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看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18

老實說,看到這樣的評論就可以直接END跳過了,完全就是一個沒有實務經驗的蛋頭

學者的幻想而已,根本經不起實際驗證!

首先關於210萬賄款部分,起訴書紀載的很詳細


②沈○京其時已指派朱○虎居中聯繫柯○哲市長室顧問蔡○如,朱○虎於106年7月21日寫
信給蔡○如,請託蔡○如下令讓林○民同意與沈○京見面商談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
尺樓地板面積乙事,蔡○如果於106年8月1日以市長室便箋下命林○民:「回國後晶【註
:應為「京」】華城陳情人希望安排和林副市長拜會,你在場」。林○民因此受令於106
年8月18日與沈○京見面,會面時,林○民當場表示該訴求於法不合,拒絕沈○京要求以
行政處分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訴求,明確對沈○京表示應由北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公辦都市計畫為之,林○民復於同年8月22日以「致柯○哲市長
林○榮副市長」備忘錄,除載明會面過程外,並以:「……120,284平方公尺建築樓地板
,原係保障本案於實施容積率前所申請工業區之建照開發量,72年實施容積率後,工業區容積率僅為300%,全市的標準都是一樣。日後本基地『如』符合都更條件,辦理都更時,現有總樓地板亦可適用都更法令予以保障及獎勵。……擬比照103年5月13日市府辦理解
除本案整體開發都市計畫變更案,依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由市府主動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明確向柯○哲表達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係保障原工業區之
建照開發量,且本案土地當時並非都更之情。

③然沈○京持續向柯○哲表達上開訴求,柯○哲遂指示蔡○如於106年11月8日以黃色便利
貼交代林○榮:「懇請(時任都委會主委)林副市長於主持會議時將確認計畫區內基地容積率為560%以外之議題,另案處理」,蔡○如向林○榮表示所謂「另案處理」,係指保
留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以及解除原土地使用6項限制而將商三特改為商三,但經林○榮主持106年12月21日都委會721次會議時,未依沈○京另案處理之上開訴求,仍
作成本案土地容積率為560%,並仍維持原6種使用限制之決議。北市府都發局依都委會
721次會議審議結果,107年1月18日作成107年都市計畫明載:除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築基地之本案土地外,亦包括C土地,全部21筆土地面積共計18,462平方公尺,「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仍維持6種土地使用項目限制),另於伍、修訂計畫內容、二、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修訂說明欄中三、註明:「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部分,本府已於87年5月8日核發建造執照(87建字第212號),後續本案土地使用強度應回歸容積率管制」,意即本案土地上的新建案,不可再次適用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記載之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因該保障業於北市府87建字第212號建造執照履行完畢。

2.109年起至110年11月間,柯○哲、李○宗收受沈○京交付之賄賂,柯○哲、彭○聲、黃
○茂、邵○珮、沈○京就主管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不法容積獎

⑴柯○哲於109年3月10日,決意將已為行政訴訟標的(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
積)但尚未送府之京華城陳情函交都發局提送都委會研議,開啟違法給予容積獎勵之程序①柯○哲為厚植政治資源而密訪沈○京
柯○哲自107年間任命李○宗為北市府顧問以來,即由李○宗協助管理其政治事務。李○
宗於擔任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期間之108年5月31日,自蔡○如所傳送:「還有這一件」、「我請彭副市長處理」、「小沈,沈○京京華城的案子」等訊息,由蔡○如手中承接柯○
哲交辦之京華城案,同年7月7日復因蔡○如傳送訊息:「明晚您陪市長拜會小沈」,柯○
哲與李○宗2人旋於翌(8)日(即北市府辦理「萬大第一果菜及漁類批發市場改建案」第一次公開招標)當晚,一同前往威京集團總部3樓,與沈○京共進便餐約2小時50分;同年8月6日民眾黨成立後之108年11月28日,柯○哲又再度前往威京集團總部密訪沈○京;嗣
109年2月間,柯○哲指示李○宗進行募集20億元基金之屯田計畫已如前述,是柯○哲其時
已為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積極排除反商形象並致力謀求財源。

