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酒測超標就直接壓毀車輛,可嗎
話說在前頭
我跟大家一樣厭惡酒駕
每次參加尾牙聚餐也都以「等等還要開車/騎車回家」來擋酒
酒駕造成的家破人亡實在太多了
然而這是不是直接吶喊著酒駕者抄家滅族就能解決的
以下試著以法理、現行法規、跟各國立法例分析
但是我並非公法專業,所以如果有誤還請專業人士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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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原則
https://i.imgur.com/UZh9g5r.jpg
比例原則可以說是公法上的基本概念,凡是念過一點行政法或甚至法學緒論的大概多少都看
過,概念是抽象的,但是舉例可以變得具體
基本上有三層檢驗的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有助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數手段有效,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例如:如果電擊已經可以阻止行動,就不要用槍,如果打腿可以阻止,就不能打頭。
(3)衡平性原則:也稱作狹義的比例原則,手段跟目的之間必須合乎比例,避免有殺雞用
牛刀、偷東西殺全家的狀況。
體現在現行法規上是憲法第23條,跟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各國立法例
其實酒駕的問題不光是台灣有,全世界各國都有,各國的處理方式參考這個網站整理
台灣:
https://i.imgur.com/s112LhZ.jpg
日本:
https://i.imgur.com/47Ztioj.jpg
韓國:
https://i.imgur.com/Ap7lbPZ.jpg
中國:
https://i.imgur.com/EeQd7CK.jpg
新加坡:
https://i.imgur.com/EBVqbFs.jpg
香港:
https://i.imgur.com/lMOxdSk.jpg
可以看出來,即使是以嚴刑峻法著稱的新加坡
也是只有在酒駕「致人死傷」時,才動用刑法的鞭刑
https://i.imgur.com/zvtKlMd.jpg
台灣如果訂「抓到酒駕就鞭刑」,會不會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中衡平性原則的問題呢?
3.現行沒入規範
其實這篇雖然異想天開,但是我國法現在已經有相當接近的規定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
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
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
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
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
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
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
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
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
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
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
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所以實際上累犯酒駕致人死傷,是可以沒入車輛的
而且依行政罰法第21、22條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所以原則上只能沒入酒駕者的車,但是如果所有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是「有可
能」沒入非酒駕者所有權人的車
例如:我一身酒氣去租車,租車公司還笑笑地給我租,再看著我搖搖晃晃地上車開走。
然而實際上殊難想像會有這種情況,租車公司哪怕是irent,如果他們知道有客戶酒駕是不
可能租給我的。
只有出借人/出租人可得而知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讓他的財產因為酒駕者的過錯受懲
罰,這比一律沒入再讓出借人/出租人自己想辦法去追討賠償公平多了,不是嗎?
至於沒入後的處理方式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4條第1項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
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及銷毀。
第8條
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之市價洽售予銷毀
之回收處理業。
所以沒入的車輛最終命運確實就是壓成廢鐵,然後賣給回收業者
現行法規與這篇原po提議的差別只在於,現行規定是「累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才沒入壓掉
;原po是提議「不管有沒有出事,一抓到酒駕就壓掉」
這樣累犯+有人死傷,跟初犯無人死傷的處罰是一樣的,往回翻一下比例原則,合理嗎?
(很久以前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擄人勒贖撕票也是死刑,導致一旦動手擄人,殺不殺肉票
就都沒差了,反而提高綁匪撕票的機率。如果犯罪情節輕,跟犯罪情節重得到的懲罰一樣,
其實不見得可以得到希望的效果)
4.可能的處理方式
其實上面的比較立法例可以看出
台灣比起其他國家的酒駕制裁並沒有比較輕
但是酒駕事件依然層出不窮
除了僥倖心理外,不得不說人民素質也是一個問題
今天剛好看到這篇新聞
其實個人覺得不失為一個好的處理方式
美國對付酒駕累犯者也有強迫看一部酒駕慘不忍賭的事故影片或參觀停屍間這種方式
單單一昧提高刑罰強度、不管有無過失一律連坐,問題並不會就此解決的
※ 引述《Zionward (,)》之銘言
: 問一下各位大家
: 如果台灣修法
: 路上臨檢,酒駕值超標
: (從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
: 就算超標)
: 超標
: 就直接沒入車輛,直接壓毀
: 騎機車,就壓毀機車
: 開汽車,就壓毀汽車
: 騎腳踏車,就壓毀腳踏車
: 不管騎腳踏車、開賓利、法拉利、寶藍基尼都一樣
: 超標,車就是直接壓毀
: 其他罰則依舊,一樣要罰
: 但如果撞到人,車就改成拍賣,錢給受害者
: 這樣大家覺得如何?
