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
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不確定你是念誰的教科書。以洗澡熊的為例。
這兩個原則都是「證據法原則」,而「證據法乃訴訟法的靈魂」,
「刑事訴訟法是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
實體刑法藉此而得以實現,證據法則是溝通其間的橋梁。」(上冊,第十一章。)
這兩個原則的規範目的及其射程範圍,僅限於刑事案件,
這也是為什麼本法第1條第一項開宗明義說明: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換言之,這兩個證據法原則,僅適用於犯罪的追訴跟處罰,
我想這應該是念過刑事訴訟法該有的體系解釋法學素養。
當然這並不表示人民發表言論就可以無的放矢,不過從憲法的角度來看,
這應該是言論自由界限的問題,倘若所侵害者為另一個基本權利的名譽權,
此時會構成基本權利的衝突,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討論就是最好的例子。
所以,與其說「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不如說「知道」「無罪推定原則」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犯罪的追訴跟處罰」時,
所應該遵守的「證據法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可能會來的適當一些。
但人民發表言論,一般而言,應該很難說是在行使追訴權跟處罰權,
所以是不需要遵守這兩個原則的,當然這不表示可以胡說八道,
不過本質上這其實是言論自由的界限問題,或者更一般化的說是基本權利衝突的問題。
※ 引述《PECVD (PECVD)》之銘言:
: 我有時候覺得很奇怪,
: "無罪推定" 跟 "證據裁判原則" 明明就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 怎麼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一大堆人在那邊
: "性騷擾很難採證" 所以巴拉巴拉,
: 什麼女生出來講很勇敢啊, 冤案啊, 不敢講啊,
: 是怎樣? 打算以後不用證據, 女生光是放話就可以指控別人性騷擾嗎?
: 還是光是有雞雞就是有罪推定?
: 奇怪, 長那麼大, 怕被性騷擾, 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下,
: 不是應該盡力去蒐集證據, 比如隨時帶錄音筆, 隨時開錄影之類的,
: 怎麼會意圖去推翻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這到底是怎樣的思考邏輯 ?
: 我 "被離職" 都知道不能簽 "自願離職書" 了,
: 怕被性騷擾不會準備"反性騷擾"的手段,
: 反而整天在抱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是還在小學辯論嗎 ?
--
某些人覺得不合己意的都是「公審」啊
別人想講什麼那是他的言論自由
想扣公審這個帽子要別人閉嘴那才是沒有公民素養
繼續亂扯毫無關係的有罪推定也是莫名其妙
推 根本沒起訴,一堆人一直講無罪推定
一個新聞這個版天天有台男崩潰,搞爛翁名聲的不知是
誰
你這種言論如果成立 世界必將大亂
熱度都退了只有台男還在洗版
那些把世界大亂、國家滅亡掛在嘴邊的 事實往往就是被害
妄想發作而已
法律規範的往往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低標都無罪推定了, 你個人要無證據去公審別人我也是
呵呵
我覺得這篇是反串,但是反串的很逼真,很符合女權派的期望
無罪推定是因為裁判只能給出有罪無罪 不是有罪推定就是
無罪推定啊
跟什麼「最低標準」根本無關 鬼扯也先動一下腦
被害人的證詞如果叫無證據 也是滿好笑的
誰都知道證成容易證無難 有句話叫天下烏鴉一般黑
你要證明有白色的烏鴉很容易 你找一隻白色烏鴉出來給大家看
就成功了 但反過來你要證明世界上沒有白色的烏鴉 那就難的
多了 這道理我想大家都明白
“言論自由的界限問題” 推一下QQ
不,明白這種道理的人遠比你想像的少
恐怕你把全世界所有的烏鴉幾乎都找片了 全都是黑色的 還是
有人可以唱反調 你怎麼知道呢? 你怎麼知道在某某地方 也許
有呢? 這種質疑論者 基本是無敵的
相不相信是大家的自由 同樣要講出來、要告侵害民譽也是
他們的權利
沒證據隨大家相信,那應該也沒有檢討受害者的問題了(?)
