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8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 警加強取締
注意喔,
雖然橋樑隧道停車不能檢舉,但是人行道臨時停車或是停車是可以檢舉的喔。
舊規定
55-1-1: 在橋樑、隧道、圓環、...人行道...臨時停車(6/30起停止受理)
新規定
55-1-1: 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不含機車及騎樓) (6/30起開始適用)
56-1-1: 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不含機車及騎樓) (6/30起開始適用)
還有,雖然併排臨時停車不能檢舉,但是併排停車還是可以檢舉喔
舊規定
55-1-4: 不依順行方向,違規併排臨時停車(6/30起停止受理)
規定
56-2: 違規併排停車
怎樣算臨時停車?
定義: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所以只要併排超過三分鐘,就不算臨停了。我們只要前後拍一張照片,等三分鐘
後再前後拍一張照片,證明他超過三分鐘,就可以檢舉了,就算他有開臨停警示燈
也沒用。
我覺得新聞記者寫的很容易誤導,以為已經不能檢舉了。不過我覺得併排不管是不是
臨時的都應該要可以檢舉,畢竟已經有太多騎士因為這樣而成為車下亡魂,所以我就
寫信到交通部部長信箱反應,大家有空的話也一起去反應一下吧。
https://i.imgur.com/kXi3ynD.jpg
交通部部長信箱 https://poms.motc.gov.tw/message/tw
※ 引述《yokann ( )》之銘言:
: 8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 警加強取締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53722
: 30日上路 發現騎機車講手機、併排臨停、交岔路口違停 打110報案
: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六月三十日施行上路: ,對於騎車講手機、併排臨時停車等八項「交通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台中市警局表: 示,統計顯示,去年就受理超過十五萬件民眾檢舉,今年一月至五月則有兩萬多件,民眾: 未來發現此八項交通違規,可逕撥打一一○報案。
: 八項「交通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包括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汽機車駕駛人手: 持香菸,或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 倒車無人在後指引;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 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以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
意思是 斑馬線 跟人行道只要停四輪都可以檢舉吧? 但是機
車就可以大方停 是嗎!
一樓神理解www
推整理
停車 要錄滿3分鐘影片 可以檢舉個鳥
拍兩張間隔超過3分鐘以上照片就行了
3分鐘、車裡沒人、收後視鏡 只要有其中之一就不算臨停
等三分鐘 白痴政策
並排停車很擾民, 這樣是微罪?
你不能證明兩張照片中間他沒開走再停回來
只能錄超過三分鐘,阿也不能超過80MB喔,交通局關心您:)
要就要錄3分鐘影片..我說真的 有心的話絕對能檢舉到對方 但
結果杯水車薪就是了...
我想請問路口轉角十公尺紅線違停一樣不能檢舉嗎?
(不含機車及騎樓) 意思是機車大開無雙 停人行道行穿
線騎樓都沒事?
