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求所有人請求權
民國94年身三地政考題
甲有已登記A地、未登記B屋及名家C畫 於民國77年7月7日遭乙無權占有迄今(94年)
試問: 乙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A、B、C之物所有權
老師解答只有:C。
因為B屋 依民法770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
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後面又補了一句: 『就算滿20年,也只能向登記機關請求為所有的請求權』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取得所有權阿 滿20年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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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9.17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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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biitch (1.165.9.174 臺灣), 09/10/2021 13:36:41
推
取得向機關登記的請求權跟不待登記直接取得所有權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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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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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條文說的啊,動產取得所以權,不動產是取得可以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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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推
樓上是雨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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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您說的是哪個雨凡,如果是時代力量的陳雨凡的話,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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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喔哈哈哈哈
推
選擇題沒辦法,僅取得登記請求權,不直接取得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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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推
語凡司法官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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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的話就是,如果不動產取得時效後,然後原權利人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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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無權占有 人還沒登記前),無權占有人縱使取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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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也沒辦法叫原權利人塗銷這樣,動產沒這個問題是因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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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根本不需要登記,時效到了直接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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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搞成這樣其實就是公示性要求而已啦
推
在時效取得之前是無從請求為所有權登記的,時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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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後,得到的是能請求為登記的請求權,還須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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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請求登記,才能進而取得所有權
感謝樓上講解超清楚~~~原來如此
※ 編輯: Ubiitch (1.165.17.51 臺灣), 09/11/2021 09: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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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時效取得制度啊 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