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
※ 引述《wizardfizban (瘋法師)》之銘言:
: 簡單來說,其它人想跟你說的是...
: 這些契約法、智慧財產權....都包含著一個原初的精神,那就是Doux Commerce,有人譯為
: 合善商業或善意商業。照定義來看就是什麼商業應使人文明化......之類的。
: 但簡單來說就是商業的結果應該是正和遊戲,也就是最終應該是各方都有利。
: 當然你可以和我扯一堆什麼漏洞或手段可以扭曲什麼的,但那是立法者要去搞定的事。在: 這說的是原初的精神。
: 而你一直雞同鴨講的回應著:契約簽了就要遵守。
: 但大家想跟你說的是這契約有問題呀!
: 簡單來說就是這個契約中甲方得到最大好處,而乙方的好處極少,只有50%的「淨收益」分
: 成外,還要負擔所有可能發生的負面問題。
: 所以在你用台灣法律來討論時,就跟你說過了這種甲方極有利的合約在台灣很有可能被法: 庭判為不成立。
: 就這麼簡單而已。
: 又或著用最簡單一句話就是:這個合約太霸道了,吃人不吐骨頭。
要認真就認真好久沒那麼認真了,喔對了先說風投或是天使它們吃的更多也沒看過有人喊
違背立法精神
先問一個問題,你寫的小說紅了,是因為簽約起點協助狂推成功?還是就算不簽
你也會成功?
第一這份合約就算是在台灣還是成立,因為他並不存在蓄意的欺騙,基本上你認為
是所謂霸王條款的如優先權這些在台灣很多行業都有相關合約,政府也有相關條文
拿這個告是告不贏的,相反會輸的很慘....最近新聞好像有個土地買賣的案子就是
第二立法精神是隨人任意解讀,這就是為什麼要有明文條款的原因,避免你擅自選
擇對自身有利的去解讀
像你拿steam說他很佛系來論證閱文很狠,反過來你為什麼不說慶餘年起點花了多少年
和多少金錢才成功?在同樣的方向你為什麼不說steam至今從來沒有協助任何一款遊戲
孵化成功?比較有名的像魔獸或是doom好像steam根本一點忙也沒幫上...
第三並沒有所有的極有利,好吧淨收益那邊很有利,不過我前面文章也講過了,成本
隨人喊,這一點才是真正的問題我也沒反駁過(聳肩
但是其他網路文章指出的東西,基本上都是有很嚴重問題的,講白了有人在針對新團
隊搞事就對了
你如果真的花時間去看一下網路上面的合約原文你就會知道,除了淨收益那邊之外
其他都是對等的,像是有人在講的改編權,大家都知道小說不是拿來就可以改拍電
影、畫漫畫的,他需要花很多時間和精力去改編,而通常作者是不會去幹的,作者
大部分都是負責罵把他的作品改編成四不像,會去看的很腦殘然後還很賣這樣
那麼這個改編成本在合約上是閱文自行吸收再找買主或是自己跑去找買主談,買下
改編權或是改編後產品的那方所支付的版權費還要跟作者對分
請注意喔所有授權給第三方的影視、漫畫、動畫、遊戲等分配,都是賣多少對分多少
不算成本,這中間的律師費用,改編費用等等都是閱文吸收
第四到底哪邊出了問題?
除了前面講的淨收益之外,真正的問題在於著作財產權,前面講過閱文的優勢在哪邊?
他有個好爸爸,也就是合約裡面的關連伙伴很強大,所以他推得動IP孵化,你寫一篇小說
利害的話有五十個平台會協助推這是十個STEAM也辦不到的事情,你分享的那篇文章
裡面其實也講了這個東西,所有的作者都不否認A簽後會獲得很強大的助力
而問題就出在渠道和版權上面
所以小說紅了是因為渠道狂推而紅?還是就算不推也會大紅並且順利孵化?
這是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而現在反對閱文的作者認為它們不管怎樣都會紅
和閱文無關,所以希望可以更改合約,把著作權拿回來或是參與交易並從中獲得更大
的利益,而這卻是侵害閱文利益的地方
我跟你簽約了期待未來這個小說可以變成電影能夠賺未來,所以我付出龐大成本幫助你
,而現在你成功了卻說這份合約極度不公平,因為我有龐大的資本不符合立法精神?
換你你不生氣?如按照你的邏輯請問那些風投一丟幾百幾千萬佔51%的又怎麼說?
別忘了小說也可能撲的..............
最後昨天閱文已經正式對龍的天空寄出了律師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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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是哪50個平台 能介紹一下嗎
看了那合約還能說是對等的 你也蠻厲害的
而且重點明明不是龐大的資本
我從頭到尾說的都是合約對甲方極有利
而不是甲方資本龐大呀!
