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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陳水扁涉洗錢案 北院更一審再判免訴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陳水扁涉洗錢案 北院更一審再判免訴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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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追訴權時效: 已完成,判決免訴,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仍判決免訴。可上訴。
: 唉
: 真的1/11該站出來
: 這到底什麼鬼
: 中間選民真的服氣嗎
: 司法知道該徹底改過一次
: 要不然人民對司法信任度真的越來越低

按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就諭知免訴之理由,敘述如下:

因疾病停止審理部分:

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如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應「撤銷」先前因病停止審判之裁定,始得諭知免訴判決云云,然被告因疾病停止審判之原因繼續存在尚未消滅,法院自無從裁定繼續審判,已如前述,檢察官主張諭知免訴判決前應「撤銷」先前因病停止審判之裁定一節,難認於法有據,自無可採。

追訴期算式部分:

(一)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8日簽分他字案偵辦而開始偵查,案列99年度他字第12469號,嗣經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以被告涉嫌洗錢犯行漏未起訴,簽請檢察總長分案辦理,案列100年度特他字第4號,並由最高檢察署發交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4年1月19日提起公訴,並於104年1月26日繫屬本院,案列104年度訴字第123號,嗣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104年5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停止審判,並改分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列管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呈、臺北地檢署偵查卷宗、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簽呈、最高檢察署偵查卷宗、最高檢察署100年1月25日臺特字第100特他4字第1000000203號函、本案起訴書及本院前開停止審判之裁定在卷可查。

(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計算:

1.被告被訴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

2.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此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

3.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8日開始實施偵查,至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19日提起公訴,為偵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1月12日。

4.本案於104年1月26日繫屬本院,至本院於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

5.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本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30日,是上開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三)檢察官雖主張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下稱前案),就陳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錢犯行,於前案偵查期間(97年度特偵字第3號等)、一審(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三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078號)審判階段,所行使之追訴權期間,均應計入云云,惟查前案關於陳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錢犯行,僅針對同案被告吳淑珍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並未針對被告偵查及起訴,此觀前案之起訴書及歷審判決書即明,故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始於99年12月8日就被告於陳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錢犯行,簽分他字案偵辦而開始偵查,案列99年度他字第12469號,是前案中就陳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錢犯行,對同案被告吳淑珍所行使之追訴權自無從及於被告,檢察官前揭主張,難認可採。

結論:

被告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被告被訴之犯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但是,按照高院二審時公開之檢察官上訴書主張:(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七九號)

┌───────────┬───────┬───────┐
│ 階段 │ 日期 │ 期間 │
├───────────┼───────┼───────┤
│ 犯罪完成日 │ 95/01/25 │ │
├───────────┼───────┼───────┤
│ 前案偵查期間(97年特 │ 97/05/20 至 │ 6月23日 │
│ 偵3號) │ 97/12/12 │ │
├───────────┼───────┼───────┤
│ 前案一審期間(北院97 │ 97/12/12 至 │ 9月 │
│ 金矚重訴字第1號) │ 98/09/11 │ │
├───────────┼───────┼───────┤
│ 前案二審期間(臺高院 │ 98/09/24 至 │ 8月19日 │
│ 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 │ 99/06/11 │ │
├───────────┼───────┼───────┤
│ 前案三審期間(最高法 │ 99/07/19 至 │ 3月24日 │
│ 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 │ 99/11/11 │ │
├───────────┼───────┼───────┤
│ 本案偵查期間(北檢99 │ 99/12/09 至 │ 4年1月11日 │
│ 年他12469號、北檢100 │ 104/01/19 │ │
│ 年偵22816號) │ │ │
├───────────┼───────┼───────┤
│ 原審審判期間(北院113│ 104/01/26 至 │ 3月18日 │
│ 年訴586號) │ 104/05/13 │ │
└───────────┴───────┴───────┘

北檢主張「前案」部分遭到忽略,本案則從 100/01/13 起計算偵查期間

但因為「停止審判」裁定方面有問題,所以上述部分沒有被列入審核範圍,自然也變回更審時的攻防事項了...



同時要注意的是,按照「從舊從輕」原則,對於陳水扁的案件(本刑三年至十年之間),《刑法》本來的追訴期限是十年,後來才變成二十年

要不是及早發現事件之發生,老早就可以被前總統當作「禁瘸」來玩了...

: 推 ohohohya: 特偵組本來就東廠垃圾 223.140.61.122 01/09 16:19: → a9563741: 特偵組不是解散了 111.71.65.128 01/09 16:25
該案件的公訴人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而不是「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概念可不能任意搞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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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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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orysoap 01/09 16:54以後殺人放火 只要一直保外就醫時間到

ivorysoap 01/09 16:54就不用起訴了

ivorysoap 01/09 16:54幹你娘這不就等於完美犯罪

laptic 01/09 16:57就妥速審判法的問題 (?)

ivorysoap 01/09 16:58這跟速審法有什麼關係

ivorysoap 01/09 16:59沒有在時間內審完是法院的錯

ivorysoap 01/09 16:59在期間內做判決很難嗎

ivorysoap 01/09 16:59今天如果他不是陳水扁其他人有這種待遇

ivorysoap 01/09 16:59

ivorysoap 01/09 17:00沈慶京都坐輪椅了可以比照嗎

ivorysoap 01/09 17:01就這種司法品質還有人敢說台灣的司法是

ivorysoap 01/09 17:01獨立的簡直放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