--
我覺得法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不食人間煙火 用一種高
高在上的角度來批判憤憤不平的平民,言必稱人權比
例原則,怎麼不看看訂出來那些屁法有什麼屁用,阿
你訂出來的法律就真的沒用啊,沒用就他媽改啊!
用高道德標準訂出一個垃圾 阿又不改 那乾脆別定了
我看到酒駕撞死人的新聞,跟你或者任何一個人一樣忿忿不平啊?但是我就問今天酒駕者 是因為罰的不夠重,或者「反正我酒駕車子也不會被壓掉」所以才酒駕嗎?不是吧? 絕大多數的酒駕者都是「我覺得我沒醉到不能開車」或「應該不會被抓到啦」,這樣的僥 倖心態,你就算把處罰調高到鞭打到死剁手指的程度,有用嗎?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6:48:04法律是你選的立法委員訂的 你可以施壓立委修法啊XD
是可以無視歐盟最愛的人權沒錯啦 不過歐盟要找臺灣
麻煩也很容易 世界不是繞著臺灣人轉的
你說的僥倖心態一定包含風險評估啊 我有5%機會被罰
9萬,和我有5%機會車被壓掉 選擇上一定有差。
而且你一次被抓到壓掉車 你還有車可以下一次酒駕嗎
不要說那種特例有錢人 車子一台又一台的
推樓上,僥倖心態一部分程度是成本低。
普通人被壓掉一台 好長一陣子沒辦法再酒駕啦
還有文化上吧 一堆長輩都覺得一兩杯不會怎樣啦
這種心態真的很噁
你不要在這討論法理 這邊只要跟喊壓掉重判鞭刑死刑
就好了
把酒駕被抓風險調高當然要用啊…什麼智障廢文
來了來了 法理最高 其他人都是愚民 別理他們
壓掉就不侵害人身,只有財產,效果又顯著
僥倖是因為處罰可以承受= =
每次看到這種智障廢文亂竄我就感到無言
閣下大材,可否指出我哪裡寫的是智障廢文呢?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7:11:30推僥倖心態建立在犯罪成本低落
可以推買酒送乘車卷嗎?(費用綁定在酒錢裡)或課額
當酒駕成為顯著犯罪時,本來就該嚴刑峻法遏止,殺雞
外酒稅,公辦酒駕被害人保險。
儆猴
社會講究情理法,管制社會不能只談法學理論
台灣酒駕殺人天花板才十年... 然後低標還有機會緩刑
這點我覺得可以作為修法方向,仿效日本那樣,累犯致人死亡的刑度有下限,無上限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7:21:13期待推文出現酒駕唯一死刑
重點就是壓掉可以有效降低再犯率= =
酒駕再犯快4成,不然你說什麼方法可以
不是啊為啥要在那邊有的沒的?車壓掉到底有什麼困
難?直接阻止再犯,嚇阻效果超強 又沒人權問題。
比例原則……問體在酒駕造成的傷害,常使被害人與家
屬的損失已將比例變成不成比例了!
問題是單單是「酒駕」這件事沒有造成實害結果,酒駕「致人死傷」才有,而後者已經規 定可以壓掉了,你到底有沒有看我的內文啊??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7:26:48法律人是不是一定要搞的很華麗來顯現自己的高度
效果什麼的不關我的事
你說比例原則 累犯就除了壓車再加其他刑罰啊 是有什
麼問題
沒有問題啊? 原po說的是一酒駕不論有沒累犯有沒死傷直接壓車,跟我說的有一樣?看完內文好嗎?都 幫你節錄了
在那邊什麼有下限無上限到底在幹嘛...
