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
http://i.imgur.com/EsU269r.jpg
核定指名商調改為行政處分
法官如何認定原機關否准商調之行政處分標準為何? 違法或不當
1、綁約期是否期滿?
2、當事人戶籍是否在商調機關所在地?
3、當事人原機關考評?
4、當事人於商調機關職缺是否為升調、平調、降調?
廢除綁約期限,並建置跨機關公務員戶籍地媒合商調系統,雙方同意且符合職系規範,機關不得擋商調,這才是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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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教師一樣有介聘系統 但是有可能嗎XD
用人機關會先抗議
提復審、行政訴訟,人事又多一項業務了
一開始商調函就直接消失 根本連行政處分都沒有怎提復審
電子公文,掛文號,還能消失,怕!!!
※ 編輯: starorion (223.139.33.96 臺灣), 10/10/2020 12:13:16 ※ 編輯: starorion (223.139.33.96 臺灣), 10/10/2020 12:19:07除非改成公法上契約 不然都要找人去講
法官改判必須原處分違法,不當處分只能在保訓會復審
階段處理,商調否准在任用法22調修法前都是合法的
依照釋字785意旨,只要公務員認為機關有不法的措施,就可
以依法提起救濟
恭喜人事人員多了個需要答辯的業務,如果自家首長擋人商
調的時候...老闆造孽人事得扛
現在也一樣整天寫意見書給上級去答覆各級民意代表啊
只是換成寫給法院而已,有差嗎?
答覆各級民代跟正式救濟程序準備的東西跟文字會一樣?
同樣的案情,民意代表關切跟訴願、行政訴訟要準備的東西
還有寫法一定不一樣
變得比較制式化而已,實際上並沒有多做什麼事
你覺得如此那就好啊,很多機關光一般業務的訴願就很煩了,
更別提行政訴訟
說實話這大概又是一個看得到但實務會很少被運用的機
制,等判決出來原本那個缺早就不知道補去哪裡了,如
何有救濟實效?當事人要的只是一個調離本機關的機會
找民代可以快速解決,又何必上法院告半天還不一定贏?
對造會給復審理由,你得根據他來的理由一一駁斥,跟民代
來的關切最好一樣
就很像很多訴願的案子並不是真的要贏,有些根本就是要找
承辦單位或機關的麻煩罷了
案例可能不多,但只要有人真的提了就...
加班費核定,算人事還是會計業務啊?以為核定加班是人事
及單位主管工作,加班費核定是會計工作...有時明明核定加
班了,會計室對要不要給錢意見一堆
加班費核定是人事業務+單位主管權責,如果機關加班費
快沒了,會計意見多正常...不然就是有病管海邊...
樓上,我們家會計是:這樣子加班可以給加班費嗎?(否定已
同意給加班的意思)
被記申誡、打乙等也可以提復審、行政訴訟,人事業務越
來越多
以前申誡跟被養鴨是走申訴、再申訴,人事還不是要負責答
復?!
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核定指名商調」是指本機關核定指名
他機關人員商調 跟對方原單位同不同意有關嗎?
你要不服 也是被指名那位不服為何發函給我要商調我吧
還有原單位不服為何指名某人商調 何必打行政救濟 回文
不過調就好了
你下這個標題會讓很多人有其他聯想 不要給人錯覺
每個單位要外補,不都是指名商調嗎?
保訓會這群人都是法制或法律工作者 用字不可不謂慎重
如果真的是原PO想要的意思應該會比照借調那一欄寫「准
駁他機關指名商調」而非現在的「核定指名商調」到底差
在那裡 稍微體會一下…
樓上ez大啊,就給他們一個美夢,何必戳破呢~~~~~(笑)
他們都沒看那個是開缺機關的 外補流程 的一環啊
保訓會只是把原本歸在內部準備程序的,調整成行政處分
至於你說原機關不准過調,理由是寫給開缺機關,不是公務員
他們大概都沒參與過考績委員的甄審會吧......
那一部分,能爭的不是被指名商調那一位,而是落榜者
也就是說呢,落榜者認為我成績最高,應該是會被核定的那位
為何最終結果是我隔壁那個面試者,明明表現最爛
為何貴機關不是圈我,而是圈他??
爭的就是 "核定" 與否,不是 所任機關[給不給過調]
這篇列的 1 2 3 4 根本只能講莫名其妙.....
看到一個影,就高興雀躍地拿起槍狂掃???
不給你辭職,或者是壓找到接班人才給辭,或旺季忙完才給辭
就直接下手,好嗎???
那按照m大所講,去甄選而落選者均可以提出救濟,試問第
一階段,如原機關函文拒絕甄選機關過調,該機關行政行
為是否視為行政處分?第二階段,徵選機關函文已圈中者,
告知因原機關理由無法過調,該徵選機關行政行為是否視
為行政處分?
其實我昨天在想的是這個核定的行政處分指的是1.首長核
定圈選人選的簽(這可能性最低 因為它是內部簽)2.職缺錄
公告 3.發文指名商調的函 我覺得不太可能2.是公告並非
行政處分的定義 所以我猜3.所以只有收文的當事人及機關
才能提行政救濟吧?
當然是猜的 最好是明天上班打電話給保訓會
核定就是簽啊....商調函只是把核定內容公文化而已
傳統論點就是簽屬內部程序,但是今天就是配合調整了
所以以後要打訴訟,就可以去挖核定簽出來了
你(落選者)主張商調函應該發給我,而不是發給另外一人
那開缺機關就得根據其提的內容進行回復,而不是單以程序
駁回其不服
尤其是第四名以後落選,提出要查自己為何沒入三選一
感謝m大、e大解析,只能感嘆是綁約制度問題
公蛤蜊可是認為這是重大突破呢 對他們來說縮短菜鳥綁約期比
較重要 大概立委都找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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