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樓層自主權?
小弟為新手管委會成員,
最近碰上一個棘手的住戶要求,
想請教各位大大意見。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大樓是將近30年的大樓,
大樓門口有走廊供行人通行,
為確保路過行人及住戶出入安全,
有在三樓外牆裝遮雨板避免雨天路面溼滑。
但最近三樓住戶因遮雨板影響三樓通風,
要求管委會拆除遮雨板,
並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點: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主張三樓樓層的人有樓層自主權,可以要求管委會拆除,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無權干涉。
想請教的是,該住戶的主張是合理的嗎?
首先,這遮雨板不是違建,而且已存在近10年。
再者,此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其實有點模糊,
遮雨板算是上述條文內規範的設置物或類似行為嗎?
又,假使該樓層區分所有人均同意拆除,
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反對時,該以何為準?
是否像該住戶主張那樣,其他樓層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干涉或表決?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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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管委會拆除 那管委會無作為 他願意自費嗎?
是不是違建跟存在十年沒關係
遮雨板是違建吧 雖然我覺得是不錯的東西 但也要承擔鬆脫
砸死人的風險
30年的大樓,有著一個近10年才有的東西,真的不是違建?
不是違建的話是什麼?
當然不合理。樓層自主權是對的。但不能侵犯其他人產權,雨
遮不能佔用其他人,或公共財產。雨遮的雨滴線都超出共用人
行道了。人行道產權所有者有權請他拆除雨遮。
存在30年都不一定是合法 只是沒拆
喔,以上我看錯了。
真的是通風問題,應該去解決通風問題。
違建就乖乖拆吧!不要搞那麼難看
怕溼滑就改一樓通行路段換成比較不容易打滑的材質
這種要當公親啊,你不要跳進去兩邊得罪
看到不是違建就覺得蠻天真的
遮雨棚非廣告物亦非電磁波產品 適用法律客體就錯了
樓層自主權是對的,但就太多擺爛裝死的管委會,常看到
都不作為,反正已經強姦成功,住戶要告管委會花錢又難
做人,真上法院了委員等不知換幾屆了,之後就一直推托大
法
不棘手啊!造成困擾就該拆掉啊
拆吧 造成人家困擾了
如果當初設置時已經該樓層原住戶同意那應該不用拆
厲害的是30年的大樓有人跑出來吵這個 剛買的嗎XD
不過雨遮設在三樓應該是頗巨大有公共危險問題吧
看你的描述該樓層屋主是對的不然就降管理費各退一步
就是違建
你可能認為違建是裡面住人才算?頂加才算?
滿少看到雨遮在這麼高樓層的,真的遮的到什麼東西嗎
但其實連木柵欄都算
是違建吧
依規約走 如果能搞到全體區權人都反對 那就直接改規約
難怪萬里都沒有違建
你對於違建的解讀很特別欸
不是違建,你確定??
先確認是否違建
通報拆違建是最簡單的,那個住戶應該已經搞過,沒效才會
去翻法條
應該是違建喔
是的,該住戶自己有找主管機關來查驗,但是查驗人員說這
樣很好呀,不是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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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管委會權力有多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雇用及監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會決定的沒錯 另外,所謂十萬塊要經區大同意,其實是誤解13
Re: [問題] 社區的機車停車位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6
[請益] 共用部分是整棟公寓住戶都可使用的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共用部分 是整棟公寓的住戶都可以使用的嗎? 例如某層樓的走道、電梯間 是屬公寓的「共用部分」 也是「整棟公寓」的住戶都可以共同使用的嗎?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1
Re: [請益] 管委會要求增加一樓車位維護費當然合理 法律明文規定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 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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