台灣在自由主義思想推波助瀾下 朝SJW之路越走越遠了
傳統的法治保守主義聲音越來越微小 看看司改變成什麼破爛德
性? 可憐哪 陳為廷、雞排妹、劉喬安 ㄏㄏ 全都是這幫分子
不懂要再扯什麼 司改關他們什麼事
你要裝傻我也無可奈何 這是一個不需要真憑實據的社會
只要你"相信"即可 心即是理 ㄏㄏ 棒棒 壓
簡單來說,這個版的崩潰仔狂洗翁性騷擾,就是一個最低
最低最低沒有違法,但是情理上很噁心的舉動。但是風向
對了,他們覺得是正義,蒸蚌。
你只是單純不相信她的證詞啊 一個人說話需要達到有什麼
樣依據的程度 不是隨便一個人自己認為的標準
對啊,那要以誰為依據?
什麼噁不噁心那是你在講的 這個版大部分人可沒在評論他
對啊,說沒有證據不代表沒性騷擾,不是說翁性騷擾,只
是支持雞排妹而已,真的沒評論他
以法律啊不然呢 你說話你再怎麼不相信沒到法律處罰的程
度她就是可以說 你不信有別人信 公審不過是你認為的 她
有發言的言論自由
我支持當事人有表達自己經歷的言論自由啊
言論自由不等於抹黑自由
你又知道是抹黑 來搞笑的?
沒有在評論XDDD
以法律為依據,但是雞排妹又不提告,所以他就可以亂放
話嗎?我是坐等影片流出啦,到時候再來說是非。
沒證據的指控當然是抹黑啊 不然呢
抹黑不是你確定對方的指控是蓄意捏造的嗎?
你又確定對方蓄意捏造虛假的事實了?
以法律為依據是指沒犯法就是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跟她提告有什麼關係
總算有法律系的發言
今天也有個理髮師被亂告性侵,這類案件可能佔5-10%
所以我不提告就可以亂抹,蒸蚌。我還以為是社會新聞,
原來是政治新聞啊,先抹先贏
只要設個保護機制給他們,就能解決核心問題之一了
檢察官起訴法院判無罪的比例跟不知道哪來5-10%的數據相
比根本沒什麼 所以可以解讀成檢察官都亂起訴?
我是說...可能...你也能說永遠是個案
個案就是特例不用理對吧,看要怎收集這些數據嘍
你要我提供的話,要給我錢給我團隊。看你
要不要提告跟能不能說又有什麼關聯
依照某些人的邏輯b大沒有證據還發言就是在抹黑了呢
你怎麼可以說抹黑,這是他的言論自由耶,你不可以這樣
子雙標
當然我是不採這種標準 只是會告訴你這種解讀哪裡有問題
笑死,洨衝腦真的很可怕
他也沒數據吧,他也是造謠
我沒雙標啊 我第一時間做的是反駁而不是叫他不能發言不
然就是抹黑呵呵
雞排事件有一派認為該無罪推定,不就是亂告風氣?
我不知道你說的是哪個b,但是我只知道他們沒有造成誰的
名聲受到影響,還是你認為沒可靠數據就不能講話呢?
所以針對這處理只能算中性的發言吧,至於風氣多盛行.
自由的前提不就是不影響他人的狀況下嗎?想想中共清大
的可憐蟲好嗎?
從頭到尾我都認為可以講啊 認為不能講的只有你吧
我不認為沒證據的話可以亂講
請搞清楚喔,乖
「影響他人」是指什麼才是重點啊 那個標準在法律不是誰
的玻璃心
沒證據的情況下被污衊難道沒影響嗎?
有沒有影響不是自己覺得啊 什麼叫污衊也不是
不是自己主觀意識就好?
b能不能先搞清楚討論標的是啥再來發言啊
如果心中已經有了深信不移的答案,其實明說就好了,我們
不需要這個的(?
拿此事件尚未進入司法來擋 "無罪推定原則" 是滿矛盾
的 照此邏輯 翁還真的沒犯罪 因為根本沒進入司法
大家可以回家啦
m大欠噓
原PO其實是在暗諷女權胡亂行使「言論權」,結果牴觸到「名譽
權」、「無罪推定原則」,也算是偏翁派的啦XDD
看推文就知道誰是真材實料真有法學涵養的 有些可悲仔
沒料又只會鬼打牆
選舉多了,抹黑造謠影射都成為有心人一般日常技能
小心別被釣魚。Ptt玻璃心訟棍也不是沒有,它講別人可以
,別人講它不行,後面再蒐證提告,沒事也讓你們跑警局
法院。
法律途徑本來就是最後手段
某些台男整天崩潰有什麼好意外的
嗯啊,這串不討論誣陷,沒人在乎誣陷好嗎
陳水扁無罪還不是被硬判有罪,台灣司法
有人無證據出來講他被誰性騷,那是他的言論自由;其他人覺
得他沒證據=胡亂在放話、應該是在抹黑、意圖公審,也是其
他人的言論自由
雙標啊 一邊要人家拿證據不然就是抹黑 一邊也沒證據她是
抹黑
你這篇真精準,我給讚!
ptt不少人因為言論自由而被吉,小心釣魚啦~
法律沒規定不能亂放話靠低能群眾公審對方所以可以做?
