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ROC的問題在總統有權無責
現在大家抱怨總統幾百天不出來面對媒體
這個時候就要先定義,台灣到底是什麼政治體制?
是像美國、韓國的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
目前看起來我國是半總統制,因為有行政院院長
也就是除了總統外還有一個內閣(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注意:雖然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雙方為平行關係,所以有制衡機制
如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院長可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但就是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給予總統很大的權力
總統是共和國的國家元首,由人民選出(台灣是民選,一人一票相對多數即當選)
而在1990年代憲法增修條文之中
憲法本文的「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的規定已經凍結
可以不需立法機關同意,直接提名行政院院長
而過去有關總統之事務,如選舉與罷免正副總統、修改憲法是由國民大會提出
後國民大會凍結之後,由立法院提出
而在半總統制的我國,總統有一定的權利,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並非為虛位無實權的國家代表,但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
總統只有對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立法委員有問題時提出問題
總統如果同意可以針對立委提出的問題再做補充報告
也就是說立委提出的問題要不要再進一步說明在於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僅明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但如果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總統沒有要對立法院負責的義務
只有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只能提出正副總統的罷免或彈劾
總統有權力不經立法院提名行政院院長,但可以不用對最高民意機關負責
中華民國的政治體制,總統有權力,但負擔的責任主要在行政院身上
以過去歷史脈絡,可以解讀是因為1990年代李故總統登輝先生想要擴大總統的權力
然而總統、內閣與國會之間的關係
除非修改憲法,否則這問題無解
如果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可針對總統進行質詢
未來想必會有一番憲政上,立法院能否質詢總統的攻防
到時一定會聲請釋憲,就總統除國情報告之外,有無「應」答覆立法委員提出問題的義務
我國的政體,總統有權力但責任輕
只有公民在每次的總統選舉,以相對多數的得票決定現任總統能連任
或決定目前的執政黨能否延續執政
但就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關係,總統是沒有義務對立法院負責
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而行政院院長的提名是總統不需經立法院同意下產生
總統變成有權無責,只有人民才能決定總統或總統所屬的政黨(執政黨)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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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晚了一百年發現新大陸
修不了憲了
修不了,因為大家都知道立法院的鳥樣
立法權擴張始終缺乏社會共識
總統再爛,八年就下去,立法院可能成
為萬年國會
對了 總統制國家也沒有國會議員質詢總統的
所以你為什麼會覺得總統應該被國會質詢?
總統都全民直選了哪來無責 滯台支那
人忘了蔣總統們不必選舉的才是有權無
責
一般來說半總統制的國家,國家政策應該
是行政院長主導,但我國總統卻有影響
行政院政策的影響力
總統的責任就是在4年一次公民直選
由公民決定總統或執政黨能否繼續執政
也就是如果不滿總統幾百天不面對媒體
只能四年一次總統直選換掉總統(如該屆
是原總統欲競選連任)
一般來說 國會總質詢 國會議員都坐滿滿
台灣有台灣的玩法 哈
台灣的國會議員這麼鳥 還想要擴權
4年改選,縣市等於中期選舉,總統被訪人
民就會開心嗎,看看蝌韓粉怎樣都不開心
藍白可以發動罷免阿 60趴罷掉40趴 不難
立法院可提出正副總統罷免案,但該罷免案要經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後提出 提出後交由公民投票決定是否通過罷免案 (目前是雙二一制度,投票率過半數+同意票過半數) 目前國民黨加上民眾黨總席次未達2/3
總統不受訪股市一直創新高,代表現在的
記者全都是反指標
反服貿是對的 讓台股跟陸股脫鉤 免得被拖累
這幾年媒體、在野與共產黨分工合作,抓
住一句話仇恨分化,解釋都來不及了
那修憲案呢?
立法委員是否也是有權無責呢?可以隨便
亂說都不用負刑責,可以沒有提案數,一
樣做滿4年,誰能制衡立法委員?
垃圾藍白跟屎一樣,選不上不就恁爸的錯
你講的東西,全總統制雖然有權有責,
但中美中亞一堆全總統制國家演變成軍
事強權那更慘
要彈劾總統比罷免行政院長更難
對綠粉來說總統制國家的總統700多天
不受訪很正常
拿不到政權才發現是不是?
