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文創法》黃牛條款法案,6/2新制正式上路
【文創法(黃牛條款)修正案,6/2新制正式上路】
總統已於今日5/31公布增訂並修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其中包括與屠牛密切相關的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二條。
第三十條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將於第三日6/2發生效力。
(文末有生效日之說明)
藝文表演票券黃牛將面臨什麼罰則?
主管機關又須負起哪些責任?
一起來看看吧!接下來以*代表白話解釋或重點整理
《第十條之一》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
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行政罰:二手販售者加價販售便屬違法,將可處以票面金額或票券定價的10-50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
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
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刑罰(自由刑與罰金):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
藝文表演票券,且訂購票券成功或取得訂單資料、取票碼等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科(有期徒刑與罰金擇一)或併科(同時宣告有期徒刑+罰金)300萬元以下罰
金。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民眾可檢舉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加價販售、透過電腦或其他設備不正方式取得票
券),並將獲得獎勵。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舉辦法尚需待文化部訂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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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第二十款:協助推動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一款:主管機關有責維持藝文表演票券之公平交易市場。
==============<我是分隔線>=================
【法規特別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草案已於今日(5/31)公布,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條文明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因此5/31公布日為起算第一日,6/2為第三日,即為法規發生效力之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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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德政
亡羊補牢
推
在FB社團賣黃牛票的 應該會被釣一波
推 改變的第一步
推 的確是改變的一步
現在都已經改成滿額送票券了
去臉書社團釣一圈就好
我樂意免費幫 結果寫勞務費
黃牛真的笑死人
雖然離有效杜絕黃牛還有一段距離,但
有改進就給推
推 屠牛小分隊超棒
雖然無法完全杜絕黃牛,但踏出了第一步希
望後續能越來越完善
推
前陣子看過有網站票加數位藝術品墊高售
價,這樣就可以嗎?看到時整個傻眼
您好,綁物售票這種類黃牛行為日前文化部是曾經說也在禁止範圍內, 但因為條文沒有明定,可能這部分就留待司法機關出現相關判決後才能判定了。
亡羊補牢總比不補好吧 羊要一直亡下
去喔?
新法終於要上路了,文盲小牛先拿來祭
天解氣!
社團都有牛想用賣東西送門票方式來規避
很多細節的東西都還有待解釋修正
有開始就是好事!德政推!謝謝努力推動的
所有人!
推 給讚屠牛小分隊
看最近黃牛跳上跳下 很有趣
推
我已經可以預想有牛賣手幅送門票了
好奇 那加取票手續費的算嗎?
推
@Swarley以任何名義在原本票券金額加上
去都算加價喔,除了原本通路購票那種+
手續費的例外
推!
推
加手續費的不行,但是買藝術品送票可以
黃牛總是會找到漏洞繼續賣
有作為就是好事 大推 上半年看黃牛囂
張的跟什麼一樣
有作為就是推!
觀察黃牛們有什麼新招
來屠牛啦 看一堆畜生真該死
推
文化部長說類黃牛也會罰,遇到先檢舉
推!但希望改掉不合理的三天退票
推
推!
推 踏出第一步!
最近黃牛蹦蹦跳 看得很有趣XD
黃牛終於稍微吃鱉真的感慨,希望也不要
有粉絲找他們代買....到底怎麼敢把個人
資料主動交給不認識的人....
感覺可以用賣其他商品,滿額可原價加購門票
之類的方法
您好,這種綁物送票方式可能就留待文化部跟司法機關幫我們實質認定了^_^
檢舉又不用錢 就上報去處理啊
有幾隻屠幾隻 就不會一堆甚麼多搶票
的搶好玩的廢物牛
票原價 演唱會專屬螢光棒3000 需一起購
買 謝謝
黃牛是不可能杜絕的 全實名制比較有機會
吧
有改有推
有動作給推
如果是取票手續費30塊或是寄送票券的掛
號費 可以加嗎
您好,目前文化部三讀通過的版本是採嚴格限制,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 均納入販售金額計算。(可參酌文化部的立法說明)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我還是先觀望吧
改變的第一步,繼續努力
有檢舉方法懶人包嗎 躍躍欲試
黃牛哭哭~
90
[討論] 哇靠,剛三讀通過的黃牛法超兇的耶!根據三讀條文,轉售時只要「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都算黃牛,而且沒成交也會開罰 。 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外掛程式 、掃票機器人)購買票券,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哇靠,這黃牛法超兇的耶,台灣以後應該沒有黃牛票的存在了吧,這算是德政了吧。27
Re: [閒聊] 哪項措施可以有效抑止黃牛票大家好,前幾天看到說時代力量黨團有跟板上的朋友討論修法, 今天一調閱才發現原來時代力量的法案,是在昨天送入程序委員會。 但這段時間其實已經有許多民進黨立委早已提出文創法的修法草案 大部分都是跟行政院版大同小異,差別就是罰鍰與罰則大小不同。 倒是在吳思瑤委員的版本發現亮點,整理給大家看一下8
[黑特] 民進黨最好現在推修法,嚴懲詐騙本篇無反串內容,請安心服用 詐騙是不是傷害台灣人甚大?是 民進黨是不是現在給民眾很容易聯想到詐騙?是 不說其他的啦 人民對黃牛轉賣深惡痛絕,你大民進黨就修法嚴懲黃牛8
[心得] 文創法(黃牛法案)修法摘要今天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黃牛法案相關的修法 朝野協商完畢了!! 距離天團回來我們家鄉應該也是年底開唱了,屆時法案三讀後,至少母法修完,實行檢舉 還有子法要繼續努力,期待能替迷妹更往前一步解決黃牛亂象。 也希望讓各位迷妹能得知目前黃牛法案修法進度,有迷妹親友的也請轉知~ 本次朝野協商結果摘要如下:7
Re: [新聞] 魔獸未出賽引發球迷不滿 消保處擬比照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東西,法源依據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它賦 予政府制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權限,也規定違反的效果: 它的概念應該可以這麼說:2
[討論] 文創法修法三讀通過!黃牛票最重罰50倍文創法修法三讀通過!黃牛票最重罰50倍 不正方式訂票最重關3年 為抑制黃牛歪風,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案,明定藝文表演票券 加價轉售,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10倍到50倍罰鍰, 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值得關注的是,轉售時只要超過票1
Re: [問卦] 黃牛法漏洞?目前想到的規避方式 針對機器或其他不正行為搶票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按票券張數,處以票面金額10至50倍罰緩 不能賣票是吧 那我販售搶票勞務總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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