他們大概是把"無罪推定" 解釋成無犯罪事實了 只要受害者不
提出足以定罪的證據 不得對可能加害人做出任何"質疑" "調查
"一律當受害者是在誣告
反無罪推定的人,怕不是腦袋被槍給轟了一個大洞
你的言論自由可以傷害他人?
要指名對方有罪就是要拿出證明,不然就是鬼扯,曾申
殺人聽過沒?可憐啊
言論自由也不是拿來抹黑造謠攻擊的,就這種水準還敢
提言論自由
公審雞排妹的時候就不在乎什麼公審不公審的問題了
給M網友,公審不就是你一直要的?
公審了你又不開心, 很難伺候欸!
哪裡說不開心了 只是覺得很雙標呀
哪來雙標?只是用你們的標準去執行,大家一視同仁都公審
哪來雙標?
某些人覺得只能審翁,但是無罪推論是不應該指責現況
的翁。最有問題的反而是沒證據也未進入司法的雞排,
但是真正雙標的人看不到,只會說不能罵翁是雙標啦。
邏輯是個好東西,但不見得人人有。
今天才有新聞是誣告最後靠監視器還清白的案例呢。
我說你強姦母豬就強姦母豬~
如果有邏輯的話就該拿出雞排抹黑翁的證據再說她在抹黑吧
還在扯無罪推定的不知道是不是連原文都沒看過
你怎麼會這時候要求證據?以你的論點來看,用公審就好了,
不需要證據啊?你這樣要怎麼用你的論點說服別人?
還是你的意思是對雞排要用無罪推定加證據裁判,但是對翁要
用公審?你剛剛是不是說了什麼雙標之類的?
我是用你的邏輯回敬你 傻傻的
可是我看你遍體鱗傷,好可憐呢!
我的立場是大家都可以講 旁觀者要不要信那是他們的自由
如果按你們的邏輯沒有物證就不能表達 那你們也沒資格
說她在抹黑
雙標就是一邊要人家拿出證據不然就閉嘴 一邊可以不用證
據直接說她在「抹黑」
我的邏輯可是大家都用相同標準喔!不過你剛剛是不是說了什
麼雙標?我還想確定一下!
依你的邏輯,你也要先拿出我是在抹黑「雞排是在抹黑」的證
據。真要講的話,雞排並沒有拿出實質的物證,所以他的「證
詞」基本上可以當成抹黑的證據
雞排妹有勇氣作為她的證據
傻傻的?誰說你不能表達了?話說不知道為啥很多人被指責就
以為自己不能表達呢!獨特的”感受”腦?
那個S你去問上面的 我本來就不認為要滿足每一個對證據
的需求才能說話
有言論自由沒錯 但雞排妹的言論已經嚴重侵害到翁立
友的名譽了
即使性騷擾為真 未走法律途徑即公審 不是法治國
家應該鼓勵的行為
大方承認了欸!承認自己就是要公審,而且只能公審男的!哈
哈!
那個P也去問那些認為表達就是公審好壞沒證據就不能說話
的
看到大家在討論無罪推定 我才想起來 原來台灣"有法
律"啊XDD
那個P好像閱讀能力有點障礙 你說的那段在哪我再幫你講
解一次
別氣到寫什麼都看不懂,寫清楚我才好 ... 回應?
「承認就是要公審?只審男的?」眼睛也有障礙?
沒證據你還是能說話啊!誰把你嘴巴封起來了?你是不是搞錯
了什麼?
哎呀!想就說不,幹嘛遮遮掩掩?就像你說的言論自由,有什
麼好不能說的?
多了一個”不”字
所以「承認就是要公審、只審男的」在哪啊?眼睛還好嗎?
豪荍A就能說你想說,做你想做的,不犯法就好了,不是嗎?
科科!
”本來”
隨意啦!大家知道意思就好!
還是你有什麼新論點要發表嗎?
我一直都說大家可以有自己的主張啊 而且我也不覺得這叫
公審 好像預設誰可以主導對/錯一樣
要糾正我,要訂正你都論點都可,讓大家評斷一下你的論點是
不是更高明?
