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大聖與獅的合約如何處理!法律籃球夏令營
潛水一陣子,爭議當天看到雙方的說法其實就想丟出來討論了,看到今天更多資訊浮出水面後,我就提出我的想法給大家討論看看,也看能不能幫我自己解惑~(以下想法未經嚴格論證,錯誤百出,如果有想法非常願意一起討論~~
【雙方合約】
委任契約於9/1生效。這在民法上就是標準的特別生效要件。簡單來說,契約要「成立」並「有效」,須具備一般/特別成立要件,以及一般/特別生效要件,才是一個成立比並有效的契約(大一民總)。問題來了,如果是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契約呢?
【實務怎麽說】: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其所謂「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乃契約實質拘束力之意;所謂「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指契約形式拘束力而言…(下略)。
…形式拘束力指為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皆不得任意撤回或解消契約…
…實質拘束力為契約拘束力最重要之處,即當事人所約定之內容容,拘束雙方當事人,對締結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與實定法相同之法律規範效力…
2.(以下為我自己的想法)所以在本件中大聖與獅的合約就是處在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況,雖然不具有實質拘束力而彼此間委任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尚未生效,但雙方既已成立契約,任一方應受形式拘束力之拘束,而不得任意撤銷。(補充:民法大師王澤鑑的教科書,以及台大陳自強教授上課都有提到,所以這應該是普遍為法界接受的想法,至於陳自強教授到底怎麼想的我不知道…他的思維領域我跟不上…但這是另一回事了…
【已成立未生效的契約可以終止嗎】
1.依照最近板上很紅的民法549條委任契約的任意終止權,所謂終止權係指雙方法律關係向後失其效力,但終止前的法律關係仍然存續所以不會有什麼不當得利….blabla的問題,我應該沒有解讀錯誤。
2.問題來了,既然終止權是向後使契約失其效力,而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契約到底能不能行使終止權呢?我剛剛隨便翻了一下法院裁判,一時之間想不到適合關鍵字所以找不到類似的判決(如果有人找得到,我超級感謝你)
3.我的想法是,既然終止權是設計為在一個繼續性契約中賦予締約雙方可以在委任契約法律關係存續中的契約調整機能,大聖此時8/15應該是不能在9/1契約生效前提前逕行使此項權利的。
4.但等等,難道這代表在契約成立後但生效前,雙方只能坐以待斃或是坐令損害持續擴大而不能預為任何法律上行為嗎,倒也不是。其實民法就這種特別生效要件尚未具備的情況有一些規定。例如附停止條件之契約如果一方故意使條件成就,會有相對應的法律效果(請參考民法100條前後左右,我忘記確切第幾條了)。
5.再者,即使終止權無法行使難道大聖就真的沒救了嗎,那就要看雙方有沒有約定「意定解除權」或看看法條中能不能找到「法定解除權」…blabla。但這仍然會遇到一個疑問,解除權原則上應該是對已成立且生效的契約行使,使契約於解除後自始失其效力,所以表面上「看起來」也沒有合法的法定解除權(可能有啦,但我一時半刻想不到)。
【結論】
1.關於這種法律問題目前我手邊沒有教科書參考對照,但我知道契約的「成立與生效」本來就是一個非常艱深的法學學問(畢竟陳自強有一本書就是在講這個…)。
2.而大聖這個合約是不是只能一路等到9/1後才能行使終止權呢,我很期待雙方律師怎麼處理,看要類推適用還是找到什麼判決或是哪個被我忘記的法條去主張。
3.而就我沒什麼法學素養的人的角度看這件事,我覺得大聖目前行使民法549條是沒用的,因為契約還沒生效如何使其向後失其效力~而既然不能行使終止權,想當然雙方契約目前仍成立而受形式拘束力所拘束。如果按照此推論,現在的大聖可能不只一張合約在身上,接下來就交由專業的球隊人員及球員去處理了,我只能打打嘴炮發表一下意見。但我是滿期待法院怎麼說的就是…
(討論的大大請手下留情,要鞭不要鞭太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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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抱歉ㄌ各位
撇除道德 我還是比較相信台新的律師團
實務上應該都是有償解約
手機排版排成這樣 算很厲害耶
恩......但無償解約也是有......
不管結果怎樣 大聖是要被臭到退休了
完全無法想像成立未生效的情況
我看大聖好像很篤定沒問題耶
推
其實我有簡單想過這問題,但初步想法是假設8/15大聖
單方終止無效,那9/1再寄一次存證信函,除了可能多
賠ㄧ點錢外有什麼變化嗎?
反正如果不多的話 新球團幫支付也沒差
攻城獅方面有辦法從法律上限制大聖在台新出賽嗎?
你沒什麼法學素養 那我就是法學乞丐了
如果喵強行註冊大聖T好像有規章不能註冊在其他聯盟
有合約的球員
如果喵要硬幹應該只有這個解法
喵卡死大聖 大聖應該也會不爽擺爛 喵也拿不到錢 三
輸耶
T的規章也能改啊 反正是人治聯盟
喵硬幹 說不定t1開特例 自己凹一個說明
獅有說過請球員跟新球隊來談 沒有意願上法院談
這邊都是吃瓜群眾 等台籃的教大家法律
但是記者會爆料內容nbl事件 不認為只有p跟t而已
結果大聖兩個聯盟都不能打直接空降581
581或成最大贏家
搞不好到9月1號前 還會有cba找林簽約 畢竟林主觀
認定可以自行解約
所以t的新球隊可能也會air
獅就是要列出認為的因解約產生的損失 然後求償
有請銀彈最充足的富邦拿錢砸死他反正台新還沒官宣
看台籃學法律 讚
直接再加1000萬
大聖應該沒這麼猛吧 一個休賽季air 兩隊?
