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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吃罰單超速達151公里? 車主喊冤:

看板car標題Re: [新聞] 獨家/吃罰單超速達151公里? 車主喊冤:作者
jack2
(我的小跑車夢)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 引述《jk70262 (呀)》之銘言:
: 剛剛花了些時間研究裁判書,結論就是你各位被罰錢就當交保護費吧,
: 提出ETC門架時間,沒屁用!法官會說那是那段時間的平均,
: 不能證明你被測速打到時間的瞬間速度!
: 裁判字號: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79 號判決
: 雖原告執系爭車輛當日之ETC紀錄,主張經計算後系爭車輛時速應僅有110至116公里等情: ;然本件之雷射測速儀為法定度量衡器,衡諸度量衡法第5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與
: 大眾有關之公務檢測儀器,既經由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後加以使用,並定期檢測,自能昭得: 公信。
: 提出行車紀錄紙(俗稱大餅),跟GPS時速紀錄,沒屁用!
: 法官會說行車紀錄紙容易竄改,GPS時速紀錄為二十秒回傳一次,
: 一樣不能證明你被測速到的瞬間時速!

恕刪..
其實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是出在用於開單的證據,來自國家定期檢驗的機器
其他民眾舉證的機器,不管是時速表,或是公司行車紀錄器或GPS
都缺乏第三方或國家認證,所以法官也只能這樣判

在這個案例裡,因為當下時間點已經過去,你無法重現那時間點的表現
所以合理的舉證是找第三方公正機構協助認證,例如車測中心或原廠
原廠如果可以拿得出該車極速為140,甚至130的證明,那本案就有得吵
但如果車測中心拿該車下去跑,證明極速只能到130,那法官採信機會大很多

雖然說151對3.5噸是不合理,但在有證認的機器數據前,需要另一個認證數據
就是不知道車測中心接不接受這種測試就是了(法院要求的話他們應該會接,私人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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