”的”
事實證明某些低智商族群就算專業人士出來解釋,他們還是
只看自己想看的
嗯,請問就是”大家想說就說,隨便不用負責”的意思嗎?
ptt還是把低學歷的廢物都趕出去實在
說不要抹黑 結果把別人沒說過話硬塞過來的也是你......
我在問你是不是這個意思呢!誰抹黑你了?
那個P你說這是疑問句嗎呵呵
好了,不搞了,M網友歡迎你把自己的論點說清楚喔!讓大家
看看你的論點到底如何,我就不奉陪了!
噢!如果誤解了你,歡迎你隨時訂正喔!
重點是你個人主張不能侵害他人權益啊 我說我看到飛碟跟我看
到你偷錢這兩者言論的差別你分得出來嗎
我說過很多次囉 那個P確實該讓眼睛休息一下別再出狀況了
好機會卻不說清楚,真可惜呢!不能配飯了!
他可以主張被侵害啊 但那是他的主張 如果想要確認法律上
的責任 可以去找法院
那個P還是先休息吧 閱讀能力可以慢慢培養
低能法盲一堆,告了才有無罪推定啦,沒告,推你妹唷
支持M大發一篇闡述自己的論點
法官自由心證可以不理原則啦!
原則連法都不是,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說你有罪就有罪」—這不是開玩笑
難怪有冤獄
所謂的法匠就是像你這樣 法律上沒寫的東西就當沒有? 無
罪推定不是素養但不能亂講話隨便沒證據指控別人?是不是
自我矛盾?
某些人覺得只要沒告 愛怎麼抹黑就怎麼抹黑就對了
所以現在就是誰先在網路上開槍誰就贏了,就算是加害
人,只要先開砲、聲量夠就是正確!
來來來,大家來檢討用力雞排妹和那些以為隨便抹黑是
言論自由的智障!因為他媽的這也是言論自由!
護航公審的實在可笑
要自由至上 你可以去八卦po文 嚐嚐自由的滋味
這是林北農曆年前聽過最好笑最假正經的笑話!咬文嚼
字的覺青真他媽笑話!噁心!
不過對於M大這種走在政治正確路上的人來說,不懂「
正常人」的想法也是不意外啦!一切都是利益跟政治算
計嘛
我越來越覺得在八卦版跟大家討論根本是跟豬打架XDD
反正道理講不贏也可以不斷嘲諷嘲諷到另一方放棄就好,根
本小學生XDD
這篇文完美的示範什麼叫轉移焦點
原po想說的就是無罪推定除非明文寫在憲法說它是素養 它才
能算素養是吧?那現代人根本就沒有任何素養可言 法律根本
沒有規定道德上該怎麼做
樓上在講什麼... 憲法是規定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
可沒規定什麼素養
跟覺青討論才是跟豬打架吧?覺青新大絕:法律沒規定
,你們是在靠北三洨?
我覺得這串對這點很有共識啊,台灣人不需要法治觀念
甚麼無罪推定,臭死了。
是啊是啊,法律沒規定,雞排妹好棒棒,你們給我閉嘴
!
對啊 那我平常亂搞一通 你靠腰我就說憲法沒規定 這樣可以
喔?
蛤?
不要自以為胡扯一堆好嗎?
推
法學是父權結構下生出的學問,進步的女權公審觀點才能真
正幫助廣大的受害女性,各位千萬別被框架制約了想法
對於刑法與民法就是一堆人故意混在一起談
傻子才在等影片流出,是不知道辦尾牙的公司多大尾嗎?
不用管大不大尾,女神雞排妹就不追究他們了
說比較多廢話聽起來會比較有學問嗎?
推文真有趣~呵呵
對只有”感受腦”的人而言,說那麼多的確沒什麼用
法律可沒規定可以隨便沒證據就放話抹黑耶
難怪雞排騎士那麼愛燒女巫
你打這篇 推文的也看不懂啦
前面推導很嚴謹結果結論亂下。那你隨便主張一個未定罪的
嫌疑人是犯罪人,明明就是誹謗
樓上這樣每個檢察官不都是毀謗?
法官審視證據前 都是無罪啊
正確 感覺被性騷擾 和 某人有性騷擾罪 根本兩回事
所以你沒看女孩兒都說現在不是法律問題,不需要無罪推定
J大你是不是今天網路用太多了?