就像上面有人說過的 這合約中甲方聘乙方寫文
只需付出淨收益50% 然後不需為乙方負任何責任
然後甲方取得所有權益 但如果有紛爭要乙方協助
還有乙方違規時的違約金包含了該作品所有收益
這種內容在你眼中叫甲乙方對等? 你認真的?
如果甲方是將乙方聘為員工 給於合法的勞工權益
甲方主張作品他有所有權還站的住腳
但合約中甲方可是聲明對乙方沒有任何責任耶!
恩,請去看合約原文就這樣,你講的都是網路上的我已經看過三個版本的說法了 基本上和合約原文不符,唯一相符的就是沒說淨收益50%怎麼來怎麼算而已 另外你看過原文就會知道在合約內淨收益有兩個講法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21:51:38我就是看了原文回你的呀! XD
我怎覺得你比較像沒看過原文的人呀!
合約開頭就明確定義了淨收益了....
恩 他合約裡面很清楚寫有兩個你確實沒看過 如果你看過原文你就會知道乙方違規的內容是甚麼,4.1和4.2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21:54:34甲方不需為乙方負任何責任也是明文寫在合約中的
這工讀生在洗三小文啊,版主到底要不要出來洗地啊,
看他洗同一篇就飽了啊幹
說真的...你老說別人沒看合約 但你才是沒看的吧...
也是啦! 完全鬼打牆 XD
沒看過就直說不要被打臉還不認.... 淨收益 第一個在1.10直接收入扣除成本 第二個在哪?6.9其他版權收益分成裡面 本款所述淨收益僅指甲方將協議作品授權給第三方而獲得的授權費用 你真的確定你看過?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21:58:58瘋法你也太認真,這咖小你還跟他鬧那麼久= =
呃...合約開頭的定義欄就定義了淨收益沒錯呀....
真的完全不在同一個頻道上 XD
需要冰敷嘛你的臉蠻腫的 0.0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21:59:59呃...你是不是不懂合約一開始寫的定義是在做什麼...
痾......知不知道第二個寫的那個是在幹甚麼?如果是1.10的定義沿用是不用另外解釋的 6.9的解釋和1.10是不相符的....6.9僅限於3.6/3.8/3.9/3.10的適用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22:04:10那句的意思是6.9的淨收益分成只限授權費用而己
去看原文好嘛....那句話的意思是指甲方因3.6等,就是影視、動漫、遊戲授權 的收益,甲方應該將授權費用的五成給乙方,如果是按照1.10來說這個淨收益要 扣掉甲方的成本,但是6.9條內規定不用,但是同樣乙方不會獲得如電影票房分成 或是販售分成等其他收入,因為那些基本上和乙方沒太大關係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22:11:36他後面有寫之後授權所有不用再給乙方呀....
授權後所得
他是說自用的不用給
他媽到底煩不煩啊 吵架在原文下面自己吵一吵 ,一
直開新文洗版面是有什麼問題,這裡是你們幾個fb是
不是?
我建議你把合約貼到法律板 問問專業的看能不能成立
對岸的已經看完了....成立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09/2020 22:14:36不要自己半路出家在那裡想當然爾
搶最後一句話就贏了是吧XD
不是都這樣嗎?抓最後一句不回的人算輸XDDD
專業的不太會浪費時間在網路上,解答法律問題
然後同樓上的想法,不用抓著網路上搜來的資料
就在戰法律問題,這東西合不合法要經過訴訟攻防
有判決出來再說,比較妥當。
其實是有很多相關的判例,閱文的自己就蠻多的
最後閱文當然有法務部門和外部律師諮詢,但不能保證
條文就是OK的,否則那些大公司都不用跑法院了
閱文的問題合約現在哪裡有的下載? 還是都下架了?