還是這就是理組和文組想法上根本的落差?真搞不懂
以前過失致死法定刑度就是兩年以下,不管多可惡多人神共憤的累犯酒駕最多就是兩年, 後來才慢慢修到這樣的,自由刑沒訂上限,就可以依案例情況給予應有的懲罰,你有看到 日本酒駕致死是一年以上,致傷是15年以下嗎?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7:31:32壓毀一台車30萬差不多啊 又沒說要刑法或鞭刑
對啊 初犯壓車 累犯壓車再加其他刑罰 你是哪裡看不
唉
懂
我倒覺得壓毀還蠻符合比例原則的
壓車標配為什麼有比例原則問題
難道酒醉撞死人的人命不值得一台車?
重傷或致死才壓掉,根本不能嚇阻,酒駕的哪個覺得自
己會撞到人?
沒有實害就行?這要拿人命來填成實害才可,重點在
原po說的是超標。 你有仔細看嗎?
不讓這危險有任何僥倖的心態以嘗試。
那唯一死刑是否最能遏止僥倖心態?
我覺得你只是要賣弄法律學識而已。
每次法律人討論都拿現行制度說這樣不可行,啊靠北就
是現行制度大家不滿意,拿現行制度反駁是什麼邏輯壞
跟人命的風險比起來,這超符合比例原則的
死?
而且越容易撞死人的車,越貴。符合比例原則
「越容易撞死人的車越貴,符合比例原則」 原來我一直都在跟這種水準的人討論,唉…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7:40:24本來不想理你,結果自己跳出來給人打,這什麼操作
?打那麼長一篇你衡量法益了沒?
初犯嗎?累犯嗎?酒精濃度多少?被害人死或傷?這些都在衡量法益啊? 不過我也不能怪你,連行政怠惰都要上網問的水準大概也不是很意外
“慢慢修到自由刑沒訂上限,可以依案例情況給予應
有的懲罰” 所以我才說法律人只管自己訂的爽根本不
考慮效果,你是不是覺得修改好棒棒啊?阿就沒效啊
現在的法律對酒駕的處罰並不低。只是都是事後了...
如果懲罰效果不好,可以考慮管制源頭
是的,我同意你的看法
https://www.google.com/amp/s/opinion.udn.com/opinion/amp/story/9668/2094581這篇的看法也是認為如此
怎麼跳過不回啦 舉個比壓車更能降低再犯率的方法來
例如禁止賣酒 (應該不可能) 或只能在特定場所喝酒
啊
酒駕初犯一律槍斃如何?再犯率為0 反正你認為比例原則都是打高空嘛?
認真回你一篇
我也覺得當下沒入最有效
當下沒入報廢,就不會有侵害人身的疑慮
沒入車輛的好處是沒車怎麼酒駕呢 我想酒駕者的心態
被講幾句回不了心態就崩,可憐啊
我的公法已經不怎麼樣了 你連法規裡面法益衡量在哪裡都看不出來,還在那邊「法益衡量呢?」簡直可以回大一從 民總唸起了
也不可能是故意為了要酒駕再去借台車吧
你寫一堆比較是有打到痛點嗎?沒有啊
周遭親友都會拒絕借車給他,租車公司也會嚴格把關
你寫那些書本都有,照抄誰不會?