B.沈○京為謀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目標能儘速達成,乃多管齊下,除上述由應○薇、吳○民拜訪黃○茂要求把已為行政訴訟標的之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
板面積送都委會研議外,再指示鼎越公司董事長朱○虎居間聯繫柯○哲市長室秘書董○曄
,談妥沈○京拜訪柯○哲密談京華城案之事宜。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朱○虎陪同沈
○京搭乘座車前往北市府與柯○哲會面洽談。沈○京單獨進入柯○哲市長辦公室後,朱○
虎即在市長室外之會客室等待,柯○哲與沈○京2人親自會談約1小時,會談中柯○哲應允
沈京推升本案土地容積率之冀求,即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沈○京則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2人共同基於圖予沈○京掌控之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
不法容積獎勵利益之犯意聯絡,透過把京華城公司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陳情案送進都委會研議的方法,開啟都委會程序,期由彭○聲掌握之都委會達成符合沈○
京期求相當於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結果,而謀定本案犯行。沈○京得到柯○
哲之應允,2人達成上述期約賄賂與圖利之犯意聯絡後,自柯○哲市長辦公室離開,朱○
虎見沈○京其時面露滿意微笑並陪同沈○京離去。
③柯○哲109年3月10日就已為行政訴訟標的之和解請求批示「速審速決」,同日卻又裁示
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委會研議


B. 109年3月10日同一日又裁示將尚未送至北市府之陳情函提送研議
柯○哲109年3月10日與應○薇之「109年3月10日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市長與
議員座談會」(下稱109年3月10日便當會),就應○薇提出之「京華城容積爭議案」建議事項,明知應○薇之建議事項,京華城公司早已提出訴願經內政部107年7月26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並無違失且認定之事實基礎無變更,已獲內政部訴願決定支持,應○薇之建議內容於法無據,且該時京華城公司尚未提出陳情函送北市府,如嗣提出陳情,亦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下稱處理陳情注意事項)規定應通知訴訟繫屬中之陳情人循訴訟程序辦理,仍承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與沈○京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利益之犯意聯絡,在京華城公司根本尚未提出陳情函之當日即裁示:「有關京華城容積率疑慮,請陳請人將訴求方案函送都發局,俾提市都委會研議」,而指示都發局長黃○茂須將尚未送入北市府之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
C. 柯○哲上開相互歧異之作法
柯○哲明知京華城公司所提不服107年都市計畫之訴願已由內政部107年7月26日訴願決定
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107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並無情事變更,既已於109年2月24日第3次簽呈上核章批示「速審速決」,表明由主管機關都發局依訴訟程序辦理,卻於京華城公司就同一訴訟標的之陳情函尚未送北市府前,逕承前期約賄賂、與沈○京共同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之犯意聯絡,裁示都發局提送都委會研議。至此,北市府因柯○○109年3月10日同一天內,作成二種歧異之處理方式,一方面續行訴訟由法院判
決,一方面違背職務裁示由都發局將當時京華城公司尚未送北市府之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為此產生兩相矛盾之處理結果。柯○哲不顧社會恐有批評北市府圖利京華城公司之議,准為沈○京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訴求,開啟都委會研議之大門。
④柯○哲與李○宗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同收受沈○京交付之賄賂
A. 承上,沈○京自應○薇、吳○民處知悉柯○哲已於109年3月10日便當會公開裁示:「
請陳情人將訴求方案函送都發局,俾提市都委會研議」乙節後,命陳○源撰寫京華城公司109年3月17日京字第109-3007號函(下稱京華城109年3月17日函),向柯○哲提出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訴求(副本給副市長彭○聲、黃○珊、都發局、應○薇
議員),柯○哲市長室秘書收受該函後,依柯○哲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於109年3月
19日將該函以「市長室受理市民陳情案件交辦單」,上蓋「柯○哲(辛章)0319」交辦與都發局,都發局都市規劃科收到上開市長室交辦事項,即於109年3月27日以「奉交下」辦理提送都委會研議(詳如下⑤A.所述)。
B. 沈○京為達其加速獲取本案土地最大容積之不法利益,承前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
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3月23日,在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之威京集團3樓主席辦公室內,指示張○澄、朱○虎匯款210萬元與柯○哲。張○澄、陳○源、朱○虎均明知沈
○京之匯款指示,係作為前揭柯○哲允諾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對價,仍
與沈○京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張○澄協調威京集團相
關人員即不知情之洪○鳳、陳○桃、童○白、黃○雯、劉○安5人、陳○源及張○澄則以
自己名義,由張○澄安排此7人先從威京集團領取每人各30萬元現金後,再由該7人以每人捐款政治獻金30萬元之名義,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分別匯款至
柯○哲所掌控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共計交付210萬元之賄款。張○澄、陳○源、朱○虎因協助京華城容積率
案有功,於確定本案土地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後,連同該年度工作表現領得工作獎金各1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於上揭210萬元賄款匯款完成後,朱○虎於109年4月1日以手機簡訊告知時任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而具公務員身分之李○宗、前市長辦公室主任蔡○如、
時任北市府秘書長張○揚:「小沈十分小氣的捐了210萬(七人、依規定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絕對不會領情省稅、必須向您說明、我領他薪水必須依他的命令做事、弄成560並沒有給您及市府帶來任何困擾、而我也絕對不會在以後任何事情麻煩您來做、因為我會嚴守分際及道義更不會傷到市府團隊那曾經是我鍾愛的團隊!」給李○宗、蔡○如
及張○揚,但僅將臚列名義捐款人洪○鳳、陳○桃、童○白、黃○雯、劉○安、陳○源、
張○澄之匯款名單,傳送給李○宗,供李○宗確認該7人之政治獻金匯款為來自沈○京之
賄款,以示沈○京已實踐先前期約賄款之交付,並稱京華城案560%容積率乙事未造成市
府困擾,實係透過將現金匯款至柯○哲得支配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製造提供政治獻金之假象以遂行其等行賄之事實,以答謝柯○哲同意將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開啟都委會程序一事。



