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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作者
chunzheng
(聽巴哈)
時間推噓 2 推:3 噓:1 →:8

※ 引述《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之銘言:
: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 怎麼也敢出來啊

: 釋字729
: 立法院不得調閱偵辦中案件相關卷宗
: 即使是偵結不起訴的案件
: 調閱也要有明確目的的議案
: 而且要跟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才可以
所以修法中沒有一條有寫到調委會或聽證會可以調閱偵查中案件耶,那你說沒寫可以調閱但有排除嗎?
就已經違憲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再立法排除啊
另外第59條之5第1項: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已經明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所以你下面所說的國家機密也是得拒絕證言範圍。
: https://i.imgur.com/4OasdPS.jpeg

: 國會調查權不是憲法明訂立法院的職權
: 只有在釋字585才承認
: 僅輔助憲法規定職權之功能
: 請問為什麼司法機關(檢調)偵查中
: 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公布的資料
: 立法院的聽證會還能要求給復本?
你一直說立法院憑什麼調查偵查中案件
這就是謠言啊
現行的47條第1項: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就已經有敘述司法機關先調取的資料或文件要提供複本了,你說違憲,那原本的47條就已經違憲了啊。
再說你釋字729整個理解錯誤,司法機關跟相關機關調閱文件資料與立法院跟同一機關調資料互不衝突啊,釋字729講的是立法院不能跟檢察機關調偵查中卷證,沒有說不能跟其他機關調閱相同資料欸
: 給不出複本有被處罰風險耶
: 國家機密就更不用說了
: 釋字585就有提到
: 繞過國家機密保護法
: 什麼機密都要給是違憲的
: 還有釋字461
: 即使是依憲法規定職權的質詢
: 官員面對國防機密都能選擇拒答
: 聽證會當然可以選擇不給
: 辦秘密會議也沒屁用
: https://bit.ly/3Vsuhcm
: 一群驢
: 說得很好
: 你就是其中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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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89876 06/16 03:52笑死 文盲,連自己在支持什麼都搞不清楚

a989876 06/16 03:52就在這邊造謠,青鳥怎麼都這種水準

xxxcv 06/16 06:43那篇看前幾行就知道後面不用看了

cheneyen 06/16 08:00到法院的時候 可以在法院跟法官說憲法已

cheneyen 06/16 08:00經明訂 以憲法為主 不用管法律內容

allento3 06/16 08:52反質訊沒有定義 立委決定你是否反質訊

allento3 06/16 08:52你被罰錢不服 行政救濟 請問法官是要用

allento3 06/16 08:52自己政黨傾向還是個人好惡來當判定標準

a989876 06/16 09:07“反”是要定義啥小啦

xxxcv 06/16 09:18要求反質詢要定義的大概也不是專業代議士

xxxcv 06/16 09:18,比如黃捷苗博雅

lbowlbow 06/16 10:21看到專業代議士就知道是無腦藍白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