沒入車輛講到鞭刑和死刑都是扯太遠了
唉 裝睡的人叫不醒
辛苦你了 世上終究白癡多 這裡也是一群沒解釋權的在
嘴砲而已
是誰侵害人權,沒入直接滑坡到唯一死刑,是誰邏輯崩
壞,有夠可憐
你可能剛學到比例原則忍不住想秀一波,不怪你,但
你需要再加油。
甚至只要沒有傷害到人,不關不判刑都可以
沒入危險駕駛者的車輛,反而比判刑更沒有妨礙人身
自由的問題
判刑六個月妨礙的人權,遠比沒收報銷車輛太多了
W大我同意你的看法,事實上自由刑或者行政上的管收處分 都是強度比財產上行政罰(罰鍰 沒入)更嚴重的處分 用這個角度來看 既然可以因為酒精超標處兩年以下徒刑 似乎是沒有理由不能直接沒入
又是覺得鞭刑或壓車不會改善的文,看到最後一段我都
笑了,一樓已經講的很清楚了,成本低本來就是僥倖心
態的一環,真不懂你們這些玩法律的腦袋裡到底裝什麼
,連做人最基本的道理都不懂,呵...看看台灣現在的鳥
樣子,真可悲
如果我被抓到就是車子被壓掉,1%我都不敢賭。但在台
灣會被壓嗎? 不會麻...那我就賭囉
原po都只想著用判刑(死刑鞭刑監禁)的方法處理
但當下沒收輛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條,根本沒有妨礙
人權的問題
壓一台車換一條人命不好嗎?
w大我晚點回覆你
我看這篇原po是有解釋,為什麼不抓到酒駕一律沒入
銷毀,說這樣會變成沒依照情節等級處理嗎?
不過另一個問題是...這條法律確實有在執行嗎?
機率有所謂期望值,僥倖心態當然也有
被抓到罰300跟被抓到罰300萬,前者我敢賭後者不敢
悲哀
【絕大多數的酒駕者都是「我覺得我沒醉到不能開車
」或「應該不會被抓到啦」,這樣的僥倖心態,你就
算把處罰調高到鞭打到死剁手指的程度,有用嗎?】
真的奉勸各位好好把這句話記在心裡,這就是台灣現在
法律人的邏輯,這就是現實
雖然這論調我看了這麼多年,但至今我依然沒有從中看
出一點道理來,呵呵,順帶一提這麼多年來台灣酒駕和
交通事故也依然沒有減少,但法律人可能不覺得這是打
臉,可能他們的生活已經脫離現實了吧
酒駕罰則提高但是案件沒有減少 恩恩 是誰打誰臉阿?
依照他的言論跟內容我不覺得他是法律人
國軍酒駕汰除有沒有違反你的比例原則?怎麼沒看到
你出來幫國軍酒駕的護航一下
沒有研究 如你有心得可發一篇我來拜讀
我認識的法律人不會吵架就搬法條講原則,而是會綜
合各種不同學者意見或說法佐證自己論點。
你認識的法律人不知道什麼是行政怠惰 是去翻行政法總論還是上PTT問呢?
是法律人也被罵 不是也被罵 人真難做 想看看b大怎
麼評價酒駕一律壓掉這種規定…不是只有一直說人假法
律跟法律初學者
台灣酒駕和交通事故沒有減少???
所以我才好奇這板年齡層在哪裡
當然沒有減少啊,還大大增加呢
欸欸 不是先喊打臉就贏好不好? 酒駕的刑責從兩年改成十年 行政罰金也調升 結果酒駕案件節節增加 這不就代表單純提高懲罰沒有用? 你是否打自己臉阿?
※ 編輯: ccc101419 (1.161.242.50 臺灣), 01/18/2022 20:52:46酒駕刑則提高但實際判多久?有幾個真的實際判到7年
以上?法官是否都會裁量酒駕者是經濟支柱而輕判?
你也知道單純提高懲罰沒用喔 那還不趕快推酒駕超標
就沒入
對啊 提高刑責沒用是換一個方法懲罰 不是一句沒用就
了事 沒入剛好而已
早在另一串講完的東西你不需要特別回來這邊扳回一
城啦,還在打臉,有人自己的臉被打腫都還沒感覺,唉..
想做功課就去爬文呀
比例原則只是一個面向,管制這個社會絕對不是某領域
的法學理論可以解決的。原po似乎是法律工作者,我本
身也是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只能說,我現在對以前在學
院學習的理論,不予置評。
罰的再嚴不抓有個屁用,監考官跟你講作弊抓到直接
往上送,結果人都不來監考你覺得想作弊的會不會作
弊?
