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簡言之,以下兩點: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 推 valentines: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09/11 21:59: → valentines: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09/11 21:59: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 討論一下?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 →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09/11 22:15: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 → valentines: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09/11 22:15: →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09/11 22:15: → valentines: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09/11 22:15: → valentines: 個人見解 09/11 22:15: 推 james0326123: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09/11 22:16: → james0326123: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09/11 22:16: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 → CCWck: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09/11 23:01: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09/11 23:13: → ryanchang03: 推425的問題 09/11 23:13: 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09/11 23:37: → final9711: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09/11 23:38: →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 推 final9711: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09/12 00:03: 推 final9711: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09/12 00:11: 推 DamnHungry: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09/12 00:59: → DamnHungry: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09/12 00:59: → DamnHungry: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09/12 00:59: → DamnHungry: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09/12 00:59: 推 DamnHungry: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09/12 01:14: → DamnHungry: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09/12 01:38: → DamnHungry: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09/12 01:38: → DamnHungry: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09/12 02:23: →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09/12 02:23: → DamnHungry: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09/12 02:23: → DamnHungry: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09/12 02:23: → DamnHungry: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09/12 02:23: → DamnHungry: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09/12 02:25: →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09/12 02:29: → DamnHungry: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09/12 02:29: 推 DamnHungry: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09/12 02:41: → DamnHungry: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09/12 02:41: 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推 dreamsletter: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09/12 04:07: →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09/12 04:21: → CCWck: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09/12 04:22: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09/12 15:28: →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 ryanchang03: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09/12 15:29: → ryanchang03: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09/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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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推,雖然不知道你說的對不對,但我聽的懂…
如果承租人不可憐,425可能不適用
一旦適用425,就算承租人不可憐,後手土地所有人也可
憐吧,沒租金拿欸
這等於無償契約過給後手,C大要怎麼把它轉為有償的租
賃契約?
我講的是租賃,不是使用借貸
425就是預設房客處於弱勢..雖然實際上不一定~
印象中是有被法院認定不夠可憐而不適用的判決
錒....不就是窮到沒錢租才去拜託用借的嗎..... 那個
理由蠻爛的
不是很懂學說拿弱勢保護的立論到底在想什麼
未必預設弱勢,保障承租人是真的
借地建屋又不是窮到租不起才去借的......都有錢蓋房子
了哪來窮,通常會有糾紛幾乎是親人間基於情誼把地借給
親人蓋房子,假設大伯借地給二伯蓋房好了,後來大伯死
了兒子繼承,嗣後把土地賣了,發生糾紛。要不然就是國
軍機關借地給榮民蓋眷舍,以便照顧眷屬生活,後來老榮
民幾乎死了剩後代,已無原先使用借貸之目的,所以把地
收回造成後代不滿,發生糾紛。
20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與保護弱勢承租人無關? (A) 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B)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C)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之規定 (D) 租賃之默示更新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23:30:33上面那是考試題目~
B啊,這篇我是支持你論點的,上面是在回dream大
那題目也是給d大跟j大看的...有關弱勢的說法
關於弱勢保護的說法不是不能理解 但我個人不覺得那
是理由
回樓上d大,很多老師跟教科書都說保護弱勢是理由
您可能不是法律系的,或許有自己的想法也不一定..
呃....我知道很多老師跟教科書或坊間參考書都有寫保
障弱勢這點 也確實這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參土地法1
00條上下的規定) 但我覺得說是承租人就是弱勢不然
不過有償無償跟債之相對性例外應從嚴解釋的說法我更
是認同就是了
就不一定是弱勢,你寫保障弱勢承租人,有些老師就覺
得很刺眼
這篇論點正確 推
抱歉,發言過於偏激,在此深切反省
胡天賜,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臺大法
學叢論,第33 卷,第1 期,2004 年1 月。
摘要:「本文結論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立法當時(
民國十八年)之所以採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固然是為了
保障基於社會經濟弱者地位之承租人,然至今雖然承
租人已不再是社會上之弱者,但仍採用買賣不破租賃
制度之原因乃在於欲發揮租賃制度以及租賃標的物之經
濟效率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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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邊有關類推適用的原則跟425、426-1的立法目的探尋,我認為說理看起來有很大 的問題 以下討論文長。關於類推適用跟425、426-1的簡單結論可以直接看 三、 一425的規範架構跟目的 二426-1的規範架構跟目的3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1
建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 7?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3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是規定房屋移轉,並沒有規定到土地移轉,所以在土地移轉的情況下, 有就有類推適用426-1的餘地。9
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16
首Po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2
: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5
: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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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可怕的租屋市場其實搞一大堆有的沒的 最後上了法院 結果問題還是一大堆啦.... 現在最快的趕租屋蟑螂法 就還是 租約公證 + 欠租2個月 + 直接法院強制執行12
Re: [新聞] 法院強制拆屋遭擋 「番仔路庄」居民放鞭先來科普一下 土地法104條的優先承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 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1
Re: [閒聊] 如果政府針對房屋加稅,房價會跌或租金漲如果政府針對房屋加稅的話,其實理論上租金是會上漲的,至少在《租賃住宅市場 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前是這樣子的,這是因為《土地法》第97條的緣故,試解析 如下: 《土地法》第97條: Ⅰ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1
[請益] 民法422-1一問民法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實務見解租約跟地上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因此終止租約後, 在塗銷登記前仍為有權占有,所有人不得主張767請求返還土地 小弟的問題是,所有人可以主張455租賃物返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