只是要告訴l大 法律上他現在無罪不代表就不能懷疑對方有犯
罪
你可以懷疑,但你不能說他有罪,這應該很容易理解吧?
真不知某些人是程度不足看不懂,還是只是想借題發揮
仇女裝看不懂,總之都一樣可悲就是
現在不就是鄉民懷疑然後討論而已嗎? 閣下是以為這裡有法官
?
本來就是這樣,告都沒告哪有什麼無罪推定的問題?證據不
夠的親身經歷就不能說嗎?那這個板可能文章會少一半喔
用懷疑就想掩蓋沒證據指控
和相信沒證據指控的事實啊
那我懷疑你欠我錢,過年後請盡速歸還
覺得沒欠錢的話請你自己提出證明,證明這幾十年來你
都沒欠我錢
檢察官好歹是提出證據起訴
所以才叫雞排覺得性騷擾就去告,而不是上臉書講廢話
好嗎
滑到連我家雞排店油鍋都沒檢察官這句滑
我家巷口
不相信她的證詞是你的自由啊 但那不叫沒證據
而且事實上就算有證據某些人不相信一樣會繼續發作
所以滿足別人對於他們所謂證據的偏執根本不是言論自由的
前提
有證據和證詞就去告啊,FB是公司還是法院?
隨便google的 不確定有無參考價值…
https://urrl.cc/g5uKw 如果 法律不重要? 台灣如何偉
大?
看起來被害人的證詞並不一定能當作證據(?) 等專業大大
還好m你不是檢察官或法官
2
有人提到說怕會煩惱被抹的人 應該沒那麼多吧 這個我敢說 不怕被亂告的人 大概是不瞭解失序的正義感有多可怕 可以亂告的 又不是只有性騷擾 例如說當年台灣很有名的 八里雙屍案28
為什麼要呼籲無罪推定? 有些女權是不是以為只有自己指控人, 沒有哪一天會被別人指控,推上公審的舞台? 不要以為沒發生過這種案例, 你們的學姐,#MeToo發起人Asia Argento,15
這個討論串讓我回想起一個事件,或許可以增加大家對於現實複雜度的理解 大概幾年前還在讀研究所的時候, 所上新進來一個打扮花枝招展,並且個性感覺又大喇喇的學妹。 我們所上女性本來就少,更不用說這種辣妹等級的, 所以就同時引起了我同學A跟同學B的興趣。X
我有時候覺得很奇怪, "無罪推定" 跟 "證據裁判原則" 明明就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怎麼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一大堆人在那邊 "性騷擾很難採證" 所以巴拉巴拉, 什麼女生出來講很勇敢啊, 冤案啊, 不敢講啊,28
沒什麼矛盾的 就是很多人沒有無知之幕的概念 無知之幕是一個假設性的概念 要去假定自己並不知道自己在這個社會中會在什麼位置 例如有個社會有一半的人是奴隸33
首Po剛剛突然想到 女性常認為受到性騷擾時會礙於各種原因不敢表達 但其實男性非常害怕被指稱性騷擾 一旦被指稱 即便無落實 其後果也非常難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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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被控偷200元耳機 收判決書隔天陳屍百貨判決書如上 我國刑法認定時應採無罪推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1.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12
Re: [問卦] 關於勾惡的新影片sGossiping $$785355 作者: leeoon (里昂)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關於勾惡的新影片 時間: Fri Nov 5 11:34:38 20218
Re: [討論] 拿五小時前喝酒護航的請進這個其實就看是不是要用無罪推定原則啦~ 法律上沒有證據就是不能定罪 例如說有一個人吸毒.運毒 但如果他把手機丟掉 讓警察找不到證據的話3
[問卦] 疫苗有無效推定原則嗎??在刑事訴訟裡面有『無罪推定原則』,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 也就是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 而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才能判決有罪 那麼同樣的道理是否也可以套用到疫苗之上呢?2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報告寫到一半覺得腦袋卡卡 決定來發個文散散心 看到隔壁板有新聞說 余正煌提起自訴時 不適用「偵查不公開」2
Re: [討論] 39822票害了高虹安?這到底是什麼邏輯 我們有逼她選嗎? 我們有逼她貪污嗎? 我們有逼她要求助理捐公積金嗎? 我們只是要她當好立委監督執政黨而已2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1)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 初考、地特五等、司特五等、鐵特佐級 許多私訊反映「法學大意」範圍太大,超難準備。但如果你去用大數據分析,其實考來考 去就哪些,考試範圍並不會很難準備。為此,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 【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 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