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老公寓共用部分測量成果圖的主要用途欄
https://i.imgur.com/5OtBCjC.jpeg
我是某老公寓(78年建成)的住戶之一
之前有同棟公寓不同層樓的房東告我侵入住居罪
因為我「侵入了他所屬那層所有住戶的公寓走廊,並且拍照檢舉他擺放雜物」
雖然該層整層樓的住宅單位(住戶)全由原告(房東)所有
但我為了證明我進入的部分只是該層樓的公共走道,而沒有進入任何他的專有部分
所以我去地政事務所申請了該公寓走道的建物測量成果圖
然而成果圖上對於公寓走道的主要用途並不是寫「共用部分」
而是寫「屋頂突出物 防空避難室 水箱 樓梯」
請問成果圖寫這樣,檢察官或法官會認定這部分是「共用部分」而非「專有部分」嗎
還有我要證明我走的地方只有該層走道而已,是否也要註明我走的路徑?
我走的路徑是像這樣:
https://i.imgur.com/Ctlnqdf.jpeg
(紅色路線是我走的走廊區域、藍色圈起來的是樓梯間、綠色是該層樓房東在樓梯間與走廊之間設置的鐵門門禁位置、黃色區域是該房東所有的住宅區域)
但該房東好像認為整層住戶都是他所有的,所以該層走道也是他所有的,而在該層走道與樓梯間設置鐵門門禁
另外,我的父親是我現在住的這戶住宅的區分所有權人
權狀上面有寫共有部分的建號
而該建號正屬於各層樓的該走廊
我們的權利範圍是共有部分的一萬分之十二
請問我可以出庭時主張該走廊不是該房東的,甚至出庭後可以檢舉他私設的鐵門門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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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知道。老屋各種奇葩設計+老觀念
明知是公設被佔用,一堆老人不想惹事
然後佔久了........就真的是你的了。
我咨詢過縣府的專業人員,大致上是:
只要不是在那戶門之內的地方,你能走到
的地方,就是大家都能通行出入的。
但最後該人士講的很籠統,網路訊息又
不同。我也想知道更明確的見解。
小公不好說,看法官手感
你可以不經紅色走廊到達頂樓或公共區域嗎?
可以 那是二樓的走廊 整棟公寓共五樓 但就算不經該走廊可以抵達頂樓或自己住家 他應該也不能主張那是他的「專有部分」吧 查了一下他這樣將走廊封住應該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何況我是為了公共安全而進去該走廊拍照提供證據檢舉
※ 編輯: red0whale (223.137.31.200 臺灣), 05/23/2024 14:40:43看該公設建物成果圖,你走的路線範圍有無標示為樓梯(或
公設建號的主要用途項目),若有,你建物權狀包含該公設
建號,那就是共有,非專有。
侵入住宅罪 要無故
吃人夠夠,有本事去住透天,0公設
專有部分很容易看出來,看樓下就好
加裝鐵門,消防直接有問題
回你最後一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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