你KP明知道京華城要求回復樓地板面積之請求不合法,其以自提細部計畫之方式更改容積
率之方式不符合都審程序,在前經林副市長拒絕請求後,仍與沈慶京多次私下面談共謀以
都審會之方式取得容積獎勵,並求要求對方提供210萬政治獻金到其所掌控之民眾黨政治
獻金專戶,除有實際匯款外,更有證人朱亞虎之指證,其實際上已構成違背職務收受不正
利益之對價關係,而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你說款項要進到kp私人帳戶才算,這不是哪來的蛋頭法律見解,難道沒聽說過共犯白
手套嗎?檢察官都已經指明了民眾黨實際上就是你kp的一人政黨,210萬入民眾黨就等同入
你私人帳戶,犯罪行為就已經成就了,更別提之前還有一個時代力量黨主席期約政黨政

治獻金的收賄案例,你居然不知道,還在這邊胡扯?為kp開脫,真是夠了!


再來就EXCEL表的部分,檢察官早就提出多筆證據證明該EXCEL表是你KP自行製作,屬你

犯罪自白,得以證明你有收受一千五萬賄款的情事

硬碟是從你房間搜出來的

https://meee.com.tw/SvYe7iB

上面有你的字跡

https://meee.com.tw/3qqXNNc

你老婆做證只有你在使用

https://meee.com.tw/kktKWUN

裡面一大堆你的工作資料

https://meee.com.tw/2NMVTMq

https://meee.com.tw/jJlecuM

https://meee.com.tw/gsIR9xR

你的老夥伴還出來證明有你寫給她的政治情書

https://meee.com.tw/IxtvWLz

你怎麼賴都賴不掉啦

至於你要跟我爭辯EXCEL裡記載的小沈 1500不是金流

https://meee.com.tw/X6dDW26

那我就把EXCEL表上記載的其他人一個一個都傳過來問

https://meee.com.tw/gHOGLkY

https://meee.com.tw/KR76znP

https://meee.com.tw/30hCO3T

https://meee.com.tw/yBMN5Aw

https://meee.com.tw/4qQiBsL

https://meee.com.tw/YmX7yOd

https://meee.com.tw/R2naP32

https://meee.com.tw/h1g7la2

結果每個人都不否認上面記載金額的正確性

你要跟我說小沈1500不是金流,你騙誰?

