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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422-1一問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民法422-1一問作者
wowisgood
(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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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實務見解租約跟地上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因此終止租約後,
在塗銷登記前仍為有權占有,所有人不得主張767請求返還土地

小弟的問題是,所有人可以主張455租賃物返還嗎?
還有租約終止後,原因行為已經不存在,可以主張179返還土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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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y03/20 09:06各自獨立,他佔有的權源是地上權不是租賃啊

M4Tank03/20 13:19767有權占有的「有權」包含債權

wowisgood03/22 09:10懂惹感恩