大家都不懂法律,兩個球團法律戰也是一次機會教育,
不管結果如何相信兩職籃都會成長
真的是台籃法律教室欸
已經air兩隊了 一個是nbl一個是p
求償的話大概就是錢了吧 球員間的補償 應該很難
目前暫定是t新球隊 但是特攻官宣不執行球隊後
比起沒有意願 汪汪感覺還是給人台階下吧 真的很新
竹工程師
可能還有cba會進來搶人
那還真的挺猛的耶 一個休賽季air兩隊
喵真的豪慘還好我不是喵迷
林主觀認定可以單方面終止合約 所以去cba是有可能的
到底要air幾次還沒簽合約的就算了簽合約的也要air
了直接有陰影了吧
只要有cba球隊願意砸更大金額
看了一下 喵幫大聖處理NBL的合約 結果他大爺看到更
多錢就中離了 這個猛耶
如果cba有找林簽約 林應該會用9月1號自由球員身份
去air t的新球隊合約
道德層面喵絕對超級大順風但法律問題就要兩邊律師
開戰了
還有13天可以看到最終章
紅明顯 現在喵喵就是應該想想怎麼做能聯合T的其他
五隊 達到限制猴子在台新沒辦法出賽 只有T其他五
隊能影響台新 律師 籃協都不行
喵幹嘛要限制猴子 這波一定要做高自己的道德高度吧
補充一下,其實能不能限制為聯盟出賽那應該是聯盟
規章的問題,這我就完全不懂了…我只是從民法角度
出發給大家不一樣的角度啦,大家也可以當作是法庭
辯論上某一方辯護人的主張而已,被法院打臉更是常
有的事…所以大家不要太認真!!什麼損害賠償的也
講白的林打台新是必然的了,錢賠多賠少的問題而已
不在這次貼文討論重點中!!
刷一波好感度 再來更多粉絲便死忠了
現在喵已經在道德至高點了吧
T1的球隊怎麼可能幫P的球隊搞自己人 想太多了
職業籃球就看成績,道德什麼的短期有效,長期還是
看實力,比賽好不好看比較重要
沒錯,比賽有沒有人看比較重要
不過喵喵今年補強大概也只能這樣了吧 只能補強洋將
攻城獅現在的態度就很妙,不上法院到底是要幹嘛呢?
認真 但沒什麼重點 我是樂觀其成他到台新
訴諸道德的換句話說就是情緒勒索,想把林秉聖搞成麻
煩然後台新自認倒楣就跟他解約,攻城獅就可以逼他履
約;但現在人家明擺著就是要跟攻城獅玩法律戰,攻城
獅還在那打道德戰...
法律工程師不一定贏還很耗時
訴諸道德簡單多了
還穩贏
法律上不覺得獅有比較弱勢
如果上法院會贏,那攻城獅現在的態度應該會更強硬
畢竟攻城獅現在擺出來的態度就是要他履約
上法院會不會贏也要看原告主張什麼就是了,如果9/1
號之後大聖終止委任關係,大聖頂多也是負損賠責任
~所以贏不贏還是看原告想請求什麼決定~
合約還沒開始走很難佐證有損害責任,上法院贏面不大
所以工程獅才想要輿論的壓力 畢竟上法院不好贏
損害成立與否確實是個問題!所以我才說頂多有損配
責任啦哈哈 說不定根本無事一身輕~
喵喵是說不希望上法院沒有説不會上喔,法院肯定是最
後的手段,但今天的記者會我覺得喵喵已經釋出很多善
意了
喵從頭到尾都不希望上法院啊,畢竟上法院是最後的
手段
這種情況就是自始給付不能 可以用226吧
職業籃球靠實力的,什麼法律、道德都洗洗睡~~~
哪有自始不能,這很明顯是嗣後不能吧XD
喔對啦 講錯了 拍謝
爆
Re: [新聞] 快訊/證實已和林秉聖簽約 台新:絕無惡就我的理解,認為台新聲明意思應該如下: (當然我的認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討論)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終止合約前,其他球團可以「接觸談價」但不應該「正式簽約」。 關鍵字:正式管道提出報價(獅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歡迎)、提前終止前,不應簽有爆
Re: [討論] 買外匯車事件,我是來討拍的(文長)看了推文附上的合約翻拍照片 雖然沒有看到完整的契約全貌 我想跟原PO說 我自己就是法務人員 審閱合約也是我的工作之一 你這個契約根本就還沒有生效 第一條就說要蓋公司章是生效要件了66
Re: [新聞] 攻城獅曬林秉聖合約反擊 循法律途徑攻城獅這法務跟新聞稿也太菜了吧 既然是簽簽委任契約。 依照民法549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依法律林秉聖得任意終止委任契約, 攻城獅能主張的只有第二項:「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61
Re: [求助] 小孩的扶養費林北律師啦 你自己承諾要給的就要做到丫 如果我是你腦婆的律師,我告你的時候根本不會跟你扯什麼扶養費讓你殺價 我只會跟法官說這是你們兩方口頭離婚協議或債務拘束契約的一部分,性質跟法定扶養費 不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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