至於你要跟我說EXCEL報表證據力薄弱

問題是法律規定被告的自白只要非出於強迫脅迫且與真實相符者就得做為證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而對於自白補強證據的要求,最高法院說只要與待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

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

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並沒有要求全部事實都要證明,而今

我已經把其他人傳過來一個一個問,他們都已經承認該EXCEL表記載的真實性,則就算你爭

執小沈1500那筆無法證明,也不妨礙你自白的證明力,你要argue證據力薄弱,沒有人會

理你的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

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
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
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黃育峯、證人高士勛之
證述、「黃光榮」軍人證影本及扣案如附表二之偽造本票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及黃育峯就其軍人證拍攝照片是否由其本人所拍攝,雖於偵查及原審有前後不一之指證,然經與上述證據相互勾稽,如何足以擔保其在原審之證詞具有相當可信性,而據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上訴人所為係黃育峯傳送其軍人證拍攝照片委託其借款並授權簽發本票等語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等旨,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論述及說明。所為論列說明,無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非以上訴人上開之自白資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而係綜合前揭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論斷,並無所指欠缺補強證據、理由不備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結論就是KP你死定了啦!就算神仙來也救不了你的


你這蛋頭學者如果覺得自己的論點那麼站得住腳,怎麼不趕快自告奮勇應徵擔任KP的辯

護人,把你自認為有理的主張呈報給法院,看看法院接不接受的你的觀點,只會在邊呼

嚨不懂法律的小草,欺騙社會,真是可憐。




※ 引述《james025070 ()》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VXpFlykU
: 太誇張了!照這個法律教授吳景欽來看,根本沒一樣東西可以在法庭上當證據!
: 檢察官連提出的資格都沒有
: 高院和地院法官竟然還裁定羈押,而不是無保釋回
: 要不要趕快報名阿北辯護律師??那三隻小貓該lay off了吧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03.240 (臺灣)
PTT 網址

lono 01/07 01:21檢察官寫一大堆 那怎麼沒寫柯文哲的電腦名

lono 01/07 01:21稱?

lono 01/07 01:22所以柯文哲windows的登入名稱是什麼?是不是

lono 01/07 01:22WEN? 檢察官怎麼不敢講?

電腦白癡不要在那邊耍寶了好嗎?

https://meee.com.tw/ZVnXl3g

Sinful 01/07 01:22一樓草草很難理解這麼專業的法律文件Q_Q

piece147 01/07 01:22Ok 他已經告知鄭律師了 感謝你

dos01 01/07 01:23說真的 那些東西如果不是根本沒看過起訴書

dos01 01/07 01:23不然就是看過了還在裝瞎 整個就是罪證確鑿

dos01 01/07 01:23的案子 真的不知道哪來這麼多問題

Sinful 01/07 01:23畢竟連windows登入名稱都不載明,草草是不

Sinful 01/07 01:23能懂這些內容的Q_Q

d8511557 01/07 01:23登入的名字是什麼跟excel內容有什麼關系

Sinful 01/07 01:24沒有關係,但草草就是想要知道這個Q_Q

d8511557 01/07 01:24提訊的那些人都承認金額沒錯啊

Sinful 01/07 01:24你如果不載明,草草是不會相信你的Q_Q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1:27:36

zixiang 01/07 01:30看到1500照這樣自行腦補就知道這篇也是

zixiang 01/07 01:30自爽

zixiang 01/07 01:311500這麼罪證確鑿,地院法官應該要全部

zixiang 01/07 01:31免職

zixiang 01/07 01:32這篇就是死忠已經有罪推定做出來的推導

zixiang 01/07 01:32結論

笑死!連被告犯罪自白代表什麼法律意義都不清楚的人 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 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 ,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其 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供 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據 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業 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誤 為指摘,顯非適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1:38:17

forAver 01/07 01:38我直接回你一篇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3.240 臺灣), 01/07/2025 01:39:23

zixiang 01/07 01:43對啊,地院法官看不懂嗎

timeriver235 01/07 02:10用ai回 是腦子不夠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