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阿慈:合約不保證里程無法求償
這問題我幾年前就查過了阿
https://i.imgur.com/UeKH7hd.png 看一下瀏覽日 嘻嘻
懶得看我跟你講結論:
1.不懂車的又不愛仔細看契約ㄉ不要亂跟車行買二手車 嘻嘻
2.這種條款確實可以阻卻詐欺罪的成立 連推給前手都不用
但是不是寫了就一定不可以,例如下面這個高等法院案例,買家又有另外問
看一下這個高等法院判決講甚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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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
系爭車輛販賣與告訴人時,合約上已有註明「本車里程不保證」,
是被告2 人 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
又依系爭車輛之原廠維修紀錄,該車 於99年7 月9 日
進原廠維修時,里程數即已達427,705 公里 ,是行將公司拍賣系爭車輛時所查定之里程數404,734 公里 ,亦屬有誤等語,惟被告蘇哲民、郭朝龍與告訴人間之系爭 車輛買賣合約上所謂「本車里程不保證」之條款,並不當然 影響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之成立。詳言之,被告蘇哲民、 郭朝龍既已明知系爭車輛購入時之里程數係404,734 公里, 則其等為求順利售出系爭車輛,而故意將對中古車買賣成交 價有決定性因素之行車里程數大幅調低後再公開販售,本即 在客觀上已構成詐術之行使,在主觀上亦有詐欺之故意,不 因有無於契約中另註明「里程不保證」而有異。否則,所有 涉及買賣之詐欺犯罪類型均可透過此種所謂「不保證」之條 款而免責,刑法詐欺罪之規定即恐淪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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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沒那麼簡單,寫這個條款還是可以阻卻詐欺罪的成立
上面這件高等法院判決 實際哩程4x萬,結果表顯示13萬,然後買家問了之後
賣家回說實際是18~20萬。 所以雖然部分承認有調錶但還是說謊阿
因此會有罪不是因為那個條款沒有效,而是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詐欺行為
以下這件就無罪 雖然被檢察官起訴,一審無罪,檢察官又上訴,二審還是無罪
https://bit.ly/3Rm156x
這件,24萬調成12萬。但法院認為
請注意以下這件的被告還是「慣犯」但是法官說不能因為他是慣犯就當作證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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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末一行之備註欄確實記載甲方(賣家即被告)已告知乙方(買家即告訴人鄭文隆)此車出售時「實際里程2拾4萬公里」,非實際里程顯示的數據,乙方本人同意以現況實車作為交付等語,備註欄正下方及契約末皆有告訴人親自簽名無誤...
雖被告確實於107年6月間與108年1月間,有兩案出售中古車時因調降里程未充分告知而遭以詐欺取財罪判刑確定之前案紀錄,然檢察官亦知除非為特定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前案紀錄本不能逕作為認定被告本案有罪、無罪之積極證據,且該等發生於本案之前之另案,契約皆未明確記載真實之實際里程數,僅泛稱「甲方已明白告知乙方里程數表之數據不保證現況交車」等語(見他字卷第82、95頁),核與本案汽車買賣合約書之記載明顯不同,自不能以被告曾有上開中古車買賣「黑紀錄」,就認為被告於本案亦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
嘻嘻 阿慈說甚麼他幫人看合約還是怎樣的 看看就好啦
他上法院的次數 可能都沒有你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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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真的只有小施 其他 不予置評
推個結論
忘記哪個YT講過 國外調錶罰超重 只有台灣光明正大這
樣玩
詐欺島嘻嘻
如果事先知情有調錶,你不告知還用調錶的價格賣。就
有詐欺犯意。如果刑事判決有罪的話民事庭可能認定這
條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越黑心越可以賺錢的詐欺島
重點是舉證啊 你要舉證對造知情 一堆人整天喊告 都
不知道舉證多難
車商都推給前車主,你也沒辦法
前車主要騙到車商本來就很難 車商怎麼卸責 邏輯好
嘛
小施可是會退車的
勾不保證里程數就是知情的證據了..
小施都懂得看監理里程了.同業會不懂?
重點不是知不知啊 重點是有沒有跟買家講
總之買車時,現場監理里程查起來再說
說真的買這種老計程車.都告知了還買心真大..
就是頭又大的小黃才操的兇
二手車商只能信小施了,其他都檳榔陳
推
翻新中古車技師艾德說英國禁止調錶是違法行為
沒想到中華民國如此落後法盲國家,真丟臉
鬼島一直都是第三世界落後國家啊…
不立法怪誰
我也信小施。但我覺得小施只是還沒翻車。哪天他剛
好遇到真的很難發現的瑕疵是否爆開+瘋狗就是要弄臭
他。小施還是會黑。
不是幫中古車商講話。有時候真的潛伏性車王三個月
之後才爆的重大問題。你也是會覺得對方故意的。這
很難防。畢竟是中古品。
樓上說的這種狀況只要事後有好好處理也不至於黑掉吧
會黑掉都嘛是找理由推託、裝傻的
車行門口晚上一堆屁孩 有時候還炸街 還有人支持
二手車真的只有小施
小施檢查車檢查成那個樣子 要翻車也很難啦
真的翻車了 肯定是道歉加退車的
A大,新車也有車王啊,就看遇到問題對方怎解決而已
翻車不是問題 問題在解決的態度
解決的態度OK的話 就不會是大問題
小施翻車ㄧ定也是退車加退錢!看走眼都會發生但後續
處理誰會這樣處理
8+9車庫,會信的本來就...
要能舉證對方知情調錶啊bro
小施退車又不只一件..怕翻車就不要做二手...
89車商 就讓89去買吧
是不覺得他有什麼堅持
爆
Re: [討論] 買外匯車事件,我是來討拍的(文長)看了推文附上的合約翻拍照片 雖然沒有看到完整的契約全貌 我想跟原PO說 我自己就是法務人員 審閱合約也是我的工作之一 你這個契約根本就還沒有生效 第一條就說要蓋公司章是生效要件了14
Re: [新聞]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原始判決 還以為是新聞加油添醋 沒想到是真的...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423 號刑事判決9
Re: [問題] 講個很倒楣的事這種案子就是單純的民事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說明的是,故意與過失雖是互斥,但並非是相對的概念 有故意就不會是過失,是過失就不會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