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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作者
melody0709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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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圖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圖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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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valentines09/11 21:59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valentines09/11 21:59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討論一下?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valentines09/11 22:15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valentines09/11 22:15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valentines09/11 22:15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valentines09/11 22:15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valentines09/11 22:15個人見解

james032612309/11 22:16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james032612309/11 22:16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CCWck09/11 23:01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ryanchang0309/11 23:13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ryanchang0309/11 23:13推425的問題

final971109/11 23:37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final971109/11 23:38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final971109/11 23:38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final971109/12 00:03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final971109/12 00:11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DamnHungry09/12 00:59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DamnHungry09/12 00:59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DamnHungry09/12 00:59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DamnHungry09/12 00:59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DamnHungry09/12 01:14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DamnHungry09/12 01:38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DamnHungry09/12 01:38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DamnHungry09/12 02:23...........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DamnHungry09/12 02:23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DamnHungry09/12 02:23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DamnHungry09/12 02:23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DamnHungry09/12 02:23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DamnHungry09/12 02:25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DamnHungry09/12 02:29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DamnHungry09/12 02:29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DamnHungry09/12 02:41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DamnHungry09/12 02:41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pon771109/12 03:09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dreamsletter09/12 04:07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CCWck09/12 04:21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CCWck09/12 04:22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ryanchang0309/12 15:28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ryanchang0309/12 15:29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ryanchang0309/12 15:29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ryanchang0309/12 15:29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Dodoroiscute09/12 17:12我有回文~~

Dodoroiscute09/12 21:07回第二篇比較有命中你的問題點,即"類推適用"的原則

Dodoroiscute09/12 21:54425不行,因為立法的規範目的不同~

Dodoroiscute09/13 00:34很好奇,若寫425的話,那第2項期限限制,照寫嗎?

wowisgood09/13 11:10你仔細看 其實主張誠信原則就是否定物權化

wowisgood09/13 11:11只是講得比較委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