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民法物權占有的規定...真的不簡單耶...
回想起來以前上課的時候
老師在課堂上對占有的部分著墨不深
是因為章節擺在後面的關係嗎?
後來我自己看王澤鑑老師的<物權>
700多頁有關占有的章節就200多頁了
各種占有的分類體系也有點複雜
不是那麼容易能夠用直覺來理解
要一邊看書 一邊畫出關係圖
真的是不簡單
大家覺得哩?
--
※ PTT留言評論
15
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9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9
[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8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6
[課業] 法定代理人只承認債權,不承認物權行為?假設一個情況,甲父送給18歲的乙子一台電腦, 乙子又將電腦賣給鄰居丙,並為交付。請問: 一、甲父能否承認乙丙的債權行為,而不承認物權行為? 二、或是反過來,承認乙丙的物權行為,而不承認債權行為? 若可能的話,請試述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認權後,乙丙間的法律關係。6
Re: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5
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4
[請益] 物權判例一問60 年台上字第 4195 號判例: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想請問「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是怎麼推論出 「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 目前自己買某X華出版社的法學大意來自修 (一本書主義 不再亂換) 讀到民法的章節 關於動產 不動產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書本內容提到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