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修憲就能解決,為何60%民意不肯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 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如果真的聽聞這種修改憲法的案件
誰會相信民進黨不會全力去阻擋、全力去避免事情的發生?
而且,單單五分之三是不夠的
法律要求的是「四分之三」,除非在民進黨多數立委缺席的情況下突襲,否則想搞這種招數,恐怕沒轍
加上縱使成功突破立法院的考核,進入最終程序
國民黨、民眾黨也必須有強大的說服力,讓選民起願意追求真相的決心,影響了之後才能以過半選票完成整體事件。
整體來講,要經過的關卡很多
第一階段(提案)也許很容易,但第二階段(四分三出席立委中,四分三表示支持)的難度偏高
如果達不到這先決門檻,一切便是前功盡棄、不成案
真讓他們遭受這種挫折,心裡所想的相信理應瞞不過一世人、不言而喻了。
肆意擴權之舉,不一定為人民所接受才是。
※ 引述《bluenan (布魯斯藍)》之銘言:
: 想要怎樣的擴權
: 怎樣當民選法官把人民判罰
: 直接修憲不是最快速嗎?
: 就算門檻很高
: 民怨沸騰也不是不柯能吧?
: 為什麼只選擇私下幹幹叫
: 而不尋正途面對呢?
: 是不是在演戲給支狗看啊?
: 支狗很精明的
: 誰在演都看得很清楚的
: 而且 40%一定輸60% 嘛!
: 柯學、理性、務實
--
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
感恩您認真回答,恁爸膚淺只想尻洗藍白的
廢文了
老實說我覺得過半選舉人同意票更難
這輩子不知道有沒有機會修憲
湊不到85席,那就是民意不夠,民意不
夠就不要亂搞乖乖照憲法走
基本上不同意修憲的政黨 連出席都不會幫你
湊到85
同意要64再來是全國公民投票過半數
當初這門檻就是要藍綠要互相卡對方
這門檻是阿扁任內KMT國會多數時修的
廢考監,民進黨舉手贊成
藍綠想卡對方(x) 藍的想卡綠的結果腦
殘把自己卡死(o)
五權憲法寫在國民黨的黨綱裡,結果你說
是民進黨在全力阻擋?腦子…?
85席其實理論上還有可能
950萬票根本天方夜譚
950萬票比85席還難
8
[討論] 簡單介紹修憲------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簡單來說,以現行的立委總人數為113人(含分區與不分區)來說,想要修憲必須要有至少8
Re: [新聞] 快訊/30綠委連署提案修憲「廢考監」查了一下修憲的門檻如下: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6
Re: [新聞] 反了?國民黨議員提案改國號為台灣共和台灣還是單一國體制啦 地方通過也只是自爽而已 要就立法院通過才有用啦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7
Re: [討論] 民進黨完全執政怎不改台灣國?現行憲法修正之法源依據,為2005年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程序為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1
Re: [新聞] 賴清德: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 前途由23不用修憲 就照著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 變更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民進黨2016年就在推動 不會GOOGLE可以不用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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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羅智強:釋憲過我也不修法不是阿,你是國會最大黨的立法委員欸,居然弱到只敢喊不修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廢除監考兩院 要修憲;要修憲;要修憲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修憲門檻就在那邊,不然你提案把修憲門檻降低阿
- 看一下第七次修憲的前後條件好嗎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第 174 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 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 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哪個立法委員不是民眾選出來的? 大法官只能解釋憲法 可不能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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