總統沒受訪,藍白粉覺得違法可以去告
啊...到底有什麼問題?還是黨媒沒辦法
製造假新聞覺得可惜?
總統每年元旦跟國慶日都會發表談話,
怎麼藍白粉沒有跪下來捧讀?
白粉以後每天7點半上班捧讀柯語錄才叫
正常
去給藍白那群水準的立委質詢有代表什
麼嗎?
綠粉討厭藍白到寧願給民進黨萬年執
政也沒關係
權力制衡是啥能吃嗎
思維真的越來越像小粉紅XD
藍白粉問A答B又來了。看看台北市的食安
工安,快點換人執政。
原po談權力制衡
你在跳針台北食安
原來你就是你口中的問A答B藍白粉啊
可以提罷免啊 真的不滿也可以搞公民運動
怎麼有權無責
立委亂立法亂質詢也沒有任何責任
是啊!難怪我們柯文哲阿北要提倡內
閣制。
立法院對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長無人事
同意權就是有權無責
但法盲綠粉大概沒學過公民不懂什麼
叫權力制衡
不如先修法定義台灣和中國的關係
法盲藍白粉先去讀書吧
以前國會要有人事同意權是因為總統
是間接選舉來的
歷次修憲的異動本來就都是衡平原則
,但是藍白粉只要自己沒當選時就會
喊總統權力過大
總統直選象徵全民對行政權的整體授
權,閣揆人選自然不用國會同意,但
是同時也拿掉閣揆在法案覆議沒過時
解散提請國會的權力,這是修憲的衡
平,不過現在藍白粉根本沒在管的
你要人事同意權,那就要恢復解散國
會權(不用倒閣),藍白敢不敢?
國民黨執政幾十年 都沒人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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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翁曉玲堅稱「質詢上對下」 挨轟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 」,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1
[問卦] 原來總統不能開除行政院長?!阿伯我翻遍憲法發現一個奇怪的bug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3
Re: [新聞] 明談國政7承諾 柯文哲先曝4主張:改採內閣制、當選後不他媽的,我快被這個垃圾笑死了 2017主張總統制 2019雙首長怪怪的 2023 內閣制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 行政院長 產生方式在1997年以前6
Re: [討論] 副總統可以兼任行政院長嗎?: : : 我記得以前好像老李有讓連戰幹過這樣的事 : 如果可以這樣的話 :5
Re: [閒聊] 總統能否免職行政院長?: 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看起來很多人就是太年輕了 立法院有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以前明明是寫在憲法裡的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是因為後來的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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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擬邀賴清德國情報告 綠表尊重國情報告是憲法規定的當然沒問題 問題在於「即問即答」不就等於「質詢」 質詢與答詢是內閣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因為憲法規定行政院長應對立法院負責,因此有這樣的設計 至於直接民選的總統,跟立法委員一樣是有直接民主正當性- 很多人總以世俗政治邏輯來評價政治智慧,並給自己的反動改革找藉口。 沒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38位立委),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 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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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中華民國被搞成半總統半內閣誰要負責這個r,97年修憲前中華民國是內閣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阿不過從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除後也運作沒多久就遇到97憲改被修掉了 啊憲改後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是怎樣 其實學術上爭議很大啦 從憲法條文中總統跟行政院長共享權力這一點來看華國算是雙首長制,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相比我們的總統又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機制來讓總統可以探求最新民意(其實就是見風轉舵) 所以啊,也有部分學者基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這一點認為我國其實是事實上總統制,阿不過這種論點的批評主要就是憲法53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仍然是有效條文,但總統制下行政權跟立法權其實是互不負責的 阿肥宅我自己其實也是偏向事實上總統制啦,畢竟行政院長是總統全權任命的,反面解釋來說總統也可以單方面開除掉行政院長,導致行政院長地位其實跟總統幕僚差不多,以及就算立委對行政院發動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變成事實上兩邊都有殺招 都不敢互相負責- 剛剛看完某個YT的講解後 突然有個疑問 立法與行政分立而制衡: 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行政院主導國家行政事務,兩權分立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行政官員也不可兼任立法委員。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在諮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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