8
如果是我想辦法的話 酒駕的,只要第一次被抓到,先不管刑期如何 只要被抓到,你就每天給我到警察局報到半年 每天都要,不分國定假日還是過年過節,沒來就通緝 且要在指定時間來報到,不得商量,上班自己想辦法請假,自己去跟你老闆說8
根據史金納箱的理論基礎, 我認為為了根除酒駕應該要發行安全回家獎 券一期為期一個星期 核發方式為酒後叫代駕或計程車返家即可參 加每人限24小時參加一次,核發後24小時9
逆轉一下思路好了 既然酒駕處罰會有各種法律上的理由而窒礙難行 那將喝酒駕駛視為一種特許許可來運行好了 也就是說如同取得駕照才能開車上路的邏輯 既然酒駕人有各種各樣的理由與需求5
(原文恕刪) 酒駕不管罰多重 都還是有人會想要酒駕 不管是鞭刑、死刑、壓車都一樣 因為在想要酒駕的人心中93
首Po問一下各位大家 如果台灣修法 路上臨檢,酒駕值超標 (從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 就算超標)18
個人認為還是要從刑法的處罰著手 壓毀車輛 對買得起名車的富人來說根本沒差 年收千萬甚至上億的人 會在乎一台幾百萬的車? 對8+9來說也很簡單 一堆孓然一身只剩行頭的 找人頭找朋友 弄台權利車或借車開也不是什麼難事42
忍不住要回一下比例原則 我覺得壓車非常符合比例原則。 既不侵犯人權、也不像鞭刑殘暴。 跟被酒駕撞死的人命比起來,車都不貴。 而且平均來說越貴的車,越重、馬力越強大
爆
[問卦] 沒入並銷毀車輛,應該是酒駕最佳解?現在看了一下風向,酒駕沒入並銷毀車輛,應該是大家的共識 1.只要酒駕超過標準,警方當場直接沒入銷毀 2.銷毀過程公開透明,開YT頻道全程直播順便震怒,降低民怨 3.借車酒駕,一律銷毀,讓嫌犯跟借車的朋友斷絕關係(以後沒酒友) 4.開公司車酒駕,一樣沒入銷毀 (公司自己負全責,以後一律不採用酒駕犯)78
[問卦] 隨便被匡列就隔離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啊?小弟法盲啦 只有之前準備考試的時候有讀過一點行政法 我記得在法律上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自由不是一件超嚴重的事嗎 要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 符合比例原則 還要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等等的 費用也應該由政府負擔31
Re: [新聞] 才女赴南科拍集體結婚 竟遭酒駕撞飛慘死酒駕初審 還在吊扣牌照、公布姓名 到底為什麼我們的立委會覺得酒駕仔會怕吊扣牌照 一堆酒駕社會底層都領現金 也不怕你罰錢30
Re: [新聞] 江啟臣倡修法 酒測超標就沒入車輛 綠委憂簡單把車輛分成幾個類別 (假設車輛沒有嚴重損毀,還能上路) 1.酒駕人自己或家人的車 簡單,直接沒入 要是家庭因此沒交通工具,也是他家的事14
Re: [新聞] BMW酒駕毀一家4口!阿嬤「1顧3」呆坐病房為什麼總是有人要睜眼說瞎話呢?好好睜開眼睛看看民進黨是有這麼爛不好嗎 故意說啥國民黨沒修 江啟臣早在今年五月發生酒駕事故時就提出要修改法條,結果被綠委譏笑,怪誰? 當然啦,這是南部人的選擇不意外啦,誰叫台南高雄桃園是酒駕致死最多呢?光是2021年4
Re: [新聞] 江啟臣倡修法 酒測超標就沒入車輛 綠委憂雖然我不太喜歡江啟臣 也知道這個大概就是順風提出的法案 但其實沒入車輛是很合理的裁罰 就像刀子 除了開鋒武士刀等等是管制物品外3
Re: [問卦] 沒入並銷毀車輛,應該是酒駕最佳解?半夜看到江啟臣提案酒駕沒入車輛的新聞 覺得有理 覺得這不分藍綠紅白 所以發文支持 #1XoASLXi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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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廖老大車輛衝入田中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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