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的勞檢內容正常嗎?
去年底突然被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調解也沒成立,我就去具名勞檢了,
然後他們是發文跟公司要資料(突襲式的不是更真實?)
檢舉點1.特休未休.國定假日上班皆沒有補休或換錢
公司:錄取前有表示以年終獎金1個月底薪代表全部
事實:公司並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也沒有契約,然後薪資單也寫明了是"年終獎金"
檢查處(就是勞檢單位):公司有現任勞工簽立證明書、經個別勞工簽名確認之工資清冊、
員工請假單、特休及國定假日未休折算工資發放明細表可稽,所以沒有違法。
疑問:現任勞工簽立證明書(現任的誰敢不簽?),
經個別勞工簽名確認之工資清冊
(如果是真的,那應該看出來裡面一堆違法啊?簽了名就合法?還是整本造假?),
員工請假單(我工作3年多,沒有員工請過假,只有換班)
特休及國定假日未休折算工資發放明細表?
(我的薪資條完全沒出現過這些資料?上面名目就是"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歸年終獎金,加班費歸加班費,名稱可以亂用?
檢舉點2.明文規定提前半小時上班交接,未給付加班費
公司:每4小時中間有休1小時,每天工時7.5小時,所以沒有加班費
事實:我們是8小時3班制,中間沒有休息時間
檢查處:公司有現任勞工簽立證明書,
他們也無法查明公司是否真的沒給我們休息時間,所以以無罪推定為主
疑問:檢查處離公司很近,當初實際突襲抽查就可以避免我還要證明這些都是假資料!
更何況我被資遣了,哪還有辦法蒐證?如果走訴訟,簽名的同事也都要被拖下水,
雖然我覺得勞檢人力不足。但是認同資方加班費=年終獎金的說法實在太簽強。
總之因為無罪推定的關係,公司只被抓了2項小違規,
會不會開罰跟公布負責人?我是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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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交班一般就看你有沒提前打卡吧 然後你說的明文的文在
哪裡 不然有點難成立 在檢舉前其實自己也準備點證據比較保
我手邊有的證據都附上了,卡也是提前打的,我沒料到公司會硬說有休息時間
險
年終那邊可以請資方出示紙本証明
01/29 21:18
※ 編輯: maas (27.242.4.61 臺灣), 01/29/2023 22:04:52只有雙北有勞工局,剩下的縣市就算了……而且你檢舉
的都是小事,被抓到發錢而已
其實是故意用小事的,我這邊有數十萬的指控跟證據
因為我是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把他們錢罰光光對我也沒好處....
我說的証明 是你們有同意加班費變年終的紙本合約
他可以不給年終 但不能用加班費抵年終的方式來給付
契約沒有這條,勞檢員還採信他說法,唉
有排半小時休息 勞基法也這樣規定 你就真的休息半小時就好
看完你之前的紀錄,我只想說想搞公司的話先把勞基法看完
,不是具名檢舉就能沒準備就翹腳等人幫你處理好
然後跟你說,沒有勞安意外這種重大事件基本不會沒事搞突
襲,工時跟交班這種事本來就是看資料規定
除了工傷 其他都是字面上解釋 隨便你怎掰都可以 說出了
雙北沒有勞檢不是在說笑的
順便報一下消防安檢吧
只有雙北 特別北市勞工局特別認真 其他縣市就 呵呵
重罰才是不正常
先問你,台北市嗎?不是都是白講的
你如果知道勞檢員數量,就知道突襲很難得,而且從你內文
推敲,肯定是很小的公司,勞檢要突襲當然要咬大的啊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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