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Sat Sep 12 17:06:4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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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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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你的論述是反對使用借貸物權化,
但如同我前面推文說的,
今天所要討論的主題是,要讓答案內容更加完整,兼顧不同學者的主張,
到底要不要去寫出使用借貸物權化這個爭點,
贊成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學者他們採行的邏輯、法理是什麼,
面對租地借屋會用哪一個法條去分析,
至於評析、反對都是點出這些論點之後再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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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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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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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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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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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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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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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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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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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以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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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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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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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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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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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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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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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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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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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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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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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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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這個你不用擔心啦,會出現這些爭議,
前提條件通常都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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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回你上一篇文 可以討論一下 蠻有趣的
我也發文回了一篇,是關於"類推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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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邊有關類推適用的原則跟425、426-1的立法目的探尋,我認為說理看起來有很大 的問題 以下討論文長。關於類推適用跟425、426-1的簡單結論可以直接看 三、 一425的規範架構跟目的 二426-1的規範架構跟目的3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1
建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 7?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3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是規定房屋移轉,並沒有規定到土地移轉,所以在土地移轉的情況下, 有就有類推適用426-1的餘地。9
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9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16
首Po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5
: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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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法律人的邏輯是不是很神奇?書上看到的 甲向乙購買一瓶飲料,甲交付給乙2個十元硬幣,乙交付給甲一瓶飲料。請問以上有幾個 法律行為? 答案是4個 分別是8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5
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 ▓未經登記仍可處分之例外: 依民法759條之規定 取得不動產物權後,尚未依法登記成權利 人,若欲以權利人之身分,就該已取得之 不動產物權處分前,應先登記成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