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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注意銀行合併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時效

看板Bank_Service標題[閒聊] 注意銀行合併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時效作者
cytochr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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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內,台灣的銀行業持續發生整併,類似的事件在未來一段時間應該還會持續發生

提醒一下,在相關銀行併購事件中,若有不動產設定予被併購之銀行作為貸款擔保品,且抵押權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可以在合併確定日後一定期限內,要求存續銀行將取得消滅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881-7條

1.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2.有前項之請求者,原債權於合併時確定。

3.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

相關連結可參照如下
https://bit.ly/3G7LzSC

要不要將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端視與存續銀行之間往來狀況而定

若於消滅銀行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項目包山包海,而在它們被併購後存續銀行之權利範圍被又將被擴大,這可能是部分消費者不樂見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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