麼的
這些想要拗成是立委這個職務會用到......
或許真的有辦法讓他拗過去
但是好像還有......
助理選黨代表的報名費
黨秘書辦的媒體餐敘費
兩筆黨團會議的午餐費
還有黨部的拜拜費用啦
這些都跟 "立委職務" 無關吧?
還是說民眾黨寄生國會
所以用立委的資源,包括經費都很合理?
: 按照過往慣例 重點還是看經費是否是公用 若公用的話
: 則是以登載不實 偽造文書罪處理 跟你啥是否認罪態度根本完全無關
: 你真的貪污 也不應該因為你承認貪汙 所以大事化小
: 而是如果公費公用 沒有牽涉私人使用 按照慣例就是以登載不實 偽造文書處理
公費 公用 這沒什麼問題啊
如果是 公費 黨用,那就不太對了.....
應該不會因為寄生國會
公費 黨用 就變正常了吧?
: ps.民進黨的案例其實更超過 其實遠超登載不實這範圍
: 只是法官可能因為啥立場或其他因素 覺得那些私用的部分並不多(模糊標準)
: 大部分還是公用 所以僅以登載不實處理
: 而高虹安是沒有動公基金公款任何一筆錢到私人口袋
: 直接把登載不實 偽造文書 判定為貪汙 這就是今天最大爭議點
: 如果今天這樣判 那案件之前的案例是怎麼回事? 你說之前案例因為認罪犯後態度良好: 所以減刑 但民進黨議員也只承認登載不實的部分 並且即時有部分款項流落私用
: 法官自己在那邊很貼心斟酌說 反正私用也不多 多數還是以公用為主
: 認定為登載不實.....
: 這種完全毫無量化規則和認定標準的判案 是要怎麼跟大眾有一個交代?
: 跟大家說 貪汙一些沒關係 民進黨的 不要貪太誇張 多數還是用於公務就好
: 不追究貪汙了 判你個登載不實就好
: 跟大家說 就算沒有任何錢用於私人用途 但因為低薪高報 不但是登載不實
: 偽造文書外 還是貪汙
: 搞得大家好亂啊...... 前面法官判例打臉後面法官的判例?
: 要求的不多 標準一至就好
民進黨的也沒好到哪裡去
最近有看到一些支持民眾黨的人拿周雅玲1388萬來坦
我就好奇去看了一下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00875
以這篇報導上來看.......
判決說詐領的錢有拿去私用
繳什麼房貸、管理費、計程車費什麼的
但是法官認為
周雅玲支出在職務上的金額超過詐領的金額
而且超過的金額足以證明全數都用在職務上
所以才判的那麼輕
(這個應該就是所謂的大水庫吧?)
如果高虹安想要拿這個來坦的話
那麼可能要要學一下周雅玲
像是提供一些資料來證明
他支出的金額超過詐領的金額
而且超過的金額足以證明全都用在職務上
這樣才有可能輕到緩刑吧?
只是說拿來坦的人好像都沒特別去看差別在哪
只會拿結果,當標題黨來批判.......
如果只用結果來看的話
童仲彥貪5萬判3年
高虹安貪11萬判7年
還挺符合比例原則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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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fJOH88GeHBHE
就像民眾黨在立院裡面養黨員一樣
應該還不算貪污喔
除非有證據證明有花到公費
但充公回來就不能算是公用了吧?
ASUS_Z0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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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就是超摳慣老闆,有可能用大水庫過關嗎
吳造謠在立法院養狗算不算貪污 嘻嘻
柯師父的案子快開始了喔。希望一審出來
後也要說比例原則喔^^
你跟小草認真幹嘛?對牛彈琴啊
助理的薪水充公叫公費
其實高的很多説法要采信,必須跟助理套
好招啦。高這個有三個助理咬得死死的,
基本上跟其它案子差很大
15
首Po可以從6分看起 1.加班費申報 法官不認為有詐領 是他們的權益 是合法的 2.被判刑的重點 跟 公積金制度 要求薪資回捐無關 3.所謂的貪汙 是指 黃惠玟 陳奐宇 王郁文 這幾個人低薪高報7
因為你沒去看一下判決書內容 判決書這樣說的 高虹安承審合議庭也引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貪污5萬餘元助理引遭判3年10個月的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意旨指出,立法委員自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X
就沒有貪污,哪來的貪污? 這個叫誤支,新政治的東西能叫貪污嗎? 「你怎麼這樣憑空汚人清白……」 「什麼清白?我前天親眼見你買了棉條,貪污用。」 「買棉條不能算貪……買棉條!……新政治的事,能算貪麼?」
爆
Re: [討論] DPP議員周雅玲詐助理費1388萬 只判8月依據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1451刑事判決 周雅玲議員判刑八月原因如下 一、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認為周雅玲藉人頭助理取得助理薪資,並將此費用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實質關聯之事項,且支出費用1388萬大於詐領之補助款1362餘萬,因此法院認定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並不該當。但仍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差別在哪?4
Re: [討論] DPP議員周雅玲詐助理費1388萬 只判8月既然你都找到判決書了 我也直接給大家連結 大家也不需要花時間找了 判決書: 四、訊據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均堅決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這段話是記載在判決書裡的 我照著貼 不像你是自己寫的 而且還寫錯8
Re: [新聞] 綠議員詐領助理費1388萬判8個月 藍委批有周雅玲議員是利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補助款,13年來總計1362萬餘元(2009~2021) 被起訴的罪名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最後一審判決只有刑法第214條成立,貪汙治罪條例不成立,因此判8個月有期徒刑, 胞妹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6
Re: [新聞] 綠議員詐領助理費1388萬判8個月 藍委批有好了啦,連國民黨這種當初檢舉高虹安貪汙的豬隊友的話也在信 拜託回去看判決書啦 首先是周雅玲與胞妹周雯瑛的部分,當初就是貪汙不成立被告詐欺, 而且周雯瑛有實質擔任公費助理外, 周雅玲也實際私聘議員助理工作,X
Re: [新聞] 綠議員詐領助理費1388萬判8個月 藍委批有這個王鴻薇又再喇叭嘴了 看一下周雅玲案的法官怎麼說的 ‘’法官認為周雅玲與其胞妹二人確有以公費私聘詹男等人擔任助理,考量實際支出金額 已大於所領得的助理補助款,且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並非挪為己用” 詐領的錢都用在公用,非自己用,這應該才是輕判的原因2
Re: [討論] DPP議員周雅玲詐助理費1388萬 只判8月沒發現高虹安貪的金額從46萬降成11萬了嗎? 因為法官幫高虹安把立委職務有點相關的都扣掉了 私人使用的剩下11萬. 而周雅玲也是相同標準,算下來金額是0 所以不是11萬 vs 1388萬,而是11萬vs 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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