我他X還不停爆
機車死人關我屁事 我四輪大爺耶 政府都說不能檢舉了 在那叫
什麼
9
我覺得裡面最重要的 就是騎樓停車 不開放撿舉 這個很重要 畢竟全台灣的停車位不夠 透天厝的騎樓停車 算是全民共識了35
在辦公室內坐著吹冷氣受理民眾檢舉可能不太舒服 所以長官想要他們多多出門取締? 以下是台灣各地的簡訊報案號碼 發送簡訊過去是免費的 請多加利用 我記得之前有人有做簡易定位自動生成簡訊內容也很不錯 還會帶入當地簡訊報案號碼 但一4
有政府!會做事!相信黨!不信謠! 之前政府發新聞解釋過 大家回顧一下2023/11的新聞 「每100~150公尺劃10%黃線或專用停車格」 王國材:做好後恢復罰款記點 王國材表示,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求各縣市政府明年6月以前,要把全市或全縣,每100到 150公尺劃10%的黃線或專用停車格,做完之後就回歸到正常的罰款和記點,交通部也會每19
簡訊檢舉其實跟打110一樣,會有紀錄立案,勤務中心會再分配下去。 這個當初是服務聾啞人士的,所以也跟110一樣,是不用收費的。 我大概都是這樣打 地點描述: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8號~222號 案件描述:多台汽車紅線違規停車,機車人行道騎樓違規停車17
警察局內部有一套監督的機制 警員到場後 是要向勤務指揮中心回報處理結果的 110報案台 是市警局的勤指中心 市警局勤指中心收到報案後 會轉給分局的勤指中心 分局再轉給派出所8
教大家一個方式 如果你預計要去某個地方停車 先打電話檢舉該地點的違停 等到警察過去驅趕之後,你就有很多地方可以隨便停 而且通常警察接到報案去趕第一次17
其實有時候也覺得蠻矛盾,日本不能民眾檢舉,交通卻比台灣好很多. 你說日本警察會躲著來搖鈴取締,騎腳踏車衝出來取締,那台灣呢? 台灣站個陰影處抓違規紅燈右轉就被一堆人哭爸哭母了 講什麼"有力氣去抓這種紅燈右轉 怎麼不去抓詐騙或歹徒?" (講到取締茶魚賣淫 更是一堆人氣噗噗不知道在氣什麼 還以為台灣賣淫合法)10
其實開不開放檢舉根本是假議題。 台灣最大的問題的是法律規定沒有落實, 交通規定當成兒戲一樣, 有的人甚至連考上駕照開了幾十年的車, 還不懂什麼是交通法規。7
事實是 台灣"大多數"人 不在乎交通違規 太多人已經把違規當日常了 隨便去路上逛幾下 違停 跨越雙黃線 .... 等等等 簡直是家常便飯 跟喝水一樣常見 沒見著才會覺得奇怪呢
爆
[閒聊] 交通部的用路人屠殺台灣交通正走向不可預期的深淵 在2024年3月 行政院正式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 正草案。 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 包括爆
[討論] 併排臨停 檢舉未過你各位耗子尾汁啊,大臨停時代來了 誰會有時間守在臨停車輛旁阿? 有時間錄這些,直接檢舉違規停車就好了啊 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應提供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 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辦理):28
[討論] 政院拍板1200元罰鍰以下微罪不開放檢舉新聞連結 Yahoo奇摩(即時新聞)追蹤 10項1200元以下輕微交通違規不開放檢舉 政院通過修法 我看不得懂,是1200元罰鍰以下不開放民眾檢舉,還是只有新聞列舉的10個項目。29
[問題] 關於臨時並排停車大家晚安 檢舉了一台直接擋著車道臨時並排停車的車子 卻收到警察的回覆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 臨時停車的定義是「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22
[抱怨] 大違停時代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包括: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8
Re: [新聞] 快訊/行政院通過修法 10種「罰鍰1200以根據草案,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10個項目包括︰ 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二,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三,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四,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8
[問卦] 併排停車其實不是停車剛剛被交通員警回信教育交通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3-11說: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所以併排停車就法規定義來看不是停車,因為不是道路兩側更不是停車場所 併排停車要有併排有停車才是違規,只有併排不算違規3
Re: [問題] 違規檢舉詢問三分鐘內 55條第1項第1款,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三分鐘以上 56條第1項第5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插一台腳踏車、機車在右邊(別上人行道),隔三分鐘拍5
Re: [新聞] 快訊/行政院通過修法 10種「罰鍰1200以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 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 幫大家上重點,以後只要旁邊沒警察,3
Re: [問卦] 汽車停人行道有違規嗎2021年修法 不得檢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於去年12月修正通過,把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以「 正面表列」方式從原本的63項限縮至46項。交通官員說,可檢舉項目分為「靜態違規」和 「動態違規」兩大類。「靜態違規」有5項,包括交叉路口及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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