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沈柏洋的「暫停法律」方法可行嗎
沈柏洋提的暫停法律想法
跟老蔣當年提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幾乎一樣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一、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二、前項緊急處分,立法院得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程序變更或廢止之。
動員條款第二條最重要
意思總統可以自己做主,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行政院可以完全不理
沈柏洋的暫停法律想法
早在1948年由老蔣做出實踐
套用在台灣長達43年之久
※ 引述《Xenia1050 (尼亞)》之銘言:
: 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
: 請問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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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跟戒嚴插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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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嘴啦,為了國家啦
推
民主的戒嚴跟獨裁的戒嚴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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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者抗中保台,保護台灣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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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他是黑熊 拉屎也有傻鳥搶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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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民主價值不是戒嚴是為了國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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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勢力影響不得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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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蔣也是因為有境外勢力才戒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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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為了抗中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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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 請問可行嗎1
前提是需要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且需要符合所有條件: 一、「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有可能因為法律之繼續施行,而預期將導致「難以回復 之重大損害」 二、有急迫之必要性 (換句話說,不是只要具備了相當前提,便可以任意聲請停止執行)3
引述《Xenia1050 (尼亞)》之銘言: : 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6
其實以現在的法律狀態,這樣的解釋是非常有可能的,因為根據釋字601號解釋: 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 當事人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 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 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3
再補充一點,由於這個案件,行政院並非直接利害關係人,所以原則上是沒資格聲請釋憲 及聲請暫時處分的,唯一有資格的就是司法院和那四百多件未結案件的當事人,如果以每 一個當事人可以請三位律師來算,最多會形成1200:3的對立場面,立法院要獨自應對來 自這四百多個案件當事人的連番攻擊,到時聲請人應該會滿到法庭外,然後相對機關的代 表應該屈指可數,如果透過直播畫面傳遞出來,那該是一個多麼精彩的畫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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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法律在戰時的效果與軍法→ PTTHappy : 如果戰時修法懲罰鼓吹本國投降敵國的言論 合憲嗎? 03/21 03:02 推 HenryLin123 : 動員戡亂都直接壓憲法了,是在? 03/21 03:05 那個,我們先講理論再講實務,先講歷史再講未來。 首先我相信前幾篇都有講過,「法律只有在承平時期才有用」。 0.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歷史41
[問卦] 動員戡亂條例也是立意良善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一、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 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 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懲治叛亂條例》4
Re: [新聞] 國會改革大部分違憲 法學教授董保城:民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 之。3
[討論] 除了戒嚴。國瑜黨不是還發明過一個大招動員戡亂時期啊 這東西只要總統提出, 還不用立法院或者當年的國民大會等民意機關同意,就可以直接通過 而且馬上可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3
Re: [問卦] 如果真需要上戰場?家 : 個人的角度來說,上戰場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身家財產,所以應該是誰需要被保護的多 : 誰上場,這樣才比較公平 : 1.資產超過一億的全家成年男女優先上場(那麼多資產你家不出來保護誰來保護 )1
Re: [問卦] 指揮中心權力是哪條法給的?法律專家請進前陣子我就說過了 民進黨就是威權時期黨國遺毒的一部分 現在真的是完整應驗 我們來看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X
[討論] 交通這樣為何不宣布緊急命令?1.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直接針對交通問題成立獨立機關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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