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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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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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只要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的情況下,
都是適用或類推適用426-1,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425條第1項。
因為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承租人是基於債權而占有受到保護。
而租地建屋或借地建屋的情況,承租人或借用人,
不僅僅因為債權而占有需要受到保護,
而是在土地之上還有一個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物權保護,
涉及的是兩個不動產物權的當事人間利益衡量的問題。
而我們在討論「類推適用」原則的時候,
要考慮的是立法目的(規範理由),亦即法規所要解決的問題,
「債權物權化」只是法學論上的一個技術手段,並不是立法目的,
所以不能因為使用借貸跟租賃一樣都是做了債權物權化的處理,
就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425不是處理兩個不動產物權分屬不同人的問題。
426-1處理的是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而其中一方移轉所有權,
兩個物權如何維持既有的存在的問題。
所以不論租地建屋或是借地建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移轉,
分屬不同人的不動產物權如何取捨,才是需要規範解決的問題,
依照立法目的類推適用,只能類推適用426-1。
而且425第2項是對第1項的法律效果的限縮,並非各自獨立的兩個態樣。
使用借貸只類推適用425第1項,卻又不受第2項在期限效果上的限縮,
難道使用借貸比租賃更需要保障嗎? 無償比有償更不受限,似乎怪怪的。
所以重點在於有沒有多一個房子,故只能類推適用426-1才能自圓其說。
也才符合「類推適用」的本旨。
※ 引述《jjeffrey1015 (frey)》之銘言:
: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 時間: Sat Sep 12 17:06:43 2020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 你的論述是反對使用借貸物權化,
: 但如同我前面推文說的,
: 今天所要討論的主題是,要讓答案內容更加完整,兼顧不同學者的主張,
: 到底要不要去寫出使用借貸物權化這個爭點,
: 贊成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學者他們採行的邏輯、法理是什麼,
: 面對租地借屋會用哪一個法條去分析,
: 至於評析、反對都是點出這些論點之後再去做吧。
: :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 :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 :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 :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 :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 :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 :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 :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 : 簡言之,以下兩點:
: :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 :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 :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 :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 :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 :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 :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 :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 :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 :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 :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這個你不用擔心啦,會出現這些爭議,
: 前提條件通常都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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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見解跟否定見解都有一大票大牌學者支持,目前看
下來幾篇也都只是在複製那些學者的見解而已,要採哪
說都可以。重點是就是要在這個案例裡寫到「得否類推
425」這個爭點
425是絕對不行~
要是我的話我會覺得425.425-1.426-1都不能類推(都具
有本質上的差異),實務見解的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
則最合理,這也是陳聰富老師支持的看法
(都已經跟你簽約借土地了,你還把土地賣給其他人,
來規避我對土地的使用權,害我不能好好的住在我的房
子,就違反誠信嘛)
使用借貸是無償的, 本來就不如租賃或地上權有保障
原po說的都是否定說學者的觀點啦,
肯定說則是認為債權物權化的重點
不是有償或無償,而是公示外觀。
我記得肯定說是整個425都類推,沒有只類推第一項,
所以不會有使用借貸比租賃更有保障的情形。
然後我自己沒那麼厲害
所以也不會說肯定的說哪個見解「一定對」
只是我比較喜歡「視有無違反誠信」的說法
我也沒說哪一個對啊XD,實際上我也是寫陳聰富老師的
哦哦,如果我點出1項,讓大家誤以為不受2項限制,那
就真的是誤會了
r大是否記錯,原原po並沒有找到類推適用425的學說
有啊,詹森林.吳從周老師
沒引出來,不代表沒找到啊
從第10頁左右肯定說(一)詹森林、(二)吳從周那邊是
有引到,但我想法同(二)所引的決議結果,類推適用結
果也該是推定租賃關係而不是使用借貸關係
是的,所以後手土地所有人都會沒租金可拿
不會沒租金可拿
詹森林是肯定類推425,吳從周是肯定類推425-1 426-1
而且詹森林沒有提到425第2項期限的問題....
不是,吳從周老師是說該決議情形比較像426-1,但沒
有明說是否要類推。陳聰富老師也說該決議比較像426-
1,但同時認為不能類推426-1。然後吳從周老師是否認
可以類推425-1的沒有肯定
可以肯定的是吳從周老師認為占有這個公示外觀可以發
生債權物權化的效力,其他篇文章裡應該有提到
可以類推425
有有,我看到了,吳從周有一篇有肯定類推425
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高院九八重上更(二)
五一
吳師關於「債權物權化」的核心向來都是注重「形成一
定的公示外觀」至於明知/惡意到不是吳師主打的焦點
並沒有使用借貸下土地建物分屬不同人就不能類推425,
你的主張只是其中一種價值判斷,別這麼斬釘截鐵,租
賃之所以債權物權化是因為其所欲達成的契約目的本質上
與物權有九成像,買賣不破租賃的價值取捨不只保護弱
勢承租人,還有維持這個高度近似物權的物之使用秩序,
達到社會財產利用的安定
請問樓上,類推425第2項,期限5年後拆房子,有達到目的
嗎?
有達到財產利用的安定目的嗎?
這是可以支持你否定類推425見解的理由,但不是不能開
起討論要不要類推425的依據
另外就5年後才能拆來說,事實上已可以讓建物所有人另
作安排,不論是再想辦法說服土地所有人設立地上權或出
租建物減少損失。事實上民法840就有個酌量延長地上權
同樣不能達到永久保存建物,但賦予緩衝期間以利安排
我個人也是支持不能類推425,但能不能討論是另外一回
不是安排時間的問題,是房屋價值的問題....
租賃的情況,承租人有5年的時間找房子租...
借地蓋房的情況,5年內能賺夠錢再蓋一間嗎?
有426-1或425-1或是誠信原則可以對抗..對方主張767
用425不但寫到狀紙開花,還用5年綁死自己...
建議你可以先去研究425第二項 就會知道那跟上面講的
跟物權本質上近似的東西不衝突
5
抱歉,這邊有關類推適用的原則跟425、426-1的立法目的探尋,我認為說理看起來有很大 的問題 以下討論文長。關於類推適用跟425、426-1的簡單結論可以直接看 三、 一425的規範架構跟目的 二426-1的規範架構跟目的3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1
建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 7?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3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是規定房屋移轉,並沒有規定到土地移轉,所以在土地移轉的情況下, 有就有類推適用426-1的餘地。9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16
首Po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2
: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5
: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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