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
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
(D)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以無權占有為要件
考選部答案是A
我想問D 啊不是要無權占有才有可能討論時效取得的問題嗎?
而且實務也這麼說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判決表示:「時效取得,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倘物之占有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而占有,自無適用時效取得之法律規定之餘地。」
還是說只能選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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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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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應該是:「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十年」,768條參照;善
→
意則是五年,768條之1
推
會不會是772取得時效的準用
推
看下來會選A沒錯 但老實講不覺得D錯..本來就無權佔有
→
才會時效取得
推
個人想法供參考:時效取得之「要件」是和平善意公然,但
→
無權占有是時效取得的條件並非時效取得的「要件」
→
要件成就會有法律效果,但有條件不一定會有法律效果
推
感覺有點像是行政處分是對人或物所為之處分,沒有人或物
→
存在怎麼會有行政處分,但你不會因此說人是行政處分的「
→
要件」
推
772準用喔!
推
可以爭執 但有可能不定期租賃時效取得物權吧(?)
推
13樓哈哈
推
D不是法定要件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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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物權判例一問60 年台上字第 4195 號判例: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想請問「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 是怎麼推論出 「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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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房客在房子住久了就擁有股份是什麼邏輯?20年多的房子應該都老祖厝了 多半沒有申請保存 這種情形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啦 長期借他住是無償的 占有已經是有利益的一方了 未登記的房屋 要時效取得是行不通的- 這就時效取得制度啊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