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deegs10221: 你的例子不是有無送醫嗎?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有送醫自然會有中止犯跟準中止犯的問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題,不敢提這點喔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自己舉了一個超級法盲的例子沒意識到27.51.89.230 07/21 05:29
→ deegs10221: 啊? 27.51.89.230 07/21 05:29
我真的笑死,法盲還可以在這邊跳針,一點自知之明都沒有?
中止未遂是針對故意犯的特別規定,即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行為但出於己意而中止,刑法特設減輕規定,而準中止未遂則是雖然中止但仍發生既遂結果,如果行為人有積極防止行為就準用中止犯的規定減輕處罰。
但286是故意凌虐加過失至死結合犯,對於凌虐的行為他早就既遂了,哪來的中止問題,而對致死的結果,他是用過失犯的規定來處罰,哪來的中止問題啊,又不是故意殺人,你的說法根本就是把故意殺人跟過失致死混為一談,基本概念不清,還有臉嘲笑別人?到底是誰給你的自信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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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他 中止了什麼 人就消失了…
中止過失? XD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7/21/2025 05:59:5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7/21/2025 06:00:08卡提諾、丁特、一百五、國昌、館長
啊
小艸法學老師~丁特,館長,雞昌
沒看到我特別提準中止犯嗎,怎麼不敢
提適不適用準中止犯呢^^
你以為大家都跟你一樣閒到能隨時回喔
笑死,還在凹? 286是凌虐故意犯,凌虐行為已既遂了,就已經成立了,要中止什麼? 至於致死的結果是加重結果犯,以被凌虐人死亡為加重結果,跟凌虐行為既遂不既遂 一點關係都沒有,你要準中止什麼? 又不是殺人後,再將當事人送醫,去防止死亡之發生,可以成立準中止犯? 你連這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就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06.50 臺灣), 07/21/2025 08:15:1722
首Po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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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一、舊法情形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gSguCk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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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19
推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1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223.137.186.173 07/19 02:42 笑死!你到底會不會問問題啊!![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MNNVtN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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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 56 :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 565
終於知道青鳥口中「殺掉比較划算」的說法,是從哪裡自行解讀出來的了。 ——— 有殺人犯意: 272-1殺人罪: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272-1以虐待手法殺人罪(虐殺):七歲以下死刑/無期![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E53N5u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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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 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 存21
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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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X
童 : :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meee.com.tw/sZzb1H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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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故意凌虐+故意殺人(最少無期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故意凌虐+過失致死(最少10年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 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4/e831474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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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凌虐幼童跟直接殺死幼童哪個可惡刑法權威 Puma 告訴大家 沈伯洋反對修法,還說「國民黨團的修法提案會出現立法例的問題,最終會造成虐童致死 的刑度比殺人罪還重,恐變成道德危險。」 沈伯洋今天下午則在臉書發文指出,《刑法》286條的虐待兒童致死是指「過失致死」,![[問卦] 凌虐幼童跟直接殺死幼童哪個可惡 [問卦] 凌虐幼童跟直接殺死幼童哪個可惡](https://static-cdn.nextapple.tw/prod/2025-03/2A80AC010F4011E600FD0E743D44D440/46b17970de9f94da23de746a9781e79d_750.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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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刑法中止犯問題一則甲乙丙相約共同殺丁,著手後既遂前甲自共同正犯關係脫離成功, 惟乙丙仍將丁殺死。 甲成立殺人未遂共同正犯,問有無中止犯適用? 看林鈺雄老師的總則是說基於共同正犯相互歸責的法理, 複數人參與要結果不發生才有適用6
[請益] 刑法問題一則甲至銀行搶劫(強盜),取得財物後離去時,與保全拉扯不慎使保全跌倒致死。 問本題是成立強盜致死罪還是強盜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看解題書此類型的題目都是強盜致死.. 但小的疑惑是,甲並非在行強暴脅迫的過程中又致他人死亡 而是在強盜既遂之後又另犯過失致死。![[請益] 刑法問題一則 [請益] 刑法問題一則](https://i.imgur.com/E0xrV1v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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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批民進黨擋虐童死刑 沈伯洋還擊了「那個puma自己不是教刑法的嗎 怎麼講這個問題那麼外行阿 基本上286條跟277條一樣 虐童致死 跟 傷害致死 都是加重結果犯 vs5
[問卦] 虐童法案是不是有人在偷換概念這次剴剴法條對比一下強姦殺人就很清楚了 272-1第二項 故意+故意 結合犯的概念 用凌虐的方式殺童 當然比直接殺童嚴重 就像強姦殺人比直接殺人嚴重一樣 286 第六項 故意+過失 加重結果犯的概念![[問卦] 虐童法案是不是有人在偷換概念 [問卦] 虐童法案是不是有人在偷換概念](https://i.imgur.com/m0ERUR5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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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1
Re: [問卦] 有請鍵盤法律專家解釋殺人未遂都是不能未遂 別分那麼細 : 4)主觀認識錯誤 錯誤主要影響的是故意 除了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會有既遂未遂的差別 : 5)能犯的未遂 這是中止未遂?還真沒印象有能犯的未遂這個詞
Re: [討論] 紅孩兒: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沈伯洋今年3月20號發文()以下原文照登: 一堆人不懂法律很正常。但是記者把這個做成新聞?一點都不正常。 刑法271條:殺人罪 刑法277條:傷害罪、傷害致死罪 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致死罪
Re: [請益] 刑法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https://i.meee.com.tw/Wfd1E3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