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苗博雅 白色側翼連基本閱讀能力都沒有
釋字第 690 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
防治法制。
解釋文已經有過了
重點是法的明確性
柯柯文哲沒頭沒腦就丟出快篩陽性等於確診
然後?
他想用行政命令拘束人身自由嗎?
他的配套措施?
被隔離的可預期性?
柯文哲被批評也是剛剛好而已
畢竟人身自由這種事輪不到他講
只會丟一個名詞出來
然後沒什麼內容
--
真的很好笑,自己貼的釋字自己不會看XD
白紙黑字寫白了:接觸病人或『疑似被傳染』
挖靠快篩陽性還不能算疑似被感染 XDDDD
而且這還不是沒疫情的快篩陽性喔,而是高盛行率的快
篩陽性,還是回到原點,法律上都有空間,只有指揮中
心願不願意而已啦 笑死
誰界定~? 指揮中心阿 不然咧
指揮中心有一套理論說目前盛行率,快篩陽性還不夠可
靠也行阿,講出來啊大家都尊重,但扯到違憲就是騙不
懂的人啦
喊給指揮中心抄作業阿~? 還是說在民進黨英明偉大的領
導之下,大家都乖乖閉嘴聽政府的話就好!?
明明是很嚴肅醫療量能的問題扯柯不柯粉的人更可憐...
不過還是要謝謝你補充了這份釋字讓我加強了論點
以這份釋字來說,高雄那兩個案例走『曾與病人接觸』
的要件是根本不成立,完全違憲XD
所以實際上會走『疑似感染』的要件,那如果這樣都能
那高雄封大樓又是?
高雄可以 台北不行?
走疑似感染,那高盛行率的快篩陽就更沒道理不能走了
那解釋一下高雄赤鬼有沒有違憲
死忠的是不是忘記高雄封大樓啊
我怎麼覺得你才是在濫解釋這個釋字?
是啦,失智的議員可能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這篇說得是很合理的 各位想想 快篩陽等於確診所以要隔
離 這就是人身自由被政府認定的標準給限制了 這也是我
之前為什麼非常不爽陳其邁市府把高雄整棟住宅的人拉去
隔離然後說清零了 簡單講就是為了壓疫情博名聲竟然違憲
限制人身自由 有夠扯
拉去”隔離”
嗯,沒錯!柯文哲講太快,讓CDC綠共被打臉很不應該
靠原來上面推文一堆人在講高雄的事了 那我就不多說了
不過不管是柯文哲還是CDC 我主觀覺得至少是基於omicron
很難控制但毒性又弱的前提下 嘗試新解法 這種出發點我
至少還能接受 但是高市府那個整棟拉去隔離 強度一下子
升級到違憲 這我跟不上
其實快篩陽=確診 你不要跟政府說政府也不知道 XD
CDC要求有醫生診斷表面上是限縮政府權力
不過只要有鼓勵快篩陽性的去看診拿藥
那反而製造了快篩陽通報自己的誘因
誰界定?不就CDC嗎?所以柯才要建議CDC呀。
現在CDC每天變換隔離的條件跟天數,不是每天都在限制自由?
快篩陽的染疫風險(90%)甚至高於密接,隔離不符合比例?
那你密接隔什麼隔?
你知道高雄之前PCR陰性 也強制關14天嗎
58
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苗博雅臉書 3.轉錄內容︰2
樣 : ,我也支持這個改變方向。但需要配套措施」 : 5/12開始的新措施,對象只有居隔、居檢、自主健康管理等「人身自由已受限制」的對 象 : 。46
我只知道苗議員的臉書發文 幾乎每篇內容都很長 長到會讓人失去耐心閱讀 是整篇都是重點 還是你想講的東西很多所以抓不到重點3
苗苗我跟你說 你通篇前提就錯了 我們現在一週確診數約14萬人左右, 你算家人、同事、同桌吃飯擔 你照這基數乘以4就好,隨便50萬人 指揮中心講要醫事人員看診確定, 基本上就醫師啦3
講違憲真的笑死人,這些政客只是在打擊政敵上玩文字遊戲而已 舉兩個最著名的例子:赤鬼牛排跟高雄整棟隔離 前者確診者有到餐廳用餐,但除了外場人員之外連內場人員全都抓去隔離 高雄整棟隔離更甚至連接觸都不一定有接觸,只是同棟有案例發生就全棟抓去隔離 這兩個案例不違憲~?1
我也知道柯CF滿嘴狗屎 但是柯粉跟TMDOG們連看都不看就知道狗屎好香 大家快點來吃不可以嫌臭 所以我好奇喜歡吞柯語錄的支持者 都是用甚麼樣的態度面對柯CF噴屎跟包牌預言? ※ 引述《thouloveme (赫赫)》之銘言: : 我只知道苗議員的臉書發文2
人數算一算就知道這篇就跟指揮中心一樣胡扯! 三個條件看起來就是讓人看不懂的設定,必須經醫事人員遠端判定確診?台灣極大期一天可能會有五萬以上快篩陽性,連苗也自己說十萬人!! 請問在醫療量能如此緊繃的時期,是能空出多少位有餘力醫生「遠端」,來替快篩陽性的人背書??所有人都遠端完是不是要好幾個月? 最後結果一定是只能通通認定確診,減少醫療人員無謂的工作,這政策就跟每天上千例確診還在疫調的縣市一樣,搞死基層而已… --
爆
[問卦] "未打滿三劑者不能blabla",法源呢???等等.......理性討論 "未打滿三劑者不能blabla" 這種事情是誰說了算?? 國家對於一件事情的禁止與認可,不是應該由法律規定嗎???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行政命令可以這樣用????????爆
[問卦] 傳染病防治法是不是取代憲法了CDC兩年做這麼多事情,拿著一個傳染病防治法來去自如,我好慌啊,到底是傳染病防治 法大還是憲法大? 1. 監控人民所在處。一旦被紀錄到電話號碼警察局就能監控無犯罪人民。 2. 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基本因為公開足跡,我就問可否利用足跡限制特定群眾自由? 3. 公布無犯罪人民的個人隱私。居住地址,平常去哪裡幹什麼事情都被公布,還會說給33
[問卦] 傳染病防治法>憲法?好奇啦 今天被隔離 收到的飲食因為可能有違禁品 就被翻找 接下來帶進去的電腦也可能有違禁品 是不是能搜?29
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理賠這件事情,請回歸到契約本質跟條款精神,評議中心已經有申訴判定陪同隔離不理賠 了,理由就是陪同隔離與傳染病第48條的要旨不符 防疫險的隔離理賠,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 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 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7
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恕刪原文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8 條 1.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5
Re: [問卦] 高高在上的文組法律人怎麼沒有出來解釋防疫相關議題的文章明明就不少,月旦隨便搜就有以下幾篇 不同於憲法緊急狀態的法治國防疫措施──以法治國的國家保護義務為核心 許育典 全球流行傳染病疫情期間使用個人資料,科技防疫措施之法律反省與建議 吳倚晴;陳建煒4
Re: [黑特] 幹你娘 什麼叫軟性封城啦 出來解釋阿操不具強制力只是他推卸責任的說詞 他根本沒卵蛋封城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7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2
Re: [問卦] 肛門藏毒,是不是隔離者都要掰開?抽查你老母 傻逼 臨檢的執行標準在這裡啦 節錄釋字535號之意旨1
[問卦] 隔離單是不是最慢三天應該要收到?傳染病防治法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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