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討論一下?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個人見解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推425的問題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堆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我有回文~~
回第二篇比較有命中你的問題點,即"類推適用"的原則
425不行,因為立法的規範目的不同~
很好奇,若寫425的話,那第2項期限限制,照寫嗎?
你仔細看 其實主張誠信原則就是否定物權化
只是講得比較委婉而已
5
抱歉,這邊有關類推適用的原則跟425、426-1的立法目的探尋,我認為說理看起來有很大 的問題 以下討論文長。關於類推適用跟425、426-1的簡單結論可以直接看 三、 一425的規範架構跟目的 二426-1的規範架構跟目的3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1
建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 7?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3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是規定房屋移轉,並沒有規定到土地移轉,所以在土地移轉的情況下, 有就有類推適用426-1的餘地。9
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9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2
: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5
: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5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1
[請益] 民法422-1一問民法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實務見解租約跟地上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因此終止租約後, 在塗銷登記前仍為有權占有,所有人不得主張767請求返還土地 小弟的問題是,所有人可以主張455租賃物返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