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 引述《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之銘言:
: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 怎麼也敢出來啊
: 釋字729
: 立法院不得調閱偵辦中案件相關卷宗
: 即使是偵結不起訴的案件
: 調閱也要有明確目的的議案
: 而且要跟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才可以
所以修法中沒有一條有寫到調委會或聽證會可以調閱偵查中案件耶,那你說沒寫可以調閱但有排除嗎?
就已經違憲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再立法排除啊
另外第59條之5第1項: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已經明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所以你下面所說的國家機密也是得拒絕證言範圍。
: https://i.imgur.com/4OasdPS.jpeg
: 只有在釋字585才承認
: 僅輔助憲法規定職權之功能
: 請問為什麼司法機關(檢調)偵查中
: 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公布的資料
: 立法院的聽證會還能要求給復本?
你一直說立法院憑什麼調查偵查中案件
這就是謠言啊
現行的47條第1項: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就已經有敘述司法機關先調取的資料或文件要提供複本了,你說違憲,那原本的47條就已經違憲了啊。
再說你釋字729整個理解錯誤,司法機關跟相關機關調閱文件資料與立法院跟同一機關調資料互不衝突啊,釋字729講的是立法院不能跟檢察機關調偵查中卷證,沒有說不能跟其他機關調閱相同資料欸
: 給不出複本有被處罰風險耶
: 國家機密就更不用說了
: 釋字585就有提到
: 繞過國家機密保護法
: 什麼機密都要給是違憲的
: 還有釋字461
: 即使是依憲法規定職權的質詢
: 官員面對國防機密都能選擇拒答
: 聽證會當然可以選擇不給
: 辦秘密會議也沒屁用
: https://bit.ly/3Vsuhcm
: 一群驢
: 說得很好
: 你就是其中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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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96.24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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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笑死 文盲,連自己在支持什麼都搞不清楚
→
就在這邊造謠,青鳥怎麼都這種水準
推
那篇看前幾行就知道後面不用看了
噓
到法院的時候 可以在法院跟法官說憲法已
→
經明訂 以憲法為主 不用管法律內容
→
反質訊沒有定義 立委決定你是否反質訊
→
你被罰錢不服 行政救濟 請問法官是要用
→
自己政黨傾向還是個人好惡來當判定標準
推
“反”是要定義啥小啦
→
要求反質詢要定義的大概也不是專業代議士
→
,比如黃捷苗博雅
→
看到專業代議士就知道是無腦藍白粉了
5
首Po網路上吵成一團 人人都是大法官 實際上了解真相的人又有多少? 條文在這裡 請問那些條文有違憲疑慮?8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怎麼也敢出來啊 ※ 引述 《lono (lono)》 之銘言: : : 網路上吵成一團5
ulycess中招了 笑死 他貼的這個第47條 是民進黨2024年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條文 民主真的是一群會投票的驢2
因為這條跟其他條文有矛盾啊 50-1的規定 逾越調查範圍,法律明定保障個人隱私 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證言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45
[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3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請問哪一條是用舉手表決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哪一條機密的解密是由主席決定? 48條院會能決定是要不要針對關係人拒絕、拖延、隱匿的行為加以處分 哪裡有決定是不是弊案? 又, 不管是25條還是48條明明就規定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2
[討論] 給carbomd看的掃法盲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 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2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X
Re: [討論] 不好意思 黃國昌太反智了 我先脫隊了國昌的修法不但與585 矛盾,還會自相矛盾,例如: 1.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X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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