https://www.acfun.cn/a/ac15308188?from=video
拿去~
※ 編輯: mshuang (220.129.21.182 臺灣), 05/10/2020 09:22:37steam的部分,記得steam版有開發者說過,steam會免
費提供一次約十萬次還百萬次流量的推薦欄位之類的
steam以前有綠光,現在有EA上架,都是在幫助開發者
聽原PO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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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投和天使吃的更多,你能舉例嗎?還是單純用感覺的阿... 另外風險投資和天使投資都是冒著高風險的情況,尤其是天使投資 而且你有看過風投和天使,投資完別人後不只吃肉還把別人的湯給 沒收的嗎? 投資完後就給人微薄薪水叫人做牛做馬,連分成都不給的天使嗎 XDDDD13
事實上我們在STEAM上面看到的圖片、影片等相關資訊,都是遊戲作者自己搞得 和STEAM沒有關係 STEAM在遊戲發行過程中幹了甚麼?他主要是擔任一個平台,類似菜市場收管理 費這樣,原因是在於我前面講的後續維護在早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再者對於獨立作者來說缺乏發行的空間,早期獨立作者就是要自己想辦法去各大5
這個是【合法】跟【合理】的問題嘛 甚麼叫合法?立法委員投票通過所有國民的著作權屬於政府 你賣多少錢都是政府的,你還要另外付一筆創作費給政府不然抓去關20年 這個就叫合法,惡法亦法,搞不好還會有人出來洗地: 【作家賺到了名氣!】【為政府貢獻!】【你不愛國嗎!】【STEAM也有收錢!】4
簡單來說,其它人想跟你說的是... 這些契約法、智慧財產權....都包含著一個原初的精神,那就是Doux Commerce,有人譯為 合善商業或善意商業。照定義來看就是什麼商業應使人文明化......之類的。 但簡單來說就是商業的結果應該是正和遊戲,也就是最終應該是各方都有利。 當然你可以和我扯一堆什麼漏洞或手段可以扭曲什麼的,但那是立法者要去搞定的事。在4
對岸最慘的就是 這是壟斷市場,起點背後是騰訊爸爸 其他大一點的網站只會在負面意義上的跟風 國家又限制出版業,文化娛樂都是要審查的 不簽就等於沒機會5
答案是還真的有,根據中華民國的規定,這個叫做共同創作,依著作權法的內容 如果有契約規定則以契約約定為主,若無則均分。這也是為什麼要用聘雇的原因 來僱傭這些所謂的工作人員 像是電影的話,有燈光師、化妝師、服裝師,一部好電影燈怎麼打、妝怎麼化才符 合要求,服裝怎麼打扮,都屬於這些所謂工作人員的創意,龍套怎麼死怎麼表演4
合約內文10.1 簡述:在協議作品完本一年內除協議作品外之文字作品,甲方擁有相關權利的優先權 乙方需於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行使著作權等優先權,又超過一年後才有新作 品,甲方同樣擁有上述的優先權。限制30日內,如甲方未行使則可轉讓第三方.... 上面是10.1也就是你講的合約原文簡述25
steam他只是後端,也就是他不負責所謂的IP孵化,你講的那些工作其實大部分都是由 作者自己包,難道你要告訴我更新檔他寫的? 我只玩過一些遊戲,像甚麼異塵餘生、HOI這些,請問一下就前面這兩款就好STEAM做 了甚麼廣告? 這就是為什麼有人在說STEAM拿三成太多了,STEAM的做法就是把玩家需要耗費時間的東西6
其實即便到了2020 很多台灣人對智慧財產權這個概念還是很差 應該說 大部分人不會在意這個權力 因為跟自己好像離很遠 原po提到的 演唱權著作權販售權 為什麼不是歌手自己的? 我們就拿音樂這塊來講好了 你今天要在演唱會表演 你要先做歌7
^^^^^^^^^^ : 再來是演唱會工作人員 籌備 行政工作等等... ^^^^^^^^^^^^^^^^^^^^^^^^^^^ : 最後大家都弄好後 才是你看到站在你眼前唱歌的人 : 那光是上面略為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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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閱文集團官宣管理團隊調整: : 較詳細的條款 : : 看完這邊詳細條款的內容18
Re: [閒聊] 閱文集團官宣管理團隊調整有看到有人PO整份新合約 另外有個閱文開會後的談話 是不知真假啦14
[情報] 騰訊/閱文/起點新合約 多位作者的長文表12
[討論] 起點新合同貼吧看到較完整討論的文章 摘錄下重點 授權採分級分類 最基礎的就是不拿錢的9
Re: [閒聊] 閱文集團官宣管理團隊調整這份契約最狠的部份是在於: 乙方所有收入都是甲方淨收益的分成。 契約中對淨收益的定義: 1.10 淨收益 甲方營運所獲直接收入扣除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渠道費用、運營費用等。)後的收益部份。8
Re: [閒聊] 閱文集團官宣管理團隊調整這種合約條款和完淨收益不大於零的手法,大約二十幾年前教父二就提到 好來屋這樣玩小說作家。和作家簽約拿小說授權拍電影,支付方式就是電影 全球上市之後的「淨收益」。然後淨收益是負的,電影公司的製片和演員和 院線等賺飽飽的,作家一毛也沒拿到。 : 說難聽點,起點想的話可以全拿所有東西,然後一毛錢都不用給作者,出事的話責任還是5
[情報] 閱文傳「霸權合約」 作者死後50年版權都這次合約事件鬧得這麼大,但台灣似乎沒有任何報導, 剛剛看到台灣終於有媒體,對於這件事情進行報導了! 閱文傳「霸權合約」 作者死後50年版權都歸公司 聯合新聞網2020-05-05 15:00 網路文學平台龍頭閱文傳「霸權合約」。取自微博2
Re: [閒聊] 為什麼小說作者應該有獨立權力要 : 淨收益五成給作者 : 條約全文可以去看一下,網路貼的大岡是有問題的 這個比較像NBA的RFA 簡單說就是有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