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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不是這樣,之所以會「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理由很單純,因為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這是消滅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至於債務人行使抗辯權之效果,實務見解一貫的立場是認為: 「又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 你的問題算是滿常見新手在念行政法會產生的問題,我稍微說明一下好了。 你跟其他人之所以會有這個常見的問題,是因為通常你們都只有念行政法而沒有念憲法。 突然跟你講依法行政原則,你根本不知道為什麼。 但如果從憲法開始念,從法治國原則跟權力分立原則開始念, 你就會知道依法行政原則是推導出